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严桥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0-2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0.18-2024.10.24)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0.18-2024.10.24)

发布时间:2024-10-28 15:20信息来源: 无为市严桥镇阅读次数:编辑:yanqiaodzb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99号 食品 无为市鹤毛未来之星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蜀山所 2024-9-14 2024-10-18 25.00  罚款3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在无为市鹤毛未来之星幼儿园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加工的后厨冰箱内有1袋已拆封使用的美德農®水磨糯米粉,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保质期:12个月,贮存方法:封存于通风干燥处,生产日期2023/07/27,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当事人负责人现场将上述食品原料现场进行了销毁处理。
2024年9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毛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无为市鹤毛未来之星幼儿园经营者伍志红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无为市鹤毛华联超市进处购进了涉案的食品原料。涉案美德農®水磨糯米粉购进价为25元/袋,用于制作汤圆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视为违法经营行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的货值金额为25元。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02号 食品 无为市范师傅熟食加工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4-9-10 2024-10-22 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市范师傅熟食加工厂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加工场所操作台上摆放有一瓶标称为“海天酱油草菇老抽”(酿造酱油,产品标准号:GB/T18186,质量等级:一级,贮存条件:阴凉干爽处保存,生产日期印于瓶肩:2020.12.28,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启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海天酱油草菇老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由于上述食品原料购进时间过久,当事人已无法供述购进时间和购进价格,上述食品原料“海天酱油草菇老抽”供自家食品小作坊使用,不单独对外出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不明。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食品原料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03号 食品 无为市朱俊烟酒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无城所 2024年9月10日 2024-10-23 警告;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安徽省无为市无城华林府商业十110室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货架上摆放待销售有1盒“旺旺泡芙”,外包装标签标注有:“食品名称:旺旺泡芙(注心饼干)(牛奶味),净含量:56g,保质期:常温9个月,生产日期:标示于盒底(D20231009A2),产品标准号:GB7100”等标签标识。上述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在执法人员人员的监督下,已将涉案物品进行现场销毁。2024年9月1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朱俊烟酒商行于2024年3月份从无城镇批发处购进了旺旺泡芙,据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过期后未对外销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经营台帐,故本案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均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04号 食品 无为市伊一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无城所 2024年9月10日 2024-10-23 警告;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安徽省无为市华林府商业十九105门面的无为市伊一商行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待销售有2盒“白象大辣娇麻辣小龙虾拌面”,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净含量:面饼+配料115克,面饼90克,产品标准号:GB17400,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见盒底或盒底收缩膜上(20231226)”等标签标识。上述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在执法人员人员的监督下,已将涉案物品进行现场销毁。2024年9月1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伊一商行于2024年1月份从白象供应商处购进了白象大辣娇麻辣小龙虾拌面,据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过期后未对外销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经营台帐,故本案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均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05号 食品 无为市鑫飞烟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城所 2024年9月10日 2024-10-23 7.00  警告;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华林府12底商118、119号门面的无为市鑫飞烟酒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待销售有1瓶“海天黄豆酱”,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品名:黄豆酱,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528,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标签标识。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将涉案食品予以销毁。2024年9月1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鑫飞烟酒店(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9月份在无为无城镇一家商贸公司购进了“海天黄豆酱”,据当事人陈述,当时购进了12瓶,进价是6元/瓶,销售价是7元/瓶,已经销售了11瓶,涉案食品过期后未销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经营台帐,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06号 食品 无为县杰哥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城所 2024年9月10日 2024-10-23 0.50  警告;罚款2000元 2024年9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北大街京华苑小区1幢5号门面房的无为县杰哥文具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待销售有1包“不怕酸”水果糖,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品名:不怕酸膨化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4512106662,保质期:360天,生产日期:2023.09.02,”等标签标识。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将涉案食品予以销毁。2024年9月1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杰哥文具店于2024年6月份在无为无城镇一家食品批发商行购进了“不怕酸”水果糖,据当事人陈述,当时购进了10包,进价是0.35元/包,销售价是0.5元/包,已经销售了9包,涉案食品过期后未销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经营台帐,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