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7.14-7.20)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28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无市监处罚〔2023〕607号 | 无为市优加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市优加美容店 | 92340225MA2WAFHF6T | 倪玲玲 | 2023年6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无为市优加美容店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网店中违法宣传“ABBAS无创水光”服务项目。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优加美容店,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有“无创水光”相关的设施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无为市优加美容店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网店,发现该店铺的网店名称为:U+皮肤管理美甲美睫,在首页优惠目录下有:“ABBAS无创水光”服务项目,价格为:190元/次。案发后,该店现场负责人联系了美团平台将上述“ABBAS无创水光”服务项目下架。2023年6月20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底与美团平台运营商签订了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后,于2022年9月19日在网络平台找人设计制作了包含有“ABBAS无创水光”的宣传广告,在不经营“ABBAS无创水光”的情况下,在美团平台上使用“ABBAS无创水光”进行广告宣传。据当事人陈述,广告设计花费了60元,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制作广告付款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18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7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3〕6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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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保哥烟酒商行 | 92340225MA8PGM5G4K | 张必保 | 2023年6月21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无为市保哥烟酒商行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中违法宣传“口味王”槟榔的规格。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保哥烟酒商行进行调查核实,在该店门口的货架上发现有3袋口味王牌和成天下槟榔干,该食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槟榔干(福星高照),生产厂名:海南口味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净含量:26克,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无为市保哥烟酒商行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该店铺的网店名称为:保哥烟酒商行,在首页“商品→槟榔假一罚十”目录下有:“和成天下槟榔40g/袋”,价格为:37.5元/袋,商品详情里显示,规格:40g*1袋,重量:40g,该食品实际的规格与网店标注的规格不一致,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联系了美团平台将上述商品下架。2023年6月28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找朋友设计制作了包含有“和成天下槟榔40g/袋”的宣传广告,该食品实际的规格为26克,据当事人陈述,该宣传广告制作的费用为80元,由于自已未查验,导致在网店中销售的食品规格与实际标注的规格不一致,因当事人制作广告的费用暂未支付,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广告制作费用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2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7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3〕609号 | 无为市启加商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案 | 无为市启加商店 | 92340225MA2P3EXH7R | 黄启加 |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340281344939244ZX)和检验报告(YA132305PT01678)送达于当事人并签收,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kg,备样基数:1kg,单价:14.0元/kg,此批次巧克力味层层酥饼干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批次的上述饼干,共计3.81公斤,食品标签信息:产品名称:巧克力味层层酥饼干,生产厂家:驻马店高新区广东金德利饼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王庙工业园纬6路东段,生产日期:20230204,电话:0396-2121999,我局现场予以扣押封存,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饼干于2023年4月10日购进,共购进21斤,除去抽检剩余3.81公斤(我局已依法扣押),其他均已售出。上述食品进价:6.0元/斤,售价:7.0元/斤,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上述食品当事人均从鸠江区白茆镇倪受宏商店购进的,手机号码:17756517400。截至目前,未出现消费者身体不适或者不良反应的情况,当事人未曾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处罚过,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93.66元,货值金额14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93.66元;没收抽检不合格相同批次的巧克力味层层酥饼干3.81公斤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7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610号 | 无为县汇香园食品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汇香园食品厂 | 92340225MA2P22QG6T | 沈忠文 |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陡沟镇福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送货员正在下货,其中供应的原味绿豆糕标签标注:食品名称:原味绿豆糕;产品标准号:GB/T20977;登记证编号:ZF34022420180127;产品类型:熟粉类糕店;生产日期:2023年6月15日;保质期:60天;贮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日晒;净含量:350克;生产商:无为市汇香园食品厂;地址:芜湖市无为市建国街道;产地:安徽省芜湖市;电话:13856526017。上述食品在现场发现20盒,另在车牌号为皖B6W739的货车上发现15盒,共发现35盒标注上述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食品当事人无为县汇香园食品厂是临近端午生产的,共生产了35盒,成本:6.0元/盒,销价:7.5元/盒,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绿豆糕是该厂工人打错生产日期,仅上述35盒绿豆糕标错日期。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6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绿豆糕35盒;.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7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3〕611号 | 无为县乡音特产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乡音特产网店 | 92340225MA2RPDGF14 | 李玲 |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乡音特产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冰柜里摆放销售有2袋鹅膀爪(配料:鹅翅、鹅爪、鹅肫、鹅肝、鹅肠、食用盐、冰糖、味精、酿造酱油(含焦糖色)、香辛料),计量方式:称重,小作坊登记证:ZF34022520213022,保质期:7天,贮存条件:0-4℃以下环境密封冷藏,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喷码,产地:安徽芜湖,生产商:无为县古宏生板鸭店,生产商地址: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团结社区菜市场内,联系电话:18256579076),该食品包装袋上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6月27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18日当事人无为县乡音特产网店从无为县古宏生板鸭店处以每袋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鹅膀爪2袋,尔后以每袋3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鹅膀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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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洪巷镇振兴超市 | 92340225MA2P78E61A | 王正 | 接群众投诉,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洪巷镇振兴超市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铜都八宝®茶干(制造商: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34070305088,净含量:140克,生产日期:2022.09.24,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2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6月2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食品店处以每袋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食品20袋,尔后以每袋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在有效期内售出17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袋,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元,违法所得0.5元。