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0-2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0.12-2024.10.17)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0.12-2024.10.17)

发布时间:2024-10-21 16:20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89号 食品 无为县正阳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4-8-22 2024-10-14 罚款2000元 2024年8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县正阳酒店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标称“德生星火®味椒盐”(固态调味料,净含量:45克,食用方法:可用于各种食品调味,贮存方法:贮存于常温干燥避光处,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1.04)1瓶,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启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德生星火®味椒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由于上述食品原料购进时间过久,当事人已无法供述购进时间和购进价格,上述食品原料“德生星火®味椒盐”供自家饭店使用,不单独对外出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不明。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食品原料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