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及救助标准
一、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根据我县筹资情况、不同病种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一)农村五保户、孤儿和城市“三无”人员,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100%进行救助。
(二)低保对象,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进行救助。
(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已享受定补的六十年代下放职工本人, 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进行救助。
(四)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同意的特殊对象,年度内个人实际承担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10%进行救助。
(五)上述对象需医前、医中救助的,由乡镇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等,报县民政局审批,年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待医疗终结后结算时,在医疗救助金额中予以扣除。
(六)本年度各类救助对象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患上述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的救助对象,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门诊(非特殊慢性病)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00元。
(七)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八)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既是贫困人口又是上述救助对象的人员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二、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已享受定补六十年代下放职工本人等,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清单送县卫生、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并交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会同县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
(二)手工办理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未在“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当月内完成审批。县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及时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民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退回乡镇,由乡镇通知申请人。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