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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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无为市红庙镇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名 称: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1.22-2024.11.28) | ||
关键词: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1.22-2024.11.28)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4〕823号 | 食品 | 陶玉保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肉制品) | 襄安所 | 2024/9/14 | 2024/11/22 | 4852.40 | 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173.3公斤;罚款10000元 | 2024年9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松院行政村教子湾农贸市场内当事人的猪肉铺进行现场检查。(1)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没有检疫证明;(2)对无检疫证明的猪肉进行现场称重为173.3公斤;(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无检疫证明的猪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无市监强制〔2024〕152号)、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152号);(4)对检查情况现场摄像和拍照;(5)将文书交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猪肉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在巢湖市银屏镇吕婆店村一个叫杨某的养猪场内购得。2024年9月14日凌晨,当事人在该养猪场内宰杀两头猪后,养猪场经营者杨某将宰杀所得的173.3公斤猪肉以每公斤27元的价格卖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将上述猪肉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9月14日清晨,上述猪肉摆放在案板上待售时,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被扣押时尚无猪肉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肉类检疫合格证明。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的猪肉货值为4852.4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829号 | 食品 | 无为县益喜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襄安所 | 2024/9/20 | 2024/11/22 | 80.00 | 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3000元 | 2024年8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馈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散(沙琪玛)产品配料表造假的线索,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县襄安镇襄安社区西关020号的无为县益喜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人购得的鸡蛋散(沙琪玛)的照片标签配料标注“配料:小麦面粉、麦芽糖浆、白砂糖、鸡蛋、黑芝麻”,配料未标注实际使用的“食用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从无为县襄安占制食品厂购进10袋上述鸡蛋散(沙琪玛)产品,进价5.5元/袋,售价8元/袋。据当事人陈述,因碰撞导致原包装破损,当事人未经向生产者核实自行补打标签相关信息并张贴,导致了标签漏标配料“食用油”以及生产日期信息未经核对。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830号 | 食品 | 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襄安所 | 2024/10/28 | 2024/11/22 | 123.20 | 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罚款500元 | 2024年10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馈的线索依法对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生产经营有产品“粑粑面”(糯米粉),而其持有的小作坊登记证,许可的食品类别为:蔬菜制品(腌萝卜);糕点(蒸煮类糕点:粽子类),并未登记有谷物碾磨加工品(糯米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因疏忽未对其生产经营的谷物碾磨加工品(糯米粉)进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据当事人陈述,其根据网店订单现做糯米粉并发货。根据其提供的后台截图,其经营的粑粑面规格为5斤/袋,售价30.8元/袋,销量显示“已售4袋”,销售货值共123.2元。 在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违规后当事人当场下架该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登记生产经营的粑粑面产品货值金额为123.2元,违法所得123.2元。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832号 | 食品 | 无为市赵爱云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城东所 | 2024/10/29 | 2024/11/22 | 5.00 | 罚款3000元 | 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赵爱云酒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区有待用的酸菜小笋(生产商:英德市大粤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12,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10克)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0月2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从一网店处以39.99元的总价格购进了8袋上述酸菜小笋,尔后用于酒楼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酸菜小笋自购进后保质期内使用了7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据此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约为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酸菜小笋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835号 | 食品 | 无为市陆翠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城东所 | 2024/10/29 | 2024/11/22 | 60.00 | 罚款3000元 | 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陆翠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啃发®卤鸭锁骨(生产商:徐州樊府食品有限公司(B),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32032200910,黑鸭味,净含量:78克,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生产日期:2023 09 22B)5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0月2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当事人从无为市万斌商行处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啃发®卤鸭锁骨10袋,尔后以每袋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啃发®卤鸭锁骨在保质期内售出5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836号 | 食品 | 无为市友康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蜀山所 | 2024/10/24 | 2024/11/22 | 51.34 | 罚款3000元 | 2024年10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鹤毛镇岳山行政村日升自然村的无为市友康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2袋秦淮人家阿香蒸肉米粉,袋上标注: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30810,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安徽省肥东银丰副食品厂等法定信息,以及3袋旺牛奶糖,袋上标注:委托商:广州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806,保质期:18个月,计量称重等法定信息,和21袋无蔗糖老式面包(调理面包),袋上标注:生产商:铜山区芸芸乐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保质期:六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等法定信息。