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3〕714号 |
无为市好华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市好华超市 |
92340225MA2P6TPQ7W |
程义好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本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糕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300120540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绿豆糕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绿豆糕摆放销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立案。2023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程义好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从鹤毛道义糕点购进抽样食品绿豆糕10盒,进价为7.5元/盒,售价为10元/盒,包括抽样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送货记录,进货时不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了供货商和消费者,没有收到退货且没有收到消费者反映吃了以后有不良后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2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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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市监处罚〔2023〕715号 |
无为县襄安张修年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县襄安张修年食品厂 |
92340225MA2P69PL1B |
张修年 |
当事人送达了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一份由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的编号为No.YA132305PT01462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生产的纯绿豆糕进行了抽检,抽检信息“食品名称:纯绿豆糕,商标:刘万海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3-06-16,被抽样单位:铜陵市郊区两棵树超市,联系电话:15005628804,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为县襄安张修年食品厂,联系电话:13865236198,抽样日期:2023-06-16,样品数量:3.3kg,抽样基数:5kg,抽样单编号:DBJ23340700342745174ZX,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纯绿豆糕,据经营者张修年陈述,该批次纯绿豆糕共生产10kg,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上述纯绿豆糕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生产,该批次纯绿豆糕为当事人受铜陵市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共计10kg,批发价为20元/kg。当事人自查大肠杆菌菌群超标的原因是当天一次性手套用完,反复使用了一次性手套进行加工。该批次纯绿豆糕于生产当日由无为-铜陵货车发至铜陵市万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并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接受调查询问时无产品召回。综上,违法销售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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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市监处罚〔2023〕720号 |
无为县无城镇聚惠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无城镇聚惠食品商行 |
92340225MA2P42FQ9Q |
计宏亮 |
2023年7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在无为县无城镇聚惠食品商行购买了1袋酱香土豆,发现是过期食品。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县无城镇聚惠食品商行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食品货架上摆放有在售1袋豫佳隆牌酱香土豆和3袋盼盼牌真食惠虾条,豫佳隆牌酱香土豆食品标签标注:品名:酱香土豆(含油型膨化食品),制造商:河南豫佳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通许县S325省道四所楼镇三赵村段南侧,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20221001;盼盼牌真食惠虾条食品标签标注:食品名称:真食惠虾条(膨化食品),净含量:108克,安徽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长江西路365号,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封口附近,20220926,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承认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2023年7月3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无城镇聚惠食品商行于2023年3月份从无为明梅商贸购买了5袋盼盼牌真食惠虾条,进价为3.5元/袋,销售价为4元/袋,共销售了2袋,剩余的3袋已过期;另于2023年4月份从无为东门谢发祥批发部购进了20袋豫佳隆牌酱香土豆,进价为0.35元/袋,销售价为0.5元/袋,共销售了19袋,剩余1袋未销售。据当事人陈述,豫佳隆牌酱香土豆过期后销售了1袋,盼盼牌真食惠虾条过期后未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限后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0.5元,货值金额共计1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违法销售的1袋豫佳隆牌酱香土豆和3袋盼盼牌真食惠虾条;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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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市监处罚〔2023〕721号 |
无为市特维思蛋糕新马路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
无为市特维思蛋糕新马路店 |
92340225MA2WLNXM78 |
王涛 |
2023年7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无为市特维思蛋糕新马路店出售的蛋糕非法添加金箔。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特维思蛋糕新马路店进行调查核实,在该店的裱花间发现1瓶拆封待使用的金箔纸,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品名:装饰件,时间:2023年3月17日,保质期至2029年9月17日,标识人:赵。该店裱花师向执法人员展示了2张成品蛋糕图片,并称上述金箔是制作蛋糕时为了美观用于镶嵌在蛋糕表层奶油里。在对该店的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带有金箔装饰的蛋糕,随即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2023年7月2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特维思蛋糕新马路店于2023年3月17日以9元/瓶的价格在芜湖批发市场某店处购进了1瓶金箔纸,用于在蛋糕表体进行点缀,投诉人2023年7月14日购买的表面含有金箔的蛋糕是由其制作销售,销售价为258元/个。当事人在制售蛋糕过程中,使用金箔镶嵌在蛋糕表层奶油里,难以剥离,存在安全风险。据当事人陈述,含有金箔的蛋糕只销售了1个,由于金箔是非定量使用,且当事人没有建立使用装饰金箔制售蛋糕的台账,无法查明使用装饰金箔制售蛋糕的具体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25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已拆封使用的金箔纸1瓶;没收违法所得258元;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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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市监处罚〔2023〕722号 |
无为市蜜味火锅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蜜味火锅店 |
92340225MA8PCTUL1G |
帅雪莉 |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蜜味火锅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冰箱内摆放有11瓶由“华润雪花啤酒(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纯生啤酒”(生产日期:2023年1月15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500ml)待售,上述啤酒均已超保质期。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帅雪莉的丈夫丁少保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明,据当事人经营者帅雪莉的丈夫丁少保陈述,其于2023年3月13日从无为县皖瑞商行购进了上述“雪花®纯生啤酒”10件(12瓶/件),进货价是66元/件(12瓶/件),销售价是8元/瓶。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雪花®纯生啤酒”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雪花®纯生啤酒”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09瓶,剩余11瓶被查到了,无销售记录可查。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8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11瓶“雪花®纯生啤酒”予以现场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纯生啤酒”11瓶;罚款1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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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市监处罚〔2023〕723号 |
无为市领头狼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领头狼烧烤店 |
92340225MA8P31N694 |
丁凤琴 |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领头狼烧烤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后厨货架上摆放有1罐已开封的由“联合利华(天津)有限公司”委托“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浓鸡鲜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年3月20日,保质期:15个月,净含量:1千克),该食品原料已超保质期。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凤琴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丁凤琴陈述,其于2023年4月24日从无为农贸市场的无为县阿斌食品店购进了上述“香浓鸡鲜粉调味料”1罐,进价是35元/罐,用于菜品调味。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香浓鸡鲜粉调味料”的购买记录。至案发时止,无顾客反映存在身体不适情况。涉案食品原料的货值共计35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1罐“香浓鸡鲜粉调味料”予以现场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浓鸡鲜粉调味料”1罐;罚款1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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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市监处罚〔2023〕724号 |
无为县飞扬水果批发部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县飞扬水果批发部 |
92340225MA2P23RH3F |
常学武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签发了编号为XBJ23340281344938306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所检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无为市小阿亮水果店经营者倪亮陈述该批次检测不合格芒果是从无为市无城镇东方大市场内常学武处,无为县飞扬水果批发部进购的。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经销给无为市小阿亮水果店的被抽检批次芒果是于2023年4月30日,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大地水果批发市场小许果业购买,芒果进了90.4斤,进价是8.3元/斤,售价是9元/斤,有较大损耗,约售出了80斤。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芒果的进货票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5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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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市监处罚〔2023〕725号 |
