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鹤毛中心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学区各校的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无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三条 公用经费总额以上级核拨的金额为准。学校要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准确上报在校生学籍,保证在校生与学籍一致。学校依据学籍数做好公用经费的申报与结算工作。
第四条 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分管负责人、总务、教务、财务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体系,明确各自权限和职责,实行相互牵制。
第五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建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校园绿化、保洁、安保费用等。
教学业务与管理指学校开展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各项活动。包括:考试教务、试卷资料、校方责任险、留守儿童之家和学校少年宫活动等方面的商品服务支出。
教师培训费指用于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支出,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 建立公务招待用餐制度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标准和开支范围从严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费、租车费和加班误餐费支出。
第七条 公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年初须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应编尽编,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第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须严格按照《无为县教育装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总务部门统一办理。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报主管部门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设报账员一名,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收集审核整理各项收支的原始凭证;按要求报账;建立、登记学校辅助账;定期与中心校会计对账;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十条 公用经费支出,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等;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证明、核报手续等必须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支出,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现金支出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有关的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按目录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台账,由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领用、增减、变更事项。每期末应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查中出现盈亏须作账务和实物登记调整。
第十三条 总务部门须建立物品采购、登记、验收、保管、领用制度。采购的劣质物品、不能使用的物品由采购人员负责退换,并要查明原因。属于固定资产的及时登入固定资产账,其它物品登入公物领用登记册。公物领用登记册必须与购物发票(含清单)或与捐赠实物数量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成立由广泛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财务进行全面审核,每季度在财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要求相抵触,以上级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同时依据本制度修订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制度。此前的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制度同时废止。
鹤毛中心学校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结合我学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制定。
第三条 内部牵制制度是在学校内部明确规定权限职责,由经济事项有关各方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发挥相互约束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1.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后才能办理;
2.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共同办理;
3.钱、物、账必须实行分管,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以防舞弊。
第五条 组织分工
1.校长或分管财务的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学校负责人不得具体经办经济业务。
2.教导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发生的收支业务,作为证明人审核原始凭证。
3.学校财务岗位实行回避制度。学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校的报账员或其他会计岗位。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第六条 报账员岗位的职责
1.负责申报公用经费使用计划;
2.建立、登记学校辅助账;
3.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账户日记账,逐日结出余额;
4.收集审核整理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未经稽核审批的原始凭证,报账员无权办理支出业务;违反制度的业务(如违反现金结算规定或应用而未用公务卡结算)等,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
5.按月报账。原则上当月支出必须当月结清,不得跨月更不能跨年报账;
6.定期与记账会计对账;
7.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七条 主办(记账)会计岗位的职责
1.协助财务负责人做好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记账、报表编制工作;
3.负责印鉴(负责人印鉴和财务章由出纳和主办分开保管)、账薄、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预算编制、调整及年终决算工作;
5. 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八条 其他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学校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审批手续。
2.分管负责人要对各相关联的工作岗位相互牵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内部牵制制度的贯彻执行;做好对各项经费、固定资产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3.非报账员不得收、付和保管现金。
4.学校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鹤毛中心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公用经费管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学校经费使用的正常运转。依据《中小学会计制度》、《无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鹤毛中心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用经费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所属教学点纳入本校,编制一本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收支平衡原则。进行公用经费收支预算管理,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突出重点原则。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4、科学统筹原则。学校预算在校务会或民主理财小组领导下,编制出科学、合理的预算。大额支出项目要充分研究,科学决策,公开透明。
第三条 公用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包括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收入、生均公用经费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商品服务支出、其他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第四条 预算草案的编制。学校公用经费收入预算根据当年度学校在籍生数编报,不得漏报、虚报。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按照政策规定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需要和财力,在测算收入总额内计算编报。