当事人现场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过期食品购进时间和供货商无法具体查明,无购进票据。上述秦淮人家阿香蒸肉米粉购进5袋,进货价为0.8元/袋,销售价为1元/袋,保质期内销售3袋,剩下2袋被执法人员查获。上述旺牛奶糖购进3袋,进货价为10元/袋,销售价为12元/袋,未对外进行销售。上述无蔗糖老式面包(调理面包)购进5斤,进货价为7元/斤,销售价为8元/斤,在保质期内销售部分,当事人吃了部分,剩下1.668斤被执法人员查获。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51.344元,因上述食品都未在保质期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840号 | 食品 | 安徽明红羽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城北所 | 2024年9月19日 | 2024/11/26 | 警告;罚款3000元 | 2024年9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无仓路工业园纬二路的安徽明红羽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在该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现1间食堂,约70平方,内有厨房1间,1名厨师正在烧菜,3张圆桌,供约30名员工同时就餐,该公司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 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开始使用该食堂,主要用于免费为员工提供就餐服务,不对外营业。因经营者疏忽大意,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开展了餐饮服务活动。因该食堂为内部员工食堂,不收取费用,且未建立进货台账,故无法计算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4〕842号 | 食品 | 无为市状元红茶餐厅经营过期食品原料案 | 城北所 | 2024年9月26日 | 2024/11/26 | 罚款3000元 | 2024年9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状元府邸3幢17室的无为市状元红茶餐厅进行检查,在该店后厨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百亿人番茄沙司,净含量:650克,委托方: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江苏泗阳永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2132301567,生产日期:2023年5月23日,保质期:十二个月,上述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4年 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由一位客人带入1瓶百亿人番茄沙司于店内,用于制作糖醋虾仁,市场价为10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0元。因当事人后续一直未再制作该菜品,且店内菜单中菜品使用不到该调味料,故过期后,当事人未使用该产品,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4〕843号 | 食品 | 无为市九晴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城北所 | 2024年10月15日 | 2024/11/26 | 没收违法所得88.2元;罚款1000元 | 2024年10月10日,我单位收到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主要内容为投诉人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销售1款油菜苔产品,产品标签上标注生产商为无为市宸开食品加工坊,而无为市宸开食品加工坊为小作坊,其生产经营范围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油炸肉制品,其他熟肉制品);豆制品(发酵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非发酵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油菜苔产品为蔬菜制品,该小作坊涉嫌超范围经营。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仓库货架上存有19袋油菜苔。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在淘宝店铺中的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在2024年10月4日至2024年10月10日之间共销售7袋油菜苔,每袋单价为12.6元。2024年 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29日办理了名称为无为市宸开食品加工坊的小作坊证, 经营地址在无为市无城镇革贪行政村,后因经营需要将小作坊整体搬迁至无城镇仓头社区菜市场内,并与2024年9月10日办理了名称为无为市九晴食品店小作坊证,地址:无为市无城镇仓头社区菜市场内(原仓头幼儿园),许可证号:ZF34022520240043,许可范围: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蔬菜制品(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因为疏忽,当事人在制作标签时忘记更换标签上的生产商信息,导致生产制作的产品出现生产商信息标注错误的情况。发现错误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进行了更改。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在淘宝店铺中的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在2024年10月4日至2024年10月10日之间共销售7袋油菜苔,每袋单价为12.6元。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8.2元,违法所得88.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4〕851号 | 食品 | 无为县隆兴商贸公司桥头连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蜀山所 | 2024/10/24 | 2024/11/27 | 47.16 | 罚款3000元 | 2024年10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鹤毛镇桥头行政村桃园自然村023号的无为县隆兴商贸公司桥头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在售的5袋无蔗糖蛋糕,生产日期20240309,保质期180天;12袋太太乐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0211,保质期二十个月。截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检查结束后,当事人经营者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 2024年11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30日从无为长能商贸处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太太乐鸡精调味料30袋,对外按3.5元/袋的价格出售,在有效期内对外销售了18袋,剩余12袋过期后未售出;当事人从无为市众鑫商贸出购进了上述无蔗糖蛋糕1斤,具体购进日期不清,购进价格为8元/斤,对外按8.5元/斤销售;截止检查时,剩余5袋(0.61斤)尚未售出,其余在有效期内售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3.5×12+8.5×0.61=47.1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