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红庙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9-17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9.06-2024.09.13)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9.06-2024.09.13)

发布时间:2024-09-17 15:54信息来源: 无为市红庙镇阅读次数:编辑:黄岳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42号 食品 无为市宋益商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泉塘所 2024年8月19日 2024-9-6 5.00  警告;罚款1000元 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宋益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炒米1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4月当事人从无为市泉塘镇余志扬超市处以每袋4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炒米4袋,尔后以每袋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售出3袋有标签的预包装炒米。据当事人陈述,其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炒米时包装袋内有标签,因其女儿拆开包装时不小心将产品标签丢弃,导致标签缺失。截止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炒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50号 食品 无为县襄安王制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7-25 2024-9-11 120.00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000元 2024年7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一份由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的编号为No:F23CBKA1037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6月6日对无为县襄安王制食品厂生产的麻油绿豆糕进行了抽检,抽检信息“食品名称:麻油绿豆糕,规格型号:400克/盒,生产日期:2024-06-01,被抽样单位:无为县泉塘农家超市,联系电话:157****6396,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为市襄安王制食品厂,联系电话:139****1769,抽样日期:2024-06-06,样品到达日期:2024-06-11;样品数量:8盒,备样数量:2盒,抽样单编号:XBJ24340281343840442ZX,检验日期:2024-06-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麻油绿豆糕。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麻油绿豆糕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生产,共计10盒,成本价10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于生产当日全部售至无为县泉塘农家超市。当事人自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投料管理不到位,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手工搅拌不均匀,导致该批次麻油绿豆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测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并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接受调查询问时无产品召回,未收到不良反馈。综上,违法销售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120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51号 食品 无为市汤记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7-25 2024-9-11 200.00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元 2024年7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一份由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的编号为No:F23CBKA1036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6月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麻油绿豆糕进行了抽检,抽检信息“食品名称:麻油绿豆糕,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6-02,被抽样单位:无为市汤记食品厂,联系电话:183****8966,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为市汤记食品厂,联系电话:183****8966,抽样日期:2024-06-05,样品数量:4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XBJ24340281343840384ZX,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麻油绿豆糕,据经营者徐燕梅陈述,该批次麻油绿豆糕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麻油绿豆糕是由当事人汤记食品厂于2024年6月2日生产,共计20盒(每盒0.5kg),抽检8盒,备样2盒,其余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10元/盒。当事人自查霉菌超标的原因是设备清洗和消毒不彻底,生产设备和加工台清洗不干净、消毒不严,与食品直接接触时污染食品,导致该批次麻油绿豆糕霉菌项目检测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并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时,未召回到涉案批次的麻油绿豆糕。综上,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52号 食品 无为县魏昌保糕点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7-25 2024-9-11 200.00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元 2024年7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一份由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的编号为No:F23CBKA1034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5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糕进行了抽检,抽检信息“食品名称:绿豆糕,规格型号:计量秤重,生产日期:2024-05-27,被抽样单位:无为县魏昌保糕点厂,联系电话:138****7932,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为县魏昌保糕点厂,联系电话:138****7932,抽样日期:2024-05-30,样品到达日期:2024-06-03;样品数量:2.8kg,备样数量:0.8kg,抽样单编号:XBJ24340281343840106ZX,检验日期:2024-06-0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绿豆糕,据经营者魏昌保陈述,该批次绿豆糕共生产20盒,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绿豆糕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生产,该批次绿豆糕共计20盒(350g/盒),销售价为10元/盒。当事人自查菌群不合格的原因是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该厂加工车间的操作台案板每日使用后清洗消毒不到位,另因天气原因车间湿气大,导致了菌群超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并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接受调查询问时无产品召回。综上,违法销售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54号 食品 无为市彭记糕饼铺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冷加工糕点制售案 无城所 2024-8-27 2024-9-13 1002.10  没收违法所得1002.1元;罚款2000元 2024年8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无为市彭记糕饼铺无资质在美团平台违法制售冷加工糕点。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彭记糕饼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店正在糕点类食品制售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经营范围不包含冷加工糕点制售,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及操作间内未发现有制作好的冷加工糕点,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在美团平台所经营的网店,该网店名称为:彭记糕饼(无为店),在主页→“点菜”目录下有自制食品。杨枝甘露瑞士卷(一块)价格为5.5元/份,月售15份;草莓瑞士卷(一块)价格为5.5元/份,月售10份;生椰拿铁(一块)价格为5.5元/份,月售15份;黑森林慕斯价格为16.8元/份,月售11份;红丝绒蛋糕价格为16.8元/份,月售1份;熔岩巧克力蛋糕价格为13.8元/份,月售3份;鲜奶泡芙(1盒150克)价格为9.9元/份,月售21份;菠萝酥皮泡芙(8个)13.8元/份,月售16份;红丝绒泡芙(8个)13.8元/份,月售8份,当事人承认事实,并立即下架了网店中在售的冷加工糕点。2024年8月2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无为市彭记糕饼铺自2023年5月份开始在美团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开设的网店中从事冷加工糕点制售经营活动,截止案发,共销售了15份杨枝甘露瑞士卷(一块)、10份草莓瑞士卷(一块)、15份生椰拿铁(一块)、11份黑森林慕斯、1份红丝绒蛋糕、3份熔岩巧克力蛋糕、21份鲜奶泡芙(1盒150克)、16份菠萝酥皮泡芙(8个),以及8份红丝绒泡芙(8个),据此计算,本案违法所得与违法经营额均为1002.1元。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