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2-2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2.14-2025.02.20)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2.14-2025.02.20)

发布时间:2025-02-28 17:15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143号 食品 无为市胜鲜鲜肉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石涧所 2025/1/10 2025/2/14 4.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街道西侧农贸市场向南60米经营的无为市胜鲜鲜肉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标称“精制油面筋”(南陵县兰中食品厂,产地:安徽·南陵,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戴汇新街8号,保质期:60天,贮存方法:阴凉干燥处,生产日期:见封口,净含量:55克,2024年10月31日)2袋待售,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对该该预包装食品进行了销毁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精制油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13,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涧市场监管所一楼办公室对当事人无为市胜鲜鲜肉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1月13日以1.2元/袋的价格从无为大地批发市场进5袋上述预包装食品“精制油面筋”,并以2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在保质期内售出3袋,尚余2袋待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2袋待售预包装食品“精制油面筋”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4号 食品 无为市福路董记老鹅汤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石涧所 2025/1/10 2025/2/14 5.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石涧镇福路社区公交车站旁的无为市福路董记老鹅汤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前台冰柜里摆放有1瓶标称“雪碧柠檬味汽水”待售,外包装瓶上标注:净含量330毫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12.29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对上述食品予以销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无为雪碧供应商购进了24瓶“雪碧柠檬味汽水”,进价2.5元/瓶,售价5元/瓶,在保质期内售出23瓶,尚余1瓶待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1瓶待售“雪碧柠檬味汽水”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5号 食品 无为市石涧小丽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5/1/10 2025/2/14 1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进军北路69号季玉莲经营的无为市石涧小丽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1瓶标称“老干妈®风味豆豉 油制辣椒”(净含量:240g,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8个月,产地:贵州省黔南州,生产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38号,2023.04.08.N),已开封使用,剩余约70%,上述食品“老干妈®风味豆豉 油制辣椒”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对该该预包装食品进行了销毁处理。经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老干妈®风味豆豉 油制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涧市场监管所一楼办公室对当事人无为市石涧小丽饭店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该食品原料“老干妈®风味豆豉 油制辣椒”由厨师2024年1月以10元/瓶的价格在购入,存放于经营场所厨房内操作台上,剩余约70%。当事人陈述:该食品原料“老干妈®风味豆豉 油制辣椒”是厨师自己食用,未用于饭店经营使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食品原料“老干妈®风味豆豉 油制辣椒”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6号 食品 无为市良程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5/1/14 2025/2/14 6.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市良程饭店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厨房冰柜上存放有三袋标称“子月®珍珠小圆子”(速冻生制品,净含量:250克,生产商:合肥子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石塘路,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34012206386,保质期:12个月,贮存方法:-18℃以下冷冻贮存,生产日期:见包装袋正面或封口:2023.10.03),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子月®珍珠小圆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当事人负责人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是其2024年12月25日左右从无为市某一个经销商处购进的,共购进6袋准备供自家饭店使用,不单独对外出售,其中三袋上述食品原料购进时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子月®珍珠小圆子”存放在厨房冰柜里待使用,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元。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食品原料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7号 食品 安徽濡北水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5/1/14 2025/2/14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安徽濡北水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一瓶标称“家樂专业餐饮黑胡椒汁调味料”(净含量:2.3千克,产品标准号:Q/VRAR0004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101160034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202308243908,产地:上海市金山区)已开启使用,上述调味品已过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家樂专业餐饮黑胡椒汁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由于上述食品原料购进时间过久,当事人已无法供述购进时间和购进价格,上述食品原料“家樂专业餐饮黑胡椒汁调味料”供自家饭店使用,不单独对外出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不明。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食品原料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8号 食品 无为市何源香面馆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5/1/15 2025/2/14 10.00 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市何源香面馆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1袋预包装食品原料“辣椒酱”待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外包装上未见到标签。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销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负责人陈述:上述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原料“辣椒酱”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石涧镇一流动摊贩处购进的,进价为10元/袋,准备供自家面馆使用的,不单独对外出售,尚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货值价值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9号 食品 无为县石涧镇范业年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石涧所 2025/1/17 2025/2/14 4.