第五条 财务部门在编制学校预算时,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将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劳务,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预算的审查。学校预算草案须由理财小组审核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一上)。
第七条 预算的批准。学校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草案再次上报审批(二上)。经上级审批同意后的预算方案(二下)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八条 预算的执行。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推进。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清单,并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报送采购计划,填报《无为县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注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市场估价等。
第九条 预算的调整。若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须经学校校务会提出,经理财小组同意,并报请上级批准。
第十条 预算的监控。学校财务部门和理财小组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向负责人及时通报财务预算执行进度等财务信息,保证学校财务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十一条 预决算的审议。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要编制决算。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通过全体教师会议对财务预决算报告进行告知审议,让全体职工知晓学校的预算执行和预算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鹤毛中心学校公务接待和工作餐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经费支出行为,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铺张浪费现象,根据《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政办秘(2018)11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用餐范围
1.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
2.友邻单位领导来校联系工作,或校际间开展教研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确需接待的。
3.抽调教师集中或突击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造成误餐。
二、用餐规定
1.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友邻单位来访或校际间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校长事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用餐地点安排落实。
2.对口接待陪餐,无工作关系的人员不参与陪餐。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3人,10人(含)以上不得超过来客人数的三分之一。
3.校内加班工作餐,无工作任务人员不得参加。
三、用餐标准
1.学校原则上实行公务招待零费用。特殊情况需下接待用餐,严格按照《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县政府办公室补充通知》执行。
2.工作餐严格控制在每人每餐30元以内。
3.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工作餐尽可能采用食堂加工或家庭加工的形式安排。
4.公务接待和工作加班就餐一律不得饮酒。
四、报销程序
1.公务接待费报销必须“五单”合一,即公务用餐审批单、发票、菜单、公务来函或电话记录、结算单,五单粘贴在一起加上报销封面,五单及封面内容填写完整。
2.工作餐报销需公务用餐审批单、发票和菜单。
3.及时报销(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务接待费和工作餐须一餐一审批一结算。学校人事变动时,必须结清公务招待和工作餐费用,对因逾期不能报销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费用由原任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外,还应追究原任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五、公示与监督
学校年度公务招待费和工作餐费按季度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和上级稽查。
六、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鹤毛中心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无为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离开本校服务区开展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教职工出差须由校长批准;校长出差,须向校长室其他成员说明事由。严格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和天数。
第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租(包)车的,需事前谈定价格,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填制差旅表报销。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理。
第五条 出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最高可凭据报销80元,报销时需附详细的行程清单。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无为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规定的限额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省内市外80元/人·天,市内县外60元/人·天,县内镇(乡)外20元/人·天的标准进行补助。如用工作餐的,根据工作餐支出的规定将相关结算票据(含公务卡刷卡小票)附在差旅表后。省外按《无为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或本单位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再领取伙食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分别列支会议费、培训费。会议期间安排伙食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但可领取来回途中伙食补助。
第十条 学生受学校指派,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演出、会议、学习等,等同于教职工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鹤毛中心学校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民主理财、财务监督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无为县中小学校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组成。学校民主理财小组由学校负责人、教务、总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一线教师比例应占一半以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理财小组组长。
第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全体教职工会议选举产生,组长由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参与制定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审核学校收支凭证,结算账目;监督学校大型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购入、重大经济活动开支情况;对学校财务公开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定期向教职工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学校财务状况,并提出今后财务管理建议。
第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是代表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财务进行民主监督。除全体教师会外,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解散民主理财小组,中止其监督权利,或更换其成员。
理财小组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各项财务工作,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视为有效。学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保留意见的成员作出说明,尽可能取得理解。
第六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
1、学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财务收支公开栏,实行长期公示,接受师生监督检查,并拍照存财务公开档案。
