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发布机构: 无为市鹤毛镇 成文日期: 2025-03-26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2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词: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发布时间:2025-03-26 10:42信息来源: 无为市鹤毛镇阅读次数:编辑:杨龙 字号:【  

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二、事项简述:本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交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三、办理材料: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五、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八、办事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无城镇裕溪路与幸福路交叉口二层养老保险局

十、咨询查询途径:0553—6323579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0553-12333

无为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0553—6323579、6323580、6326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