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牛埠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5-3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5.08-05.09)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5.08-05.09)

发布时间:2024-05-31 16:42信息来源: 无为市牛埠镇阅读次数:编辑:徐颢 字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8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 无市监处罚〔2024〕409号 无为县隆兴超市赫店加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隆兴超市赫店加盟店 92340225MA2P5T2G39 丁传洋 2024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的“无为县隆兴超市赫店加盟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由“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酱沾粉果冻”食品(净含量:135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4盒待售,另发现由“东莞金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添乐卡通王伊脆薯条”食品(净含量:26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8盒待售上述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传洋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6月分别以3.5元/盒、4元/盒的价格从无为批发部购进了上述“蓝莓酱沾粉果冻”购进了10盒、“添乐卡通王伊脆薯条”购进了20盒。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均以4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至案发时止,上述“蓝莓酱沾粉果冻”、“添乐卡通王伊脆薯条”已分别对外销售了6盒、12盒,均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故涉案产品的货值4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2000元;没收已过期的“蓝莓酱沾粉果冻”4盒、“添乐卡通王伊脆薯条”8盒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8日
8 无市监处罚〔2024〕412号 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 92340225MA2NQ2LD92 燕国凤 2024年4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反映通过微信朋友圈在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花费了180元钱购买了1只板鸭,收到后发现该食品包装宣传富含人体必需的天然氨基酸维生素,多种营养物质等,且涉案店铺未经许可从事熟食品制售等相关问题。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材料显示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以下信息:“燕国凤(小凤子)板鸭,地址:安徽省无为市北大街74号,手机:13956637898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8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 无市监处罚〔2024〕409号 无为县隆兴超市赫店加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隆兴超市赫店加盟店 92340225MA2P5T2G39 丁传洋 2024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的“无为县隆兴超市赫店加盟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由“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酱沾粉果冻”食品(净含量:135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4盒待售,另发现由“东莞金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添乐卡通王伊脆薯条”食品(净含量:26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8盒待售上述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传洋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6月分别以3.5元/盒、4元/盒的价格从无为批发部购进了上述“蓝莓酱沾粉果冻”购进了10盒、“添乐卡通王伊脆薯条”购进了20盒。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均以4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至案发时止,上述“蓝莓酱沾粉果冻”、“添乐卡通王伊脆薯条”已分别对外销售了6盒、12盒,均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故涉案产品的货值4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2000元;没收已过期的“蓝莓酱沾粉果冻”4盒、“添乐卡通王伊脆薯条”8盒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8日
8 无市监处罚〔2024〕412号 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 92340225MA2NQ2LD92 燕国凤 2024年4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反映通过微信朋友圈在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花费了180元钱购买了1只板鸭,收到后发现该食品包装宣传富含人体必需的天然氨基酸维生素,多种营养物质等,且涉案店铺未经许可从事熟食品制售等相关问题。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材料显示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以下信息:“燕国凤(小凤子)板鸭,地址:安徽省无为市北大街74号