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3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32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3〕700号 | 无为市万学优校外托管服务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万学优校外托管服务部 | 92340225MA8LLQ1P7A | 潘薇薇 | 2023年5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万学优校外托管服务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冰箱内检查发现2盒豆果果牌内酯豆腐,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350g;产品名称:内酯豆腐;保质期:5天;生产日期:标示于包装处;产地:江苏省南京市;生产商: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2012400293”等信息,其产品包装封印处生产日期喷码“生产:20230421;上市:20230422”,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内酯豆腐共购买了2盒,买回来放置在冰箱内没有使用过,已记不清具体购买日期、购买地点,进货票据已丢失,因疏忽导致原料过期没有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3〕701号 |
![]() ![]() ![]() ![]() ![]() ![]() ![]() ![]() ![]() |
无为市高沟华莉商行 | 92340225MA2UJPWK7M | 霍华莉 | 2023年5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高沟华莉商行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金康馨®咸味肉丁肠3袋,产品标签标注:“品名:咸味肠;保质期:(常温)散装三个月,真空包装六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2128301308;生产日期:见表面;厂名:秦兴市康馨食品厂;产地:江苏泰州;厂址:分界镇张竹村野竹十一组3号;净含量:称重计量”等信息,其外包装生产日期喷码为“2022年9月13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在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主动下架销毁上述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5月29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3年1月份从东方大市场二子干货店以12.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箱共计10袋咸味肉丁肠,售价为14元/袋,在商品保质期前销售了7袋,剩余3袋未销售,进货票据已丢失,无销售记录。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37.5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3〕702号 | 无为市徐晓发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徐晓发烧烤店 | 92340225MA8LHXHW3T | 徐晓发 | 2023年5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徐晓发烧烤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原料库房内检查发现三瓶味合园®鱼头剁椒,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2.0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313043100653;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2个月;生产公司:鸡泽县川将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鸡泽县鸡泽镇东北街村东500米;产地:河北邯郸”等信息,其产品瓶盖喷码“2022/04/01”,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该鱼头剁椒现场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5月16日批准立案。2023年5月18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3年1月24日在小毕调味品干货店以60元/件的价格买了1件(6瓶/件),已使用了3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703号 | 无为市龙庵自家大排档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龙庵自家大排档店 | 92340225MA8MY4GMX1 | 许再恩 | 2023年5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龙庵自家大排档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货架上检查发现一罐雀巢三花®植脂淡奶,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410g;批次号/保质期至/生产日期(年/月/日):见罐底表示(从上之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28510660;生产者:青岛雀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莱西市威海西路;”等信息,其产品罐底喷码“20831126/20230324/20220324”,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主动销毁涉案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5月16日批准立案。2023年5月18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是2023年2月份朋友赠送的,仅有1罐,市场售价大概是9元/罐,没有进货票据。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3〕704号 | 无为县高沟镇親水园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县高沟镇親水园饭店 | 92340225MA2N9XMF36 | 何俊花 | 2023年5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县高沟镇親水园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货架上检查发现2瓶华正®天府醪糟,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300克;制造商:苏州市光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赵屯镇工业园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34132105220;保质期:15个月;生产日期:见罐盖或商标”等信息,其产品瓶盖喷码“2022/01/02”,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主动销毁涉案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5月16日批准立案。2023年5月19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3年年初在老吴粮油店以2元/瓶的价格购进了5瓶,具体购进时间不能确定,截止案发时剩余2瓶未用,进货票据也已丢失。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705号 |
![]() |
芜湖乐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W4RPQ76 | 叶洪涛 | 2023年5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芜湖乐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冰箱内有一包叹生活牌黑珍珠粉圆,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1000g;产品名称:黑珍珠粉圆(淀粉制品);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标示于包装处;产地:广东东莞;品牌商:广州糖伴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商:广东中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4190013598”等信息,其产品包装封印处生产日期喷码“2022年4月25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黑珍珠粉圆购买了一袋,使用一次后存放在冰箱里,已记不清具体购买日期、购买地点,进货票据已丢失,因疏忽导致原料过期没有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706号 | 无为县前程隆兴商贸连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前程隆兴商贸连锁店 | 92340225MA2P5KXPXP | 秦宗全 | 2023年6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范庄行政村高古自然村9号秦宗全经营的无为县前程隆兴商贸连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康师傅”冰红茶(品名:康师傅 冰红茶(柠檬口味茶饮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打印于瓶身或瓶盖,20220423,02:07 EDK2,净含量:500ml,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HD)生产并委托,受委托加工方:合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ED),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云海路交口东南,产地:安徽省合肥市)1瓶待售,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亦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吸喵时刻®”白桃风味气泡水(产品名称:白条纹苏打气泡水饮料(汽水),执行标准:GB/T10792,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或盖),净含量:480mL,委托方:江苏飞之鸿延中饮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阜阳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阜阳)2瓶待售,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夏天以33元/箱(15瓶)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购进1箱上述预包装食品“康师傅”冰红茶,并以2.