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1-25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1.15-2024.11.21)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1.15-2024.11.21)

发布时间:2024-11-25 17:15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800号 食品 无为市大帅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4/9/13 2024/11/18   没收已过期待销售金兹富牌芝麻煎饼3.8斤;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投诉举报,依法该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3.8斤金兹富牌芝麻煎饼,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品名:芝麻煎饼,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制造商:鹿邑县金兹富食品厂,产地:河南周口,地址: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志远大道南侧,电话:13592299001/13673859707,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1201,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食品4月份购进的,进价:7.0元/斤,售价:8.0元/斤,共购进6斤,目前剩3.8斤,已售卖2.2斤,超过保质期后无法确定售卖。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30.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02号 食品 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8/22 2024/11/19   责令停产停业14天 我局近日在办理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未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后,发现该厂曾在2023年12月14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我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2024年3月11日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我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2024年9月 5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2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第一次,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对义安区顺安镇金顺生活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酥糖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产品生产者为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的食品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前没有按要求洗手消毒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元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缴纳了罚没款,我局于2024年1月5日结案。
第二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网络平台对无为旭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受委托加工单位为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2023年12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缴纳了罚没款,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结案。
第三次,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对铜官区零痴便利店销售的纯绿豆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产品生产者为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被抽样单位陈述在样品的存放过程中存在暴晒保存不当的情况。对当事人的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和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第一次生产的涉案产品数量为60盒、货值420元,第二次为40盒、货值160元,第三次为60盒、货值420元。当事人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均主动进行了召回,第一次共召回了29盒,第二次和第三次没有召回到产品。三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均积极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03号 食品 无为市漫咖咖啡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无城所 2024年11月6日 2024/11/19 390.00 没收违法销售的5瓶爱心厨房牌无碘盐(规格:1000g/瓶)、6瓶灰鹤牌食用细盐(规格:800g/瓶),以及6瓶灰鹤牌食用粗盐(规格:850g/瓶);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1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西大街60号的无为市漫咖咖啡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左边的货架上发现有在售5瓶爱心厨房牌无碘盐(规格:1000g/瓶)、6瓶灰鹤牌食用细盐(规格:800g/瓶),以及6瓶灰鹤牌食用粗盐(规格:850g/瓶),上述食品外包装以及容器表面均未标注符合法律要求的中文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食品予以扣押,2024年11月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在济南森林酒业中心购进了6瓶爱心厨房牌无碘盐(规格:1000g/瓶)、6瓶灰鹤牌食用细盐(规格:800g/瓶),以及6瓶灰鹤牌食用粗盐(规格:850g/瓶),爱心厨房牌无碘盐进价为6元/瓶,销价为15元/瓶,灰鹤牌食用盐进价均为6.5元/瓶,销价均为25元/瓶,截止案发,共销售了1瓶爱心厨房牌无碘盐,据当事人陈述,因自已一时疏忽忘记将随货来的中文标签粘贴在涉案食品表面,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订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帐,且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9元,货值金额共计39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05号 食品 无为市鹤毛尚如商行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4/10/8 2024/11/19 98.00 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鹤毛镇万年台行政村万年台自然村的无为市鹤毛尚如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在售的4袋钟芹辉®素辣白菜、8盒(6支/盒)冷冻山楂糕均已超过保质期。在检查结束后当事人经营者主动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
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经营者洪尚如到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蜀山镇众鑫商贸处以0.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钟芹辉®素辣白菜若干袋,具体购进日期不明,对外按0.5元/袋的价格出售;于2024年9月18日从鹤毛王记老店处以1.67元/支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冷冻山楂糕8盒(6支/盒),对外按2元/支出售。上述4袋钟芹辉®素辣白菜及冷冻山楂糕8盒(6支/盒)在过期后未售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0.5×4+2×8×6=98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06号 食品 无为县元圣酒坊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4/10/24 2024/11/19 164.00 没收违法所得164元;罚款1000元 我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消费者称2024年10月14日在当事人开设的网店购买的桶装白酒没有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码、执行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若干张打印好的食品标签,与投诉中提及的白酒桶身上张贴的标签相一致。上述标签上标注:周记纯粮酒;配料:高粱、大米、荞麦等;地址:无为市黄姑街道,无为市鹤毛街道;电话15905252167,,13276527178等事项,但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法律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2024年10月3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周元圣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儿子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了名为“黄姑周记纯粮酒”的网店,所售白酒为自家酿造,自网店开设至今共对外销售出2桶与投诉内容相同规格的白酒,售价为82元/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经营者主动将网店关闭,停止在网上销售白酒。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164元,违法所得16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09号 食品 无为市百农思达百货商店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4/10/8 2024/11/19   没收涉案的3袋超过保质期的利生®刀削面;罚款2000元 2024年9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鹤毛镇万年台行政村的无为市百农思达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在售的3袋利生®刀削面,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标明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906等法定信息,截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4年11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受委托徐春梅进行调查询问。
当事人从无为长宏商贸处以7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利生®刀削面5袋,对外按9元/袋的价格出售。上述利生®刀削面在有效期内对外销售了2袋,剩余3袋过期后未售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27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18号 食品 无为市鸿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高沟所 2024/9/30 2024/11/21 32.00 没收违法所得8元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投诉,反映在无为市鸿源超市购买到2瓶过期元气森林饮料,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饮品区货架上检查发现6瓶元气森林丝绒草莓乳茶饮品,其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360m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委托方:元气森林(合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元气森林(广州)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20305790”等信息,瓶盖生产日期喷码2023.10.14。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下架销毁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4年9月30日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无为市鸿源超市经营的涉案食品是2024年2月份从无为市家和商行以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一箱24瓶,售价4元/瓶,无销售记录,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瓶,剩余6瓶未售。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32元,违法所得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