2、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必须公开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对各项财务收支结果公布力求做到账目清楚、分类明晰、符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范要求。
3、在每年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上,学校要向代表们或全体教师汇报本年度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经费的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学校的校产管理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3、学校修缮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学校设施设备的购置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教职工、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及其他应当公开账目的项目。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施行。
鹤毛中心学校物品采购、验收、进出库和
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物品管理,防止出现“重购置、轻管理”现象,明确经济责任,最大限度发挥各种物品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物品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完善相应手续及程序。
第三条 学校物品采购统一归口总务处管理。总务部门应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相关人员参加的资产(物品)采购小组,负责学校各种物品的具体采购工作。
第四条 物品采购经办人员必须事先填写申请单,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小宗办公用品按程序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采购,大宗物品需经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和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核后决定。凡列入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物资验收登记台帐制度,做好外购物资入库验收工作。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品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与发票一致,对不能入库的大型物品,要到现场察看验收,方可办入库手续。入库要及时登帐,检验不合要求的不准入库。总务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资产保管员,负责各种物品的验收入库及领用发放工作。对于领用出库后非一次性消耗或使用的物品,如实验室用品及体育器材等,应由领用人(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对于购买后一次性消耗的零星物品,可简化程序,不登记台账,但必须在发票上注明具体用途及使用部门(使用者),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物品出库均要有领用人签字,物品发放时,资产保管员要准确核对物资名称、数量,并及时造册登记入帐。
第七条 临时借用的小型工具等,要建立借用物品台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八条 学校应定期对物品进行盘点、清查。清查工作由总务后勤部门牵头,相关人员参加,清查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确需淘汰或报废的物品,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核查审批后,方可消帐。
第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物品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公用经费谋取私利,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丢失和浪费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心校负责解释
鹤毛中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区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及我学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为:(一)房屋及构筑物;(二)专用设备;(三)通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处置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备;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长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总务后勤部门是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务后勤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总务后勤部门按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参与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购置、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四)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六)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财务人员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务统一核算,按财务制度要求核算记载账务,并与《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学校资产信息的登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统计固定资产的增减、调用、处置信息。
第十条 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学校功能室管理员负责本室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关系到全体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学校要发动教职工和学生共同参与管理,形成全员参与的有效管理监督机制和人人爱护公物的良好风尚。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二)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三)固定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相结合原则;(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五)固定资产管理与管理者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学校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依法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采购标准的固定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属教育局统一采购的项目由单位上报采购计划,教育局会商财政局作集中采购;未纳入政府和教育局集中采购范围和标准的,由学校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学校组织自行采购。禁止超限额超范围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增加时按程序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建卡、领用、入账、建网等工作。学校固定资产购建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将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填制资产购置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随发票报账,一份交总务后勤部门备案,一份交使用人员保管)。财务人员根据资产购置发票和资产购置验收单记账,并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一致,切实保证账、卡、物、网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 学校总务后勤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蛀、防盗等工作。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学校校务会议集体研定后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后,向社会进行公开拍租。学校应加强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管理,完善手续,做好备查账薄的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所得收入必须入账,不得隐藏收入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考虑到学校的特殊性,建议利用暑寒假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遇特殊情况也可进行不定期全部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网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交清所领用的固定资产才能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除固定资产外,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进出台账,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手续,由总务后勤部门负责督查和盘点。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定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增加透明度,加强监督,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核销固定资产,均要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填写《无为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与资产管理系统一致,并注明该资产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编号”。单位依据批准后的申请表进行财务核算,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同步进行调整。