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县石涧镇范业年综合商店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一瓶标称“厨邦红烧酱油”(酿造酱油,净含量:410ml,贮存条件:阴凉处保存,开封后盖好,冷藏更佳,产品标准号:GB/T 18186,质量等级:二级,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请见瓶盖或标签:20230302),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厨邦红烧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以3.5元/瓶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12瓶上述预包装食品“厨邦红烧酱油”,并以4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厨邦红烧酱油”在保质期内共售出11瓶,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元,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50号 食品 无为县石涧镇王记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石涧所 2024/12/27 2025/2/14 104.00 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5000元 2024年12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无为县石涧镇王记食品厂送达了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一份由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24CBKA1028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生产的特制贡糕进行了抽检,抽检信息:食品名称:特制贡糕,商标:/,生产日期:2024-11-27,保质期:春秋冬季90天,夏季30天,规格型号:300克/盒,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名称:无为县石涧镇王记食品厂,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为县石涧镇王记食品厂,联系电话:130****7788,抽样日期:2024-11-27,样品数量(含备样数量):8盒,抽样单编号:XBJ2434028 1343849875GZ,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特制贡糕。
经查明,上述抽样食品同批次特制贡糕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7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3盒。当事人承认收到编号为F24CBKA10285的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工作,截止到接受调查询问时无产品召回,未收到不良反应反馈。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显示:加工制作特制贡糕前加工人员手部清洗不干净,进而导致特制贡糕霉菌超标。基于生产环境、加工工艺等考虑,当事人自12月5日起已停产停业,不再加工、销售糕点,执法人员复查确认停产停业的事实。涉案食品的加工成本为7元/盒,售价为8元/盒,包括抽检在内的这一批次13盒特制贡糕已全部售出。按售价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4元,违法所得为104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51号 食品 无为市石涧万福轩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5/1/14 2025/2/14 22.00 罚款3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费军、陈杰于2025年1月9日在无为市石涧万福轩饭店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有1瓶标称“万弗®鲜萃藤椒油”的食品原料,外包装瓶上标注: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避光,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324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封启用且已超过保质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原料予以销毁。
经查明,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3年11月购进了1瓶“万弗®鲜萃藤椒油”食品原料,进价22元/瓶,后使用上述“万弗®鲜萃藤椒油”食品原料加工制作水煮鱼等菜肴。因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按进价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22元。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52号   无为县汪冲土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5/1/16 2025/2/14 2.00 罚款3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奚君、陈杰于2025年1月2日在无为县汪冲土菜馆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冰柜里有1袋标称“子月®珍珠小圆子”的食品原料,外包装袋上标注:贮存方法:-18℃以下冷冻贮存,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328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封启用且已超过保质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原料予以销毁。
经查明,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4年2月从无为菜市场购进了2袋“子月®珍珠小圆子”的食品原料,进价2元/袋,后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酒酿元宵”菜品。因在当事人后厨冰柜里检查发现的1袋“子月®珍珠小圆子”的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启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按进价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2元。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53号   无为县旭日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5/1/16 2025/2/14   罚款3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9日在无为县旭日酒店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货架上有1袋精制雪菜的食品原料,外包装袋上标注:保质期:3个月,生产日期:2024/08/30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原料予以销毁。
经查明,上述“精制雪菜”食品原料用于加工食品,且在当事人后厨货架上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精制雪菜”食品原料是其员工购进的,且员工已离职,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59号   无为市鹤毛爱云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5/1/14 2025/2/14 24.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鹤毛镇鹤毛街道的无为市鹤毛爱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在售的2瓶乌江榨菜酱,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标明保质期16个月,生产日期20230409等法定信息,截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5年1月2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王爱云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无为一家专营调味料的批发商处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乌江榨菜酱5瓶,对外按12元/瓶的价格出售。截至检查时,上述乌江榨菜酱在有效期内对外销售了3瓶,剩余2瓶过期后未售出,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经营者现场销毁上述过期乌江榨菜酱。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24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63号   无为县开城小徐排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开城所 2025/1/14 2025/2/17 126.00 没收过期“农家锅巴”2袋和“糯米笋尖”1袋;罚款2000元 2025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开城小徐排挡”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后厨内货架上摆放有2袋由“宣城市宣味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锅巴”(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1日,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净含量:计量称重),另发现1袋由“湖南食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笋尖”(生产日期:2024年3月3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克),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8月2日从无为开城菜市场上以15元/袋价格购进了上述“农家锅巴”8袋,在2024年5月2日从网上以6元/袋价格购进了上述“糯米笋尖”1袋。