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613号 | 无为市徽乡阁特产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徽乡阁特产店 | 92340225MA8L980K5H | 徐大五 |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徽乡阁特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食品“小扎”2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6月27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18日当事人无为市徽乡阁特产店从无为县襄安占制食品厂以每袋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小扎”2袋,尔后以每袋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小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3〕614号 | 无为市红庙好又多超市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案 | 无为市红庙好又多超市 | 92340225MA2XHYNC0N | 徐龚蒙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7日接收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关于投诉人称于2023年4月1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1袋猕猴桃片,上述食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执法人员并于2023年4月27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关于上述猕猴桃片已全部售完,现场当事人也承认的确销售过上述猕猴桃片且无任何食品相关标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我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徐龚蒙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批次的猕猴桃片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的时候从芜湖商贸公司购进,共购进1箱,合计5斤,然后自行分包散称销售且未附相关食品标签进行销售,进价13元/斤,售价15元/斤,货值合计75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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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赫店美佳乐购物中心 | 92340225MA2RTGDK3A | 慈祥 |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反馈于2022年11月6日在当事人“无为市赫店美佳乐购物中心”购买了1包散装白糖,购物小票显示实付金额4.10元,产品标签显示单价8.00元/kg,重量0.508kg,总价4.10元,实际计算费用为4.064元,存在收取额外的0.036元费用情况后,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赫店美佳乐购物中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已无法调取此笔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承认投诉人提供票据的真实性。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我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慈祥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者慈祥陈述承认投诉人提供票据的真实性,因投诉人购买的是散装白糖,金额是由电子计价秤四舍五入直接计算得出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予核实,所以多收取了0.03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0.0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3〕616号 | 无为县开城百兴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 无为县开城百兴百货商店 | 92340225MA2NLF3572 | 范守元 |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开城百兴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场所内摆放着6盒“蓝火燃气调压器”(型号:JYT-0.6,执行标准:GB35844-2018)待售,上述产品均未见生产商名称、厂址、生产日期等标签信息;另发现一台“家用燃气灶”(生产商名称:广东中山市星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6410-2007)待售,该产品未见熄火保护装置。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我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范守元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范守元陈述,其在2023年1月份从无为来的送货车上以1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蓝火燃气调压器”产品8盒,售价15元/盒,另在2023年4月份从无为来的送货车上以35元/台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家用燃气灶”产品2台,售价40元/台。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蓝火燃气调压器”产品已对外销售了2盒,上述“家用燃气灶”产品已对外销售了1台,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范守元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共计200元,违法所得1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4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3〕617号 | 无为县开城赵新军电器经营部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 无为县开城赵新军电器经营部 | 92340225MA2P2A2D02 | 赵新军 |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开城赵新军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一台“家用燃气灶具”(生产商名称:广欧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JZY-A13,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生产日期: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信息。 2023年6月20日和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我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赵新军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赵新军陈述,其于2022年12月从合肥的电器经销商处以22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1台,用于试卖,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260元/台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尚未售出,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赵新军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共计26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3〕618号 | 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昆山加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昆山加盟店 | 92340225MA2P2P184H | 汪敏 | 2023年6月27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3年6月26日在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昆山加盟店购买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过期。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因此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雪碧汽水”4瓶,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清爽柠檬味汽水;雪碧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商: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GB/T 10792;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4010705329;生产日期标注于瓶身或盖上20220812;保质期为9个月”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3日批准立案。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苏俊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无为市昆山镇某商行购进涉案的“雪碧汽水”5件(每件12瓶),进价是2.5元/瓶,售价是3元/瓶。购进后在保质期内销售了55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汽水4瓶;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3〕619号 | 无为市明柱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明柱超市 | 92340225MA2P2WJF5G | 许明柱 | 2023年6月28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其于2023年6月26日从当事人处购买的爱尚太阳岛酱香小丸子(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保质期:9个月)过期了,吃了身体不舒服,要求赔偿。