单位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房屋、车辆,或将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出包、对外投资,以及处置单件(台)或批量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具文报县政府审批。单位或批量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局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
在提出报废、报损申请时,要说明原因,提供报废、报损资产的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固定资产处置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提出处置申请。(二)学校总务处填写《无为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请相关部门予以鉴定,出具鉴定材料。(三)将鉴定材料以及申请表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四)无异议后,报经学校校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学校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五)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损资产的卡片和申请表、公示相关材料等,根据限额不同,分别报教育局、财政局及县政府等部门审批。(六)学校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处置手续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制处置单,财务人员复核完处置固定资产手续后登记入账,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置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财务账和资产管理系统账,保证财务账与资产管理系统相符,资产管理系统与实物账相符。
对属固定资产而未入固定资产账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网,保证账账、账卡、账物、账网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检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校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财产、物资的购置、保管、领用、报废、清查等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要注意总结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中心校将不定期对各单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对各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反馈信息,督促学校进行整改和完善。对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害或流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类学校固定资产分类解释说明
一、房屋及构筑物类:
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教学楼、综合实验楼、办公楼、男女生宿舍、教职工宿舍、食堂、运动场(包括跑道)、篮球场、排球场、厕所、大门及门卫室、车库车棚停车场、围墙围栏、校园广场、道路、花坛、雕塑、下水、以及通迅线路、输电线路、各类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类:
是指学校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物理生化实验室成套教学仪器及设备、科学探究室成套设备、音乐室教学器材、美术室教学器材、体育器材室运动教学器材(包括室外)、数学、地理等教学器材、医疗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类:
是指办公和公务用途的通用性设备。如:车辆、学生电脑、教师用电脑、电子白板、投影仪、录音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变压器、开水器、路灯、校园广播、空调、食堂成套炊具、照相机、摄像机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类:
是指学校展览室、陈列室收藏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类:
是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的图书、音像资料和档案资料等。要有各批次购买的图书目录价格等,档案室要有年度整理的各类人事及文书档案清单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
是指学校的课桌、椅、凳、柜、橱等。包括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功能室、学生寝室的家具、用具等,分布学校各处的动植物等。
鹤毛中心学校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依据新修订的《无为县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学区实际,对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成文本制度。
第二条 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属国有资产,由学校集中管理,学生免费借用,不属学生个人所有。
第三条 每学期征订教科书时,总务部门要根据本校循环教科书使用的实际情况向上级申报补充新书。补充新教科书的科目和数量,须控制在上学年实际学生数的20%以内。
第四条 总务部门要确保循环教科书的完好率达到80%以上,达不到的部分要通过购、借、印的办法解决,确保课前有书,人手一册。
第五条 循环教科书归入学校图书管理范畴。新配备和补充更新的循环使用教科书,图书管理员要指导班主任及时登记入册,分类编号,建好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人对应。
第六条 总务部门指导班级建立循环教科书的收发学生花名册,《科学》课本采取开学按班发给学生,期末分班如数回收的收发办法,《音乐》、《美术》以及《信息技术》课本采取上课前发给学生,下课后及时收回的收发办法。
第七条 图书管理员应在学期初和末对回收的循环教科书采取曝晒和消毒间静置等方式进行全面消毒,保证学生再使用时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 循环使用的教科书专柜储存,由图书管理员保管,增加图书管理员0.5个岗位工作量。
第九条 图书管理员每学期末应对破损的教科书要进行分类清理,登记报废,将需补充的数量、类别及时报告给总务部门。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导、总务、图书管理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循环使用教科书管理工作小组,校长负总责,总务负责更新补充,班主任负责日常使用,图书管理员负责消毒和保管。对不按时、按规定管理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学生有意损坏的要赔偿。
第十一条 教导处要加强对学生正确使用循环教科书的教育。应要求学生使用教科书时,做到不乱写、不乱划、不标记,不在教科书上书写作业,保持课本整洁。要开展爱书保洁活动,教育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引导学生树立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班级要通过教师、家长会、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意义,提高教师和家长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加大对学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爱护书籍,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良好品德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接受上级对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鹤毛中心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学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学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我学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其在我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住校学生。
第三条 我学区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以上级当学年的补助标准为准。
