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无为市鹤毛镇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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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名 称: |
(本地)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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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6 10:53信息来源: 无为市鹤毛镇阅读次数:编辑:杨龙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3]24号)文件精神,并经2023年8月17日第2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94元/人/月提高到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94元/人/月提高到830元/人/月。1.基本生活标准。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1033元/人/月提高到1079元/人/月,其中财政补贴标准由720元/人/月提高到820元/人/月。2.照料护理标准。2023年我市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比照2022年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1000元/人/月、半护理500元/人/月、全自理54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469元/人/月、半护理268元/人/月、全自理41元/人/月。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由662元/人/月提高到731元/人/月。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