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及申请指南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含家庭寄养儿童)和弃婴(儿)、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独立生活的孤儿等)。
弃婴(儿)指被遗弃,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查找其亲属无果的婴儿、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联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指列入本地城乡医疗救助目录中的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研究生院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1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供公安机关查找无果的书面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的,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个月以上的分别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查验(审核)+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须达到一级到四级,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镇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儿童福利机构为集中供养的孤儿和弃婴(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民政局或委托所属区域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市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弃婴(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和弃婴(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市财政局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市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个人金融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资金保障
民政局和财政局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和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民政局要与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对基本生活费的领取、使用及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和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民政局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市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自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死亡、失踪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市民政局要督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6、因年满18周岁被取消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
7、加强恶意弃养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依法打击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其追索损失。
8、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3、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
请
及
儿
童
父
母
失
联
认
定
表
姓 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附件1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编号:
姓 名 |
|
性别 |
|
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户籍状况 |
|
户籍所在地 |
|
|||||||||
申请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类型 |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
|||||||||||
儿童现住址 |
|
|||||||||||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
儿童父母情况 |
父亲 |
|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
|||||||
母亲 |
|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其他: |
|
||||||||
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
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承诺人(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3
孤 儿 养 育 监 护 协 议 书
甲方:无为市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无为市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此表申请人)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会同财政部门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组织人员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孤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其所监护的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该孤儿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孤儿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孤儿。
2.乙方负责对其所监护的孤儿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其所监护的孤儿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孤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孤儿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其所监护人的孤儿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讼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其所监护的孤儿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无为市民政局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