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康师傅”冰红茶,在保质期内售出14瓶,尚余1瓶待售,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5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2022年夏天以1.2元/瓶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购进15瓶上述预包装食品“吸喵时刻®”白桃风味气泡水,并以2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吸喵时刻®”白桃风味气泡水,在保质期内售出13瓶,尚余2瓶待售,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3〕707号 | 无为市石涧小丽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石涧小丽饭店 | 92340225MA8N8F9X4U | 季玉莲 | 2023年7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进军北路69号季玉莲经营的无为市石涧小丽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标称“天车®香辣酱”(生产者:自贡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四川省自贡市,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双牌坊3巷2号,净含量:450克,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或瓶盖喷码:2021/10/29)一罐,已开封使用,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该预包装食品“天车®香辣酱”于2021年12月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的,共购进1罐,进货价:15元/罐,供饭店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该预包装食品“天车®香辣酱”在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708号 |
![]() ![]() ![]() ![]() ![]() |
无为市凉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92340225MA2P28CP7C | 王琼 | 2023年7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凉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的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开封的标示“锦海味®星火”味椒盐(净含量:45克,企业名称:河南锦海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32800114,保质期:18个月),该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21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213号。 经查, 2023年3月26日,当事人从无为市中心菜市场的夏记调味品店购进1盒(共12瓶) “锦海味®星火”味椒盐,进价为2.08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用去10瓶“锦海味®星火”味椒盐,剩余2瓶,其中1瓶已开封并摆放于厨房的操作台上,包装及标签上未见生产日期。另1瓶尚未开封,产品瓶盖上标注有生产日期。因当事人厨房做菜时将该“锦海味®星火”味椒盐作为调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整瓶计为2.0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1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锦海味星火”味椒盐;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5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3〕709号 | 无为市益百大药房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无为市益百大药房 | 91340225MA2WTN3G0B | 程效虎 | 2023年6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石涧社区圆润园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无为市益百大药房正在从事药品经营,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待售有10盒标称为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步長®”脑心通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01,2x18粒/板/盒,生产日期:2022.12.14,产品批号:221229,有效期:至2024.11),2盒标称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步長®”稳心颗粒(无蔗糖)(国药准字Z10950026,5g/袋x9袋/盒,生产日期:2023.01.31,产品批号:2301242,有效期:至2024.06),以上药品均未见标明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价格信息。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无为市益百大药房从国药控股安徽华宁医药有限公司以21.5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上述由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步長®”脑心通胶囊,并以25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以26.5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上述由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步長®”稳心颗粒(无蔗糖),并以28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但是,均未按照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2022年12月7日)的规定,及时对上述两种药品制作价格标签并标明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价格信息。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两种药品尚未售出,所以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也在检查现场主动对其进行了明码标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3〕710号 | 无为市乐好家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乐好家超市 | 92340225MA2P1X0M9C | 褚金泉 |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乐好家超市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上好佳®鲜虾条(生产厂家:江西上好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 SC11236042610140,净含量:80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0929D2410)2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2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县王垴隆兴商贸连锁店处以每袋5.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食品10袋,尔后以每袋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在有效期内售出8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对外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2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3〕711号 | 无为县建国物美便利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建国物美便利超市 | 92340225MA2P5LDM08 | 何海全 |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建国物美便利超市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小王子沙琪玛(生产厂:临清小王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 SC12437158114719,净含量:540克,保质期:八个月(常温下),生产日期:20221117)3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2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份当事人从无为瑞丰商行处以每袋13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食品12袋,尔后以每袋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在有效期内售出9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对外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3〕713号 | 无为县凤凰桥大众药店未明码标价案 | 无为县凤凰桥大众药店 | 91340225MA2MQTKH8B | 王平 | 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凤凰桥大众药店经营场所药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为县凤凰桥大众药店经营场所冰柜上摆放4盒待销售的施慧达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上述药品标签标注:施慧达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吉林省白山高新技术产业园999号;生产日期:2022.12.22;产品批号:221272;有效期至:2025.11;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上述药品现场未明码标价。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凤凰桥大众药店于2023年5月8日购进上述药品,进价:22.566元/盒,售价:30.0元/盒,共进了10盒,已经全部售完,现场价格标签掉落,未能及时补上。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重新明码标价,截止案发时,本案未产生多收价款,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