我局执法人员因此于2023年6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酱香小丸子”13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爱尚太阳岛;净含量:100克;安徽和县太阳岛食品有限公司;品名:酱香小丸子(豆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34052305823;生产日期:见打码处2022/09/01;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6日批准立案。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许明柱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南京众彩批发市场购进涉案的“酱香小丸子”15袋,进价是3元/袋,售价是4.5元/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剩余13袋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63元,违法所得为1.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酱香小丸子”13袋;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3〕620号 | 无为市秋豆子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秋豆子百货店 | 92340225MA8PM9F12N | 钟阳青 | 2023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抖音平台从当事人处购买黄金芽茶叶(250g)实付296元,于2023年6月17日收到货品发现为三无产品。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因此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发现有散装茶叶7箱,标注为“黄金茶”的包装产品2袋,现场称重每袋为0.25千克,该黄金茶外包装:“黄金茶;生态好茶;原生态·品质”等字样,未见生产日期、厂家、执行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5日批准立案。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钟阳青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浙江安吉购进涉案的“黄金茶”5袋,进价是298元/袋,为吸引流量提高店铺人气,以成本价298元/袋对外销售。线上线下已经售出了3袋,剩余2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49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涉案的“黄金茶”2袋;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3〕621号 | 无为市骨得香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骨得香烧烤店 | 92340225MA8NJ9MR1L | 黄龙 |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市骨得香烧烤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中发现有“鸡胗烤串”1袋(已拆封使用),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李亿浩®;鸡胗烤串速冻生制食品;杭州李亿浩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计量称重;品名:鸡胗烤串;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日期:见封口处2022年3月26日;贮存条件:零下18℃保存;保质期:十二个月”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6月29日批准立案。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黄龙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5日从铜陵孟雨冷冻食品购进涉案的“鸡胗烤串”3袋,进价是22元/袋,主要用于制作烧烤,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使用了2袋多,剩余部分超过保质期后未对外经营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有对外使用的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2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鸡肫烤串”1袋;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3〕622号 | 无为三公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案 | 无为三公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MWMD75G | 陈文 |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车门村的无为三公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皖B02854(18);设备代码:31103402242017120005;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2月)紧急报警装置按压3次均无人应答,随后到当事人值班室检查,发现值班室无人值班。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6月29日批准立案。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程小所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0日取得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皖B02854(18),设备代码为31103402242017120005,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2月。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对涉案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按压3次均无人应答,且发现当事人值班室无人值班。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3〕623号 | 无为市赵瑞渔具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 无为市赵瑞渔具店 | 92340225MA8P79592R | 赵瑞 |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车门村的无为三公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皖B02854(18);设备代码:31103402242017120005;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2月)紧急报警装置按压3次均无人应答,随后到当事人值班室检查,发现值班室无人值班。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6月29日批准立案。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程小所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0日取得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皖B02854(18),设备代码为31103402242017120005,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2月。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对涉案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按压3次均无人应答,且发现当事人值班室无人值班。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3〕624号 | 无为市妍丰秋电子商务经营部发布普通食品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 无为市妍丰秋电子商务经营部 | 92340225MA8Q4N2U87 | 李秋原 |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45举报(编号:2305161126299013),称“无为市石涧镇黄屠社区宋村68号的无为市妍丰秋电子商务经营部虚假宣传。”2023年5月18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投诉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打开其淘宝网店“茶花山涧”,可见“红豆薏米祛湿茶官方旗舰店正品去湿气除毒除体内湿气重去水肿无糖”产品标题,该产品销量为3件(¥16.4,券后价,3人付款),当事人销售产品为普通食品,其商品标题宣传涉及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承认该广告用于为其发布。。当事人普通食品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宣传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朋友制作产品详情链接并发布在其淘宝网店“茶花山涧”,每上架一款产品支付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50元,消费者通过此链接购买产品为3件,单价16.4元,总价为49.