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内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
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