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将上述食品原料作为餐饮调味料使用,销售价格无法确定。至案发时止,上述“农家锅巴”在保质期内已使用了6袋,上述“糯米笋尖”尚未使用,无使用记录可查。故涉案产品涉案产品货值126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66号   芜湖市学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11/22 2025/2/19 119.40 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1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投诉举报人于10月29号在其打印平台开设的店铺名为明氏堂滋补品企业店花费19.88买九蒸九晒熟地黄,订单号:693560****38228到货发现该九蒸九晒熟地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九蒸九晒熟地黄经地黄炮制加工而成非初级农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未发现芜湖市学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售产品 名称:熟地黄,经核实举报当事人所销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标示“食用农产品”字样,与实际产品类别不符。芜湖市学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因原包装标签污损,当事人对照包装信息进行补打标签时将原信息错误标示。该产品是其从无为市同和堂商贸行处进购的,进价9元/250g,进购了6袋,售价19.9元/250g,共售出了6单。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原标签,标签标注信息:品名:熟地黄,产品类别:代用茶,配料:地黄,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见喷码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4160332441,产品标准代号:Q/AXT 0003S,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安徽奥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槐花路99号,联系电话:055****79999。截至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单据。货值金额共计119.4元,违法所得11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69号   无为市饺满天下饺子店(个体工商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4/12/30 2025/2/19 19.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无城镇中俊理想城C区52幢21室的无为市饺满天下饺子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柜台上摆放的毛小胖牌浓缩鸡汁复合调味料(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千克,执行标准:GB31644,生产许可证号:SC10332128100846,生产商:兴华市耀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兴化市林湖楚水工业集中区,生产日期:2023/05/07,保质期:18个月)1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1瓶毛小胖牌浓缩鸡汁复合调味料是其家属以19元/瓶的价格从外地购买,主要用于调制蘸料,加工菜品。货值共19元。截止2025年1月8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70号   无为市邻里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4/12/30 2025/2/19 5.00 罚款1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无城镇中俊理想城29栋50号门面房的无为市邻里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售的预包装食品“醋汁”1瓶,无任何标签,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1瓶醋汁是其此前进货时,发现该食品标签破损后将标签撕掉,准备低价销售,进价4元/瓶,售价5元/瓶。货值共5元。截止2025年1月13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71号   无为市令狐冲烤鱼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4/12/30 2025/2/19 3.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无城镇中俊理想城B区30幢1#2#3#的无为市令狐冲烤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柜台上摆放的食用小苏打(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00g,产品标准号:GB1886.2,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34012407111,生产商:合肥市金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世纪大道289号,生产日期:2022/06/20,保质期:18个月)1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1袋食用小苏打是2024年12月6日于无为市王福路菜市场的无为县陶月华干货调味品经营部购进了3袋,进价3元/袋,主要用于加工菜品,清洁餐具。货值共3元。截止2025年1月9日询问调查,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单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72号   无为市南湘楼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4/12/30 2025/2/19 4.5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中俊理想城三期51栋-2的无为市南湘楼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冰箱冷藏室内摆放的维楊牌百姓豆腐(豆制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50克,产品标准号:GB27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2100200487,生产者:扬州维扬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鼎兴路96号(食品工业园内),贮存条件:(2℃-5℃)冷藏,保质期:5天),生产日期为:20241220的2盒,生产日期为:20241214的1盒,共计3盒,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上述3盒维楊牌百姓豆腐(豆制品)是其厨师从无为市大地农批28幢2813号的任氏维扬豆制品处购买的,进价1.5元/盒,主要用于加工菜品。货值共4.5元。截止2025年1月9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73号   无为市味香居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4/12/30 2025/2/19 1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无城镇中俊理想城C区52幢1-1室的无为市味香居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柜台上摆放的秘制干椒酱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500ml,执行标准:GB31644,生产许可证号:SC10332083001948,生产商:旴咍香满堂龙虾调料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旴咍县旴咍工业集中区服装路2号,生产日期:2024/03/16,保质期:8个月)1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1瓶秘制干椒酱汁是其以10元/瓶的价格从厂家经销商处购买,夏季时用于调制龙虾酱汁及加工菜品。货值共10元。截止2025年1月13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74号   无为市中虾王海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4/12/30 2025/2/19 16.00 罚款2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无城镇中俊理想城30幢10室的无为市中虾王海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柜台上摆放的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规格:410克,产品标准代号:Q/02QQC0005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28510660,生产者:青岛雀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莱西市威海西路,生产日期:20231005,保质期至:20241004)2罐,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2罐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是其厨师自行从外面超市购买的,买的价格是8元/罐,主要用于加工菜品。