无为县阿狗水果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县阿狗水果店 |
92340225MA2T8EYL71 |
陈英秀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对当事人经销的梨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签发了编号为XBJ23340281344938036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梨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梨是2023年5月6日,从东方大市场钱记果行那里进的货。共计进货15公斤,进价6元/公斤,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全部售出,售价8元/公斤,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梨的进货票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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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市监处罚〔2023〕726号 |
无为市小阿亮水果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市小阿亮水果店 |
92340225MA8QM5GA2B |
倪亮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签发了编号为XBJ23340281344938306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所检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芒果是2023年5月4日,从常学武水果行进的货。共计进货7斤,进价9元/斤,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全部售出,售价10元/斤,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芒果的进货票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7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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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市监处罚〔2023〕727号 |
谢顺凤(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谢顺凤 |
92340225MA2NNCPD5F |
谢顺凤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签发了编号为XBJ23340281344937917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7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倍硫磷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豇豆是2023年5月5日,从某批发市场那里进的货。共计进货5斤,进价4元/斤,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全部售出,售价5元/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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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无市监处罚〔2023〕728号 |
无为市慧峰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慧峰超市 |
92340225MA2UW3TM53 |
谢峰 |
2023年7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前往无为市慧峰超市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市慧峰超市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待售卖的1袋余同乐牌素食北京烤鸭,其外袋装标注:品名:素食北京烤鸭,生产日期:2023/01/07,保质期:6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7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7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1袋余同乐牌素食北京烤鸭是从无为市谢发强商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3袋,进价:1.5元/袋,售价:2元/袋,其余2袋在保质期内均已售出,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2元,违法所得共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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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市监处罚〔2023〕729号 |
无为市季家水果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市季家水果店 |
92340225MA8NNREK4J |
季学保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芜湖市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进口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签发了编号为YA132306PT02626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进口香蕉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鸠江区吴永胜商店所经营的2023年6月21日批次进口香蕉确实是从当事人处购进,鸠江区吴永胜商店共购进1箱。当事人经销的进口香蕉是2023年6月21日,从芜湖市弋江区王氏香蕉批发部进货,当时共购进8箱,进价85元/箱,售价90元/箱。1箱用于抽样,其余均已售出。当事人在芜湖市弋江区王氏香蕉批发部处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时不知道进口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涉案进口香蕉货值为72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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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无市监处罚〔2023〕730号 |
无为县旭日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旭日酒店 |
92340225MA2TB8PAXY |
刘菊香 |
2023年7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旭日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的操作台上发现两盒标示“双汇®”肉香风味十八味调味料(净含量:32克,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省漯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341119100011,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盒背面20220101),上述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且尚未开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22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220号。经查,2023年春节期间当事人从石涧安德利超市购进3盒“双汇®”肉香风味十八味调味料,进价是4元/盒,据当事人陈述该预包装食品在有效期内使用1盒,剩余2盒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货值金额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2盒超过保质期的“双汇”肉香风味十八味调味料;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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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市监处罚〔2023〕731号 |
开城镇独山村卫生室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开城镇独山村卫生室 |
PDY70124634028112D6001 |
朱正飞 |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在你单位经营场所治疗室货柜中发现有“赤麟®创口贴”产品69贴(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见包装盒,规格:74mm*24mm,产品备案号:浙金械备20150022号,生产备案号:浙金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12号)。上述医疗器械未见包装盒及说明书,也未见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等标签信息。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朱正飞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从严桥医疗器械批发部购进涉案的“赤麟®创口贴”200贴,进价为0.17元/贴,购回后以0.2元/贴的价格使用了131支,剩余69贴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柜中,无人员反映使用上述“赤麟®创口贴”导致不适。据此计算涉案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3.93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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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市监处罚〔2023〕732号 |
无为县开城镇汪开松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开城镇伍开松百货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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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开松 |
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接到12315投诉流转单,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你经营的“无为县开城镇伍开松百货商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由“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劲爽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93克,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保质期:六个月)16袋待售;由“河南珊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周首林香辣面筋”(净含量:32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4日,保质期:常温下150天)4袋待售,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保质期。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伍开松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2月份从无为送货车分别以1.5元/袋购进了上述“康师傅劲爽拉面”24袋和以0.7元/袋购进了上述“周首林香辣面筋”10袋。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分别以2元/袋和1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两种食品分别对外销售了8袋和6袋,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伍开松陈述,上述食品均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食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应根据经营者陈述来进行认定,涉案产品货值36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过期的“康师傅劲爽拉面”16袋、“周首林香辣面筋”4袋;罚款1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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