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蜀山镇四季度土地与房屋征收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甲方:无为县潘家圩水稻种植家庭农场
乙方:杨桥村民委员会
见证方:蜀山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有关规定。甲方育秧工厂项目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已经公告,公告期结束无异议,根据设施建设方案,和拟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育秧工厂项目,经乙方同意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使用0.0912公顷土地,其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0.0912公顷,占用耕地0. 0912公顷;配套设施用地/公顷,设施服务的粮食种植面积15.7087公顷。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7年。从2017年12月00日起,至至2024年12月00日止。在使用期限内,甲方按照年800.0元/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承包费,一年一付,每年 5月底前全部付清。
三、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育秧工厂0.0912公顷,其中:活动板房结构育秧厂房523平方米,硬化地坪389平方米。
四、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户,甲方已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农业设施用地占用耕地补充措施: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生产项目到期后由甲方负责自行组织复耕,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所到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专户,预存标准结合土地复垦方案预算,定为4000元/亩;占用耕地建设的,必须采取剥离表层耕作层土壤,用于后期复垦,未采取剥离措施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复垦完毕。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占用的耕地,在生产结束后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组织复垦,直至达到耕作条件,甲方必须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成的,可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农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