货值共16元。截止2025年1月8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76号   无为县瑶萱蔬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5/1/3 2025/2/19 16.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3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无为市无城镇中俊理想城29栋1-2室-2-2室的无为县瑶萱蔬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冷藏货柜内摆放的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升,生产日期:20231229,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182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4010705021)4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5年1月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是其于2024年2月份从无为市无城镇荣升食品商行处购进的,进价为3.5元/瓶,购进数量为12瓶,售价4元/瓶,在保质期内售出了8瓶。货值共16元。截止2025年1月17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77号   无为县严桥胡记包子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严桥所 2024/12/3 2025/2/19 30.00 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3日,本局收到由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FCX2400300924),当事人自制的“油条(加工日期: 2024-11-15) ”,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油条出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包子、馒头制售,看到隔壁店铺油条销售生意不错,于2024年11月开始制作油条售卖,使用的是安琪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平时都是按照厂家要求的量制作的,抽检当天因为有点忙,就没有仔细称量,从而导致膨松剂加多了一些。当事人承认收到编号为FCX2400300924的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因当事人从事的是餐饮服务,抽样当天制作油条30根,全部售出,油条售价1元/根。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显示:已发布公告,对油条消费者作退款处理。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经停止了油条的制售。当事人案值30元,违法所得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0号   无为市颐景休闲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15.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东门颐景城市花园门面房135-139号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无为市颐景休闲酒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当时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摆放有1袋标称由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太仓新唯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唯加®”咖喱粉(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09/08,保质期:十八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已经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春节前,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1袋标称由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太仓新唯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唯加®”咖喱粉(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09/08,保质期:十八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2023年春节期间,该“唯加®”咖喱粉已使用了一大半,余下一小半因为更换厨师后较少使用,便放在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偶尔用一下,直到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1号   无为县常林鸿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12.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旭东路东方大市场对面门面房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无为县常林鸿运饭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当时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摆放有1瓶标称由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酱)(净含量:260g,生产日期:20200110,保质期:18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已经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春节前,当事人以12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2瓶标称由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酱)(净含量:260g,生产日期:20200110,保质期:18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2021年春节期间,该“海天”(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酱)已使用掉1瓶,余下1瓶因为更换厨师后较少使用,便放在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偶尔用一下,直到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2号   无为县丰盛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1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旭东路106号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无为县丰盛小吃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当时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摆放有1瓶标称由柘城县七彩柠檬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馋嘞®”烧烤撒料(净含量:50g,生产日期:2022、06、17,保质期:18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已经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春节期间,当事人以10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2瓶标称标称由柘城县七彩柠檬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馋嘞®”烧烤撒料(净含量:50g,生产日期:2022、06、17,保质期:18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2023年春节期间使用了1瓶,余下1瓶因为较少使用,便放在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偶尔用一下,直到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3号   无为市东杨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4.50 