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红庙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3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8.23-2024.08.29)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8.23-2024.08.29)

发布时间:2024-08-30 10:54信息来源: 无为市红庙镇阅读次数:编辑:黄岳 字号:【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8.23-2024.08.29)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13号 食品 无为市徽宴私房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7 15.00  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徽宴私房菜馆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有1瓶标称由澄迈绿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裕®”灯笼椒辣酱(净含量:850g,生产日期:20230608,保质期:12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2月中旬,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4瓶标称由澄迈绿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裕®”灯笼椒辣酱(净含量:850g,生产日期:20230608,保质期:12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在春季时烧鱼时使用完了其中的3瓶,剩余1瓶偶尔使用,一直用到2024年6月2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14号 食品 无为市食悦阁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7 40.00  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岸上玫瑰14幢S5、S6、S7室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有1罐标称由芜湖市老兵坛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波®老兵”鱼头宝剁椒【净含量:3kg(固形物含量≥60%),保质期:十八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未见生产日期,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初,当事人以20元/罐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2罐标称由芜湖市老兵坛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波®老兵”鱼头宝剁椒【净含量:3kg(固形物含量≥60%),保质期:十八个月)】,而该预包装食品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将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5月底前已使用完1罐,余下1罐因为天热使用较少,放置在调味品货架上,一直用到2024年6月2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无生产日期。截至案发,上述2罐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洪波®老兵”鱼头宝剁椒都已使用,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15号 食品 无为市无城汪记牛肉蛋炒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7 15.00  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无城汪记牛肉蛋炒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有1瓶标称由澄迈绿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裕®”灯笼椒辣酱(净含量:850g,生产日期:20230408,保质期:12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上旬,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2瓶标称由澄迈绿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裕®”灯笼椒辣酱(净含量:850g,生产日期:20230408,保质期:12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3月底前炒饭用掉了1瓶,剩余1瓶偶尔使用,一直用到2024年6月2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16号 食品 无为市归林酒馆(个体工商户)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南所 2024-7-24 2024-8-27 445.00  罚款1000元 2024年7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建工大厦A座106、107室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无为市归林酒馆(个体工商户)正在从事食品经营,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1瓶Hennessy(V.S.O.P)700mL洋酒,上述预包装食品未见标签。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Hennessy(V.S.O.P)700mL洋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6月8日,当事人以344元/瓶的价格从淘宝平台“桥宽海外专营店”购进1瓶无标签的预包装Hennessy(V.S.O.P)700mL洋酒,并以44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7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截至案发,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Hennessy(V.S.O.P)700mL洋酒尚未售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17号 食品 无为市天悦家常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7 1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碧桂园天悦商业2-106室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有1袋标称由洛阳市肖氏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肖家香®料”桂皮(生产日期:2022/11/14,保质期:18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上旬,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了1袋标称由洛阳市肖氏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肖家香®料”桂皮(生产日期:2022/11/14,保质期:18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而该“肖家香®料”桂皮在买回后暂未使用,放置在调味品货架上直到2024年6月2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18号 食品 无为市中俊阿龙烧烤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7 6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岸上玫瑰17#商S8室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有1瓶标称由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海鲜酱(酿造酱)(净含量:7kg,生产日期:20230516,保质期:12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初,当事人以60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1瓶标称由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海鲜酱(酿造酱)(净含量:7kg,生产日期:20230516,保质期:12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但因用量不大,一直用到2024年6月2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19号 食品 无为市江城小刘龙虾烧烤岸上玫瑰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7 5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岸上玫瑰15幢S22室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有1瓶标称由青岛卓航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卓航源®”龙门飞甲(花甲王)食品用香精(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04/10,保质期:18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5月初,当事人以50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1瓶标称由青岛卓航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卓航源®”龙门飞甲(花甲王)食品用香精(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04/10,保质期:18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因为是烹制花甲调味之用,使用次数不多,一直用到2024年6月2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20号 食品 无为市三六酒楼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7 4.00  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岸上玫瑰16#S8室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冰柜里有2袋标称由巢湖市夏阁镇尉桥沈氏豆制品店生产的沈氏臭干(生产日期:2024年4月9日,保质期:0℃以下60天),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5月中旬,当事人以2元/袋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4袋标称由巢湖市夏阁镇尉桥沈氏豆制品店生产的沈氏臭干(生产日期:2024年4月9日,保质期:0℃以下60天),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在5月底前(保质期内)使用了2袋,余下2袋放在冰柜里直到2024年6月2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21号 食品 无为市谭姐烧烤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7 1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无城镇铂丽东方明珠S2幢122室门面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厨房内的调味品货架上有1袋标称由山东美佳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 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炸鸡裹粉(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1/11/20,保质期:12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月下旬,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从无为中心菜市场购进5袋标称由山东美佳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 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炸鸡裹粉(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1/11/20,保质期:12个月),并作为菜肴原料使用,烹制好菜肴后再出售给消费者,不单独计价出售。在2022年暑假期间用完了4袋,后来因为烹制炸鸡较少,剩余1袋一直用到2024年6月2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22号 食品 无为市乐淘淘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6-7 2024-8-27 20.00  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反映当事人售卖过期食品【袋装虎皮凤爪(生产日期:2023年8月28日,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无为市乐淘淘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袋标称由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减乘除®”虎皮凤爪·香辣味(净含量:70克,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3年8月28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中旬,当事人以8元/袋的价格从芜湖一送货上门的王姓经销商处购进10袋标称由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减乘除®”虎皮凤爪·香辣味(净含量:70克,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3年8月28日,保质期:9个月),并以10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2024年5月下旬之前(保质期内)已经销售出了8袋,余下2袋因为没有及时清点便一直放在货架上待售,其中1袋超过保质期被店员售出,1袋待售到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24号 食品 芜湖市鑫长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4-8-5 2024-8-29 12.50  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1000元 2024年8月2日,我局收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来电人反映其从无为市昆山镇长能生活超市购买的1袋群友小麦粉(净含量:2.5kg;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1142500078)没有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石门社区的芜湖市鑫长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食品摆放销售,当事人对销售上述食品的事实予以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5日批准立案。2024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吴长能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从合肥市瑶海区艾果鲜蔬菜经营部购进涉案的群友小麦粉10袋,每袋2.5kg,总进价为105元,折合为10.5元/袋。购进后以1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4年8月5日我局检查时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其中有1袋被发现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1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