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5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3〕625号 | 无为市卢荣玲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卢荣玲调味品经营部 | 92340225MA8QA98J0P | 卢荣玲 |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农贸市场内向西第10号门面房卢荣玲经营的无为市卢荣玲调味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金菜地®茶干”(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GB/T 23494,产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厂址:当涂县黄池镇食品路1号,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见正面喷码2023/01/12(19),净含量:120克)10袋,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6月以2元/袋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购进10袋上述预包装食品“金菜地®茶干”,并以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金菜地®茶干”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5元,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3〕626号 | 无为县石涧秦凤姐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石涧镇秦凤姐商店 | 92340225MA2N5AGJ3L | 秦凤姐 |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石涧街道秦凤姐经营的无为县石涧镇秦凤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万方”辣腐乳(产品名称:辣腐乳,净含量:300克,固形物:不低于60%,生产商:浙江万方调味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金华市浦江县郑家坞镇振浦路51号,产地:浙江省金华市,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2021.09.19)6瓶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万方”辣腐乳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以55元/板(10瓶/板)的价格从巢湖经销商购进1板上述预包装食品“万方”辣腐乳,并以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预包装食品“万方”辣腐乳,在保质期内售出2瓶,当事人自己食用2瓶,尚余6瓶待售,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6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3〕627号 | 芜湖市卓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市卓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RNQBH0H | 谭珦 | 2023年5月24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来电人反映在芜湖市卓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卡姿兰品牌素颜霜,订单号:39867167462988,该公司宣传该产品有美白功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存一件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信息为:备案人:蔻诗曼嘉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09,产品执行标准号:浙G妆网备字2022006609。我局执法人员经查询,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不具有美白功效。 经查明,当事人芜湖市卓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初委托自己朋友制作了包含“美白”字样的广告,该广告的设计制作费用为120元,使用的是现金支付,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 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1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36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 ||
22 | 无市监处罚〔2023〕628号 | 无为市祥莱士汉堡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 无为市祥莱士汉堡店 | 92340225MA8NX87Q12 | 张文祥 | 2023年6月9日,我局依法对无为市祥莱士汉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冰柜中摆放有1袋已拆封使用“奥仕嘉”牌速冻甜玉米粒,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制造商:揭阳市宏安食品有限公司,该视频外包装标有: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见封口,上述食品外标签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批号)。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祥莱士汉堡店所购进的“奥仕嘉”牌速冻甜玉米粒于2023年5月14日由华莱士总部调配,共购进一箱,规格为2.5kg一袋,共6袋,拆封的一袋中未见生产日期的标签标示,其余五袋标签符合规定 ,因该产品由公司调配,无进货价格,该玉米粒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使用,检查后,对该玉米粒进行扣押。综上所述,货值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奥仕嘉”牌速冻甜玉米粒1袋;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 ||
23 | 无市监处罚〔2023〕629号 | 无为县渡江路东门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渡江路东门超市 | 92340225MA2P2UFR29 | 陈鹏程 |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前往无为县渡江路东门超市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县渡江路东门超市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待售卖的1盒海底捞酸辣鸡杂自煮火锅套餐,其外包装标注:品名:酸辣鸡杂自煮火锅套餐,生产日期:2022/07/18,保质期:10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我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1盒海底捞酸辣鸡杂自煮火锅套餐是从无为某商行购进的,当时购进1盒,进价12元/盒,售价14元/盒,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1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 ||
24 | 无市监处罚〔2023〕630号 | 陈仁勇(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陈仁勇 | 92340225MA2PH28J8C | 陈仁勇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签发了编号为XBJ23340281344937899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1077-1-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鳊鱼是2023年5月5日,从某个鱼贩子那里进的货。共计进货40斤,进价7.5元/斤, 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全部售出,售价10元/斤, 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鳊鱼的进货票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 ||
25 | 无市监处罚〔2023〕631号 | 童春香(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童春香 | 92340225MA2NPBQL5W | 童春香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签发了编号为XBJ23340281344938209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建议进行核查。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鳊鱼是2023年5月9日,从某个鱼贩子那里进的货。共计进货20斤,进价9元/斤, 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全部售出,售价10元/斤, 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鳊鱼的进货票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 ||
26 | 无市监处罚〔2023〕632号 | 钱杨梅(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钱杨梅 | 92340225MA2TXXET3Y | 钱杨梅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对当事人经销的普通白菜和韭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签发了编号为XBJ23340281344938024和XBJ23340281344938022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普通白菜和韭菜是2023年5月6日,从某个菜贩子那里进的货。普通白菜购进5.6公斤,进价5元/公斤,售价6元/公斤,韭菜购进4公斤,进价5元/公斤,售价6元/公斤, 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全部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普通白菜和韭菜的进货票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 ||
27 | 无市监处罚〔2023〕633号 | 无为县新悦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新悦超市 | 92340225MA2TUTXF2G | 叶永胜 |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前往无为县新悦超市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县新悦超市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待售卖的2盒抠饼鱿戏韧性饼干,其外包装标注:品名:抠饼鱿戏(咸蛋黄味),生产日期:2022/04/20,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我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2盒抠饼鱿戏韧性饼干是从无为市开城光明商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2盒,进价9元/盒,售价10元/盒,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 ||
28 | 无市监处罚〔2023〕634号 | 无为市徽美美造型设计俱乐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 无为市徽美美造型设计俱乐部 | 92340225MA8Q71PD1R | 刘文龙 |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徽美美造型设计俱乐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FXSZB牌刘海贴,其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20日,我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是2023年4月在无为市建新美发经营部购进的,当时购进了1盒,进价15元/盒,主要是给顾客在理发时配套使用的。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15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