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母入户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
1 | 户籍管理 122000000 |
出生登记 122001000 |
随母入户 122001001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 ||||||||||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