第四条 我校学区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行校长负责制。资助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资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资助中心负责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为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评审小组负责贫困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六条 贫困寄宿生评审小组按以下程序评审:
㈠.申请。各班级根据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摸排,初步拟定补助对象,组织填写《无为县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要经村委和乡镇民政部门盖章。
㈡.评审。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逐一审核,认真评议,拟定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评审小组会议要有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㈢.公示。对经评审小组确定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及名单、家庭困难原因、举报投诉电话等。
㈣.申诉。在公示期间内,教师或学生家长(监护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必须在接到提请复议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㈤.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中心填写《贫困寄宿生花名册》,将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申请表》和《花名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
第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要将相关文件、学校工作组织、工作制度、《申请表》、《花名册》、会议记录、发放生活补助费凭证和表册等资料集中整理归档,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第八条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资助中心须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补助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补助的贫困寄宿生身上。对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除追缴补助金额外,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鹤毛中心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管理,保证校舍安全,美化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学区维修改造主要指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以及校园环境治理等维修改造。
第三条 我学区的维修改造资金来源为公用经费、上级拨款和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经上级立项的维修改造项目,按上级要求实施,并积极配合施工方,做好协调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使用公用经费和上级拨款的日常零星维修改造项目,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需经校委会批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须经理财小组通过并报请上级批准。10000元以上的项目报请上级批准后,由上级集中实行政府招标。
第六条 日常零星维修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合同鉴证和竣工验收决算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理财小组代表和上级分管人员全程监督。
第七条 总务处是校舍维修改造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全过程。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施行。
鹤毛中心学校公用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义保经费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无为县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长对本校的义保经费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公用经费使用过程出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
1.不按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公用经费的,如用于偿还债务、公款旅游、超标接待等;
2.虚开发票套取公用经费的;
3.弄虚作假账实不符的;
4.铺张浪费的;
5.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的;
6.不顾实际产生债务的;
7.在确定贫困寄宿生补助受益对象中,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对象,不按要求的程序开展评议、公示,造成受益对象确定不准确,群众反映强烈的;
8.没有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上级部门申请用款计划的;
9.学籍数据和教育统计年报数据不准确、严重脱离实际的;
10.需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晋升职称资格,不向组织推荐重用。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鹤毛中心学校报账员工作手册
一、报账时间
遵循上级财务部门规定的报账周期和报账次数。
二、报账程序:
1、按照《鹤毛中心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收集整理好原始凭证,按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分类,并填制好《学校结账汇总表》,先在校内由理财小组进行结算。
2、报账时,携带以下材料:
⑴经学校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的当月《学校月结账汇总表》一份;
⑵当月支出的《原始凭证汇总表》两份;
⑶已归好类的原始单据、凭证;
⑷学校支出明细账(电子档);
⑸学校公章或财务章;
三、凭证归集
1、各类凭证单据,用教育分中心下发的报账用表上的会计科目分类汇总。
2、每张原始单据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和金额,金额大小写清楚、规范,不得涂改;填制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发票或财务专用章,会计(收款人)签字;经办人、证明人、核报人俱全。
3、各类科目,同一事项或类别,能用汇总封面的尽量汇总,如:报刊费、印刷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办公电话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须在发票上注明使用学校名称并加盖学校公章。汇总封面上经办、证明、核报要手续齐全,注明发票张数。作为附件的发票不能再核报,其余要求同上述第2条,并加盖附件戳。所附发票总金额要与汇总金额一致。
4、发票票面只写大类和总价的,必须要附有物品明细清单作为附件。附件须按下列要求填制:
⑴物品和办公类的清单要注明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并盖有与发票上一致的供货单位印章;
⑵建筑(构建)物维修的要有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和决算报告;所有票据和报告均需有学区分管负责人签字。
⑶公务接待费附件须有审批单、菜单和联系函或电话记录,内容填写完整。
⑷工作餐附件要有审批单和菜单。菜单上须有经营单位的印章。自加工的工作餐需有县直机关食堂内部结算票据,并有审批单和自加工菜单。
⑸劳务费清单中要写清事由、人数、天数、每天每人的金额和总计;
⑹清单上要有领款人或经办人签字,属于学校自制的清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7、慰问费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由经办人填制《无为县教育系统个人一次性支出报销单》,说明事由和接受人姓名、身份等信息。
8、包(租)车费用报销时要在汇总封面或差旅表后附经领导领导签署意见的派车审批单。专项租车费列支“其他交通费”科目。
9、办公用品或办公设备购置。学校购置办公用品或办公设备严格按照政府(财采字【2018】36号)文件要求采购,【备注:以下品目必须在徽采商城采购,(1)空调机;(2)台式计算机(含一体机);(3)便携式计算机;(4)掌上电脑;(5)服务器;(6)计算机软件中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7)防火墙;(8)投影仪;(9)照相机、摄像机;(10)交换机、路油器;(11)扫描仪、传真机、打印机、打印一体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12)移动硬盘;(13)ups不间断电源;(14)复印纸;(15)视频展示台;(16)办公家具(含文件柜、档案柜)】
10、政府采购项目,除上述第9条要求外,还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清单,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送采购计划,填报《无为县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注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市场估价等。
11、学区内校际间往来款项结算,按上级核算和记账要求办理。
12、所有附件要粘贴牢固、整齐,以便于装订为宜。不得使用订书针、回形针等金属品装订。
13、其它未尽事宜,以通知或会议布置为准。
四、执行时间
本手册中的规定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