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分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次报告,也可同时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
(3)应急处置由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实施,市应急机构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5)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应急救援。
(6)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7)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次报告。
(3)应急处置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实施,市应急机构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5)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应急救援。
(6)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7)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告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次报告。
(3)应急处置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实施,市应急机构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5)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应急救援。
(6)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7)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3)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难以控制伤害人数仍在不断增加时,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级别的建议,并作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降低响应级别或撤消应急行动的建议。
4.2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