罚款2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东杨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瓶标称由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元气森林(安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元气森林”白桃味气泡水(汽水)(净含量:480mL汽水,生产日期:2024、02、20,保质期:9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6月初,当事人以3.9元/瓶的价格从芜湖一个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15瓶(1件)标称由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元气森林(安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元气森林”白桃味气泡水(汽水)(净含量:480mL汽水,生产日期:2024、02、20,保质期:9个月),并以4.5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在2024年10月下旬之前(保质期内)已经售出14瓶,余下1瓶一直放在货架上待售到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5元,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4号   无为市家泰烟酒商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10.00 罚款1000元  2024年12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家泰烟酒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袋炒米糖,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没有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中旬,当事人以9元/袋的价格从无为市中心菜市场购进2袋预包装炒米糖(纸质标签不大,塞在袋子拆口处),并以1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自己食用1袋上述预包装炒米糖,余下1袋因自身原因导致纸质标签抽落成为无标签的预包装炒米糖待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元,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5号   无为市翠萍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5.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翠萍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袋标称由温州兴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宅小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忆康园®”卤香腿(正宗温州风味)(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4/03/10,保质期:9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初,当事人以4.6元/袋的价格从芜湖一个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10袋标称由温州兴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宅小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忆康园®”卤香腿(正宗温州风味)(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4/03/10,保质期:9个月),并以5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2024年10月下旬之前(保质期内)已经售出9袋,余下1袋一直放在货架上待售到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元,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6号   无为市富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2.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富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经营场所内待售有2袋标称由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龙®”脆爽魔芋(香辣味)(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03/02,保质期:9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初,当事人以0.8元/袋的价格从芜湖一个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10袋标称由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龙®”脆爽魔芋(香辣味)(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03/02,保质期:9个月),并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2024年10月下旬之前(保质期内)已经售出8袋,余下2袋一直放在货架上待售到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元,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7号   无为市新鑫商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6.00 罚款1000元  2024年12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新鑫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盒糖果,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没有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下旬,当事人以5元/盒的价格从无为市中心菜市场购进5盒粘有胶贴标签的预包装糖果,并以6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自家食用4盒上述粘有胶贴标签的预包装糖果,余下1盒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胶贴标签脱落后成为无标签的预包装糖果待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6元,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8号   无为市传奇假日宾馆(个体工商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1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东门锁埂13号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无为市传奇假日宾馆(个体工商户)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当时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冰箱冷冻层抽屉里摆放有1袋标称由山东利生集团生产的“利生®”麦芯刀削面(面片)(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1/03/25,保质期:12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中秋节日期间,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2袋标称由山东利生集团生产的“利生®”麦芯刀削面(面片)(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1/03/25,保质期:12个月),并作为餐饮原料使用,烹制好饮食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2021年中秋节日期间,该“利生®”麦芯刀削面(面片)已使用掉1袋,余下1袋因为没有客人要求食用,就一直放在厨房内的冰箱冷冻层抽屉里,直到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89号   无为市季勇一家人面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10.25 罚款1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旭东路64-1号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无为市季勇一家人面馆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当时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有1瓶标称由江西梅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峰®”拌粉拌面汁(南昌风味)(净含量:260g,保质期:18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未见生产日期,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21日,当事人以10.25元/瓶的价格从拼多多平台梅峰调味品专营店处购进1瓶标称由江西梅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峰®”拌粉拌面汁(南昌风味)(净含量:260g,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将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因为较少使用,便放置在调味品货架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又因当事人经营者手部油腻磨去了生产日期,一直用到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没有生产日期。截至案发,上述1瓶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梅峰®”拌粉拌面汁(南昌风味)已经使用,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