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无为市鹤毛镇 成文日期: 2025-08-22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22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词: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2 10:07信息来源: 无为市鹤毛镇阅读次数:编辑:杨龙 字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

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4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8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月、1079//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

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月、579//月、78//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月、386//月、58//月。

无为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890//月、534//月、72//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23//月、356//月、54//月。

南陵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35//月、561//月、75//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55//月、374//月、57//月。

四、执行时间

以上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于20247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