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2-3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2.20-2024.12.26)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2.20-2024.12.26)

发布时间:2024-12-31 11:10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917号 食品 无为市小馋猫特产经营部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襄安所 2024/11/12 2024/12/25 94.40 没收违法所得94.4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0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馈的线索依法对无为县小馋猫特产零食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生产经营有产品红薯淀粉,而其持有的小作坊登记证,许可的食品类别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糕点(熟粉糕点:冷调韧糕类),并未登记有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因疏忽未对其生产经营的红薯淀粉进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据当事人陈述,其根据网店订单现做红薯淀粉并发货。根据其提供的后台截图,其经营的红薯淀粉规格为1斤/袋,售价11.8元/袋,销量显示“已售8袋”,销售货值共94.4元。在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违规后当事人当场下架该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登记生产经营的红薯淀粉产品货值金额为94.4元,违法所得94.4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918号 食品 无为市雯君食品经营部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襄安所 2024/11/12 2024/12/25 137.40 没收违法所得137.4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0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馈的线索依法对无为市雯君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生产经营有产品红薯淀粉,而其持有的小作坊登记证,许可的食品类别为:糕点(热加工糕点;烤蛋糕类),并未登记有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因疏忽未对其生产经营的红薯淀粉进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据当事人陈述,其根据网店订单现做红薯淀粉并发货。根据其提供的后台截图,其经营的红薯淀粉规格为1斤/袋,售价11.45元/袋,销量显示“已售12袋”,销售货值共137.4元。在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违规后当事人当场下架该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登记生产经营的红薯淀粉产品货值金额为137.4元,违法所得137.4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