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2-07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1.17-2025.01.23)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1.17-2025.01.23)

发布时间:2025-02-07 15:40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57号 食品 芜湖久口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石涧所 2024/11/6 2025/1/21 2058.84 没收违法所得2058.84元;罚款3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4年10月30日在芜湖久口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涉诉“飞碟式咖啡滤纸”产品,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食品接触级,生产厂家:芜湖久口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WHJK 003-2022,保质期:3年等法定事项。经查询,涉诉产品企业执行标准Q/WHJK003-2022中明确规定,贮存期限从生产日期起不超过2年,但涉诉产品保质期标识为3年。
经查明,当事人在开设的拼多多店铺:AB家居官方旗舰店上对外销售“飞碟式咖啡滤纸”产品,该产品企业执行标准Q/WHJK003-2022中明确规定,贮存期限从生产日期起不超过2年。据当事人陈述,其于8月份新采购了一批500个“飞碟式咖啡滤纸”产品标签,由于新入职的采购人员粗心,未仔细查验,误将产品标签上的保质期标注为“3年”。当事人于2024年9月和10月,使用84个上述保质期标注为“3年”的产品标签生产了两批共计84罐“飞碟式咖啡滤纸”产品,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主动销毁剩余416个产品标签。当事人提供了上述84罐“飞碟式咖啡滤纸”产品的线上销售报表,售价24.51元/罐,按售价计,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为2058.84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全部对外售出上述产品,共获违法所得2058.8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58号 食品 无为市兰娟零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泥汊所 2024年12月24日 2025/1/21 3.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标注为“品名:麻辣牛肉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等字样食品共计1桶,上述食品均已过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2月24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是2024年7月13日从抖音商城馋龙饿虎官方旗舰店上购进的,共购进12桶、进价为1.98元一桶,售价3元每桶,共卖出5桶,剩余6桶临期,其中涉案过期食品货值共计3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提供涉案食品网购订单截图,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59号 食品 无为市福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泥汊所 2024年12月24日 2025/1/21 2.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标注为“产品名称:脆脆香怪味(油炸型膨化食品)、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40515,”等字样食品共计2袋,上述食品均已过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2月24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是2024年5月31日从无为县信德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共购进5箱、每箱48袋、进价为38元一箱,售价1元每袋,其中涉案过期食品货值共计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提供进货票据,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60号 食品 无为市玉庆香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泥汊所 2024年9月23日 2025/1/21 10.00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 2024年9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转办的消费者投诉件,记录单编号:240911116731003,消费者投诉称无为市玉庆香超市销售的标注为“臻味坊麻辣小龙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5.1,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的调味料以及“大红袍红汤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2.10.9,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的火锅底料均超过了保质期。
2024年9月13日上午,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标注“品名:麻辣小龙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05/0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克”等字样食品一袋,上述食品已过期,现场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销毁了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9月23日批准立案。2024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麻辣小龙虾调味料是从芜湖商贸城的华琴食品购进的,一共购进了5袋对外出售,进价是3.9元每袋,售价是5元每袋。截止执法人员2024年9月13日检查时共计对外销售了4袋,经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过期后对外售出1袋,上述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0元,违法所得金额5元。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下架销毁。当事人陈述其未销售过被投诉举报的大红袍红汤火锅底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66号 食品 无为市多乐万家超市赫店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开城所 2024/12/26 2025/1/22 8.00 没收已过期“乌苏啤酒”和“畅意乳酸菌饮品”各1瓶;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根据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多乐万家超市赫店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有由“嘉士伯啤酒(安徽)有限公司”生产的“乌苏啤酒”(生产日期:2024年1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620ml)1瓶;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畅意乳酸菌饮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4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20ml)1瓶,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分别在2024年6月、7月份从无为供货商分别以4元/瓶、2.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乌苏啤酒”和“畅意乳酸菌饮品”各12瓶。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分别以5元/瓶、3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两种产品均已对外销售了11瓶,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上述两种食品均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应根据经营者的陈述来进行认定,涉案产品货值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72号 食品 无为市舒六餐饮店经营过期食品原料案 严桥所 2024/12/31 2025/1/23 5.00 没收1袋已拆封“偶式阿香”蒸肉粉;罚款5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5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进行检查,现场在柜台发现1袋已拆开“偶式阿香”蒸肉粉(包装标注有生产商:合肥徽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01,保质期:15个月等事项),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扣押(无市监强制(2024)211号)。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5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程和平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1袋已拆封“偶式阿香”蒸肉粉为2024年时候购进,进价5元/袋,由于过期时间不长,并未在超过保质期后进行加工使用,货值合计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73号 食品 无为市丰生农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开城所 2024/12/27 2025/1/23 45.00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粒奶昔”2瓶和“美汁源果粒橙”3瓶;警告;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开城镇石山行政村张村自然村8号的“无为市丰生农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瓶“果粒奶昔”(生产日期:2024年1月28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者: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310ml)待售。另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瓶“美汁源果粒橙”(生产日期:2024年2月5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者: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佛山)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净含量:1.8L)待售。上述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其于2024年6月从拼多多购进了上述“果粒奶昔”食品共计2瓶,进货价为1.2元/瓶,销售价为1.5元/瓶。2024年6月从美团优选购进了上述“美汁源果粒橙”共计6瓶,进货价是5.9元/瓶,销售价是7元/瓶。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至案发时止,上述“果粒奶昔”没有销售出去,上述“美汁源果粒橙”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瓶,无销售记录可查。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45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2瓶“果粒奶昔”和3瓶“美汁源果粒橙”食品予以现场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74号 食品 无为市莱特斯汀洲际酒店后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12/30 2025/1/23 7.50 罚款1000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在无为市莱特斯汀洲际酒店后厨进行执法检查,在后厨操作台上的调料区,见到一瓶已开封的藤椒油(青花椒油)(调味油)(净含量:248mL,汉源县新纪调味食品厂,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正标上部),在藤椒油标签未见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检查情况拍照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4年12月30日批准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月6日,我局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该酒店总经理,作为本案受委托人,认可检查的情况属实,对于涉案食品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情况,总经理陈述“我问过后厨的厨师,具体原因也不清楚,肯定不是主观故意的,经过分析和猜测可能是这个藤椒油放在仓库或台面上贱了水,标签破损了。”,同时周某某述“有进货票据,是在无为市晶辉粮油店进货的,进价是7.5元/瓶。这个藤椒油主要用于制作川菜水煮菜,本来用量就少,检查的时候也看到了,这瓶油基本是满瓶的,没有使用这个没有生产日期的藤椒油制作食品给顾客食用”。据此计算货值为7.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78号 食品 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无城所 2024/12/1 2025/1/23 13.50 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2024年11月16日在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消费13.5元,生产日期为2023.10.09,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产品已过期,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货架在售的两瓶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保质期为12个月,瓶盖喷码为20240414H,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并未发现有正在售卖的过期食品,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弋江区华瑞食品批发部2023年11月11日进货了一批丘比牌沙拉酱,每瓶进货价格为11元,销售价为13.5元,店内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同时投诉人提供了购买上述过期食品的视频材料 故本案违法所得13.5元,货值金额1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