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2.06-2024.12.12)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4〕901号 |
食品 |
无为县南翔小笼包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城北所 |
2024年10月18日 |
2024/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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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3000元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对当事人无为县南翔小笼包店经营的油条(自制)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APH-SP-2408P5462)和检验报告(编号:APH-SP-2408P5462)现场送达当事人。检测报告显示,被抽检的油条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油条。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被监督抽检的油条(自制)是当事人在2024年8月28日现制现卖的。当事人平时制作油条的配料配比为5kg面粉,0.25kg油、8个鸡蛋、70g盐、20g小苏打,80g油条膨松剂,经称量后制作油条。油条膨松剂是当事人在无为县连发面粉批发部处购进,名称: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厂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共购买一箱(12袋,250g/袋),当天共制作油条50根,销售价格1.5元/根,已全部销售完,货值75元,没有销售记录,价格表挂在店内墙上。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接到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采取公告方式告知相关购买者停止食用,至调查时止,由于该油条(自制)属于即食油炸品,未能召回,上述油条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7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