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严桥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0-1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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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36号)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7信息来源: 无为市严桥镇阅读次数:编辑:yanqiaodzb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3〕772号 姚沟镇南湖村卫生室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案 姚沟镇南湖村卫生室 PDY70064934028112D6001 潘竞飞 2023年8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南湖行政村的姚沟镇南湖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药房货架上摆放有“连花清瘟颗粒”共6盒,其产品外包装上含有“[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富街17号”等字样。药房内温度计上显示实时温度为30℃。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8月15日批准立案。2023年8月22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8日
2 无市监处罚〔2023〕773号 姚沟镇南都村卫生室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案 姚沟镇南都村卫生室 PDY70392X34028112D6001 杭仁祥 2023年8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南都行政村的姚沟镇南都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药房货架上摆放有“阿卡波糖片”共6盒,其产品外包装上含有“[贮藏]:遮光、密封、在25℃以下保存。放在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0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地址详见说明书),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中国北京”等字样。药房内温度计上显示实时温度为29℃。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8月15日批准立案。2023年8月17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8日
3 无市监处罚〔2023〕774号 芜湖优晟汽配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空调滤清器案 芜湖优晟汽配有限公司 91340225MA8NGN117E 孙永 2023年5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空调滤清器(标称商标:领航,规格型号:LHT-9014 ,标称生产单位:广州箭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空调滤清器质量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初始压力降项目)。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空调滤清器共进货8件。进价14.5元/件,销价是15/件,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共计4元,提供了进货单据,无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12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
4 无市监处罚〔2023〕775号 无为市石涧好好又多超市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无为市石涧好好又多超市 92340225MA8Q1PTL5Y 蒋涛 2023年7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石涧好好又多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普通常温货架上摆放有6袋标示“金锣®”肘花火腿(净含量:200g,生产商: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LY),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科技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7130204633,贮藏条件:0-4℃冷藏,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批号:见产品打(喷)码LY20230713)待售。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20日从安徽滴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袋“金锣®”肘花火腿,并将上述产品摆放于普通常温货架上销售。上述“金锣®”肘花火腿进价为10.5元/袋,售价为12元/袋,截至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售出。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现场已主动将涉案产品下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
5 无市监处罚〔2023〕776号 无为县阳光时代超市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无为县阳光时代超市 92340225MA2U0EKX34 夏宝平 2023年7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阳光时代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普通常温货架上摆放有6袋标示“金锣®”肘花火腿(净含量:200g,生产商: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LY),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科技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7130204633,贮藏条件:0-4℃冷藏,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批号:见产品打(喷)码LY20230615)待售。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3年7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从安徽滴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袋“金锣®”肘花火腿,并将上述产品摆放于普通常温货架上销售。上述“金锣®”肘花火腿进价为10.5元/袋,售价为12元/袋,截至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售出。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现场已主动将涉案产品下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
6 无市监处罚〔2023〕777号 无为市石涧赵一鸣食品经营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无为市石涧赵一鸣食品经营店 92340225MA8Q9U3B5X 杭航 2023年7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石涧赵一鸣食品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4罐标示“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净含量:250毫升,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罐底20230429,H3D,实际生产商见生产日期旁字母代码,生产企业:成都银鹭食品有限公司(H3D),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12路16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1013200061)及6瓶标示“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净含量:500ml,委托方:广州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安徽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HP),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丽水路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34111100010,保质期至:2024.06.29) 摆放在一起待售。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3年7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净含量:250毫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净含量:500ml)为保健食品。当事人对其将上述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
7 无市监处罚〔2023〕778号 无为市优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优家超市 92340225MA2UR4EN3R 蒋慧 2023年7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前往无为市优家超市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市优家超市经营场所后货架上摆放“销魂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2袋,其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销魂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制造商:辉县市银龙专用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5/06,保质期:6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7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7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2袋“销魂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是从无为市某进销商处购进的,当时购进了5袋,进价:1.5元/袋。售价2元/袋。保质期内售出了3袋,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截止2023年7月20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4日
8 无市监处罚〔2023〕779号 安徽蟹农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案 安徽蟹农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91340225395104217Y 鲍娟 2023年8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督办单,投诉人反映安徽蟹农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北大街51号的安徽蟹农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的6楼设有员工食堂,食堂分别由后厨、就餐区两部份组成,后厨内主要设施设备有燃气灶2台、油烟净化器1台、水池4个、操作台1个,现场2名工作人员正在制作菜品,就餐区共有包厢2个,10人位圆形餐桌2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18日,经局长批准对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明,当事人安徽蟹农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份疫情之后为了方便员工就餐,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由于当事人为员工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且未建立台账,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食堂,并主动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4日
9 无市监处罚〔2023〕780号 无为县南北小吃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无为县南北小吃店 92340225MA2P4AQLXF 张爱琼 2023年8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县南北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收银台后的货架上检查发现7瓶牛栏山®调香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82),现场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工作人员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书。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牛栏山”白酒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9月5日批准立案。同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上述白酒是2022年从推销的商贸车处购进了1箱12瓶,进货的商贸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不知,进价是150元/箱(12.5元/瓶),售价15元/瓶。案发时,涉案白酒已售5瓶,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丢失。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80元,违法所得1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侵权“牛栏山”调香白酒7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4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3〕781号 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沟三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沟三店 91340225MA8QD88687 王笑 2023年8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沟三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员吴莹正在销售一盒迪沙®坎地沙坦酯片(规格:8mg;国药准字H20050343;12片×1版;生产企业: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的药品处方,且店员吴莹不能提供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资质证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8月28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经查明,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7日从滁州市鑫济医药有限公司采购配送了5盒迪沙®坎地沙坦酯至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沟三店,进价是21.8元/盒,零售价20元/盒,已售1盒。事发之日当事人店内执业药师王笑有事上午不在店里,店员吴莹因刚入职,相关规定不熟,私自销售了1盒处方药,且未索要药品处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4日
14 无市监处罚〔2023〕782号 无为县泥汊镇三溪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案 无为县泥汊镇三溪大药房 91340225094589513P 叶显海 2023年8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店员姚美云陪同下依法对无为县泥汊镇三溪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发现2盒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国药准字ZC20160005;规格:每瓶装150毫升;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生产企业: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温度计显示26℃,上述川贝枇杷膏未存放在阴凉柜内。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8月28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2023年6月16日以23.5元/盒的价格从芜湖荣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3盒,还未销售,零售价22.5元/盒。当事人店内员工整理药品的时候将其中两盒放在了货柜上,忘记放回到阴凉柜里,导致药品没有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4日
15 无市监处罚〔2023〕783号 无为县高沟镇安康大药房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案 无为县高沟镇安康大药房 91340225063647418A 袁孝平 2023年8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县高沟镇安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发现4盒呦呦呗®多维铁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43021888;5毫升/支*20支/盒;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2日;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温度计显示27℃,上述口服溶液未存放在阴凉柜内。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8月28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2023年4月27日以39元/盒的价格从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售价80元/盒,已售6盒,还剩4盒未售,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均有留存。因阴凉柜设备维修,当事人将个别药品临时放置在货柜上,在阴凉柜正常使用时未及时放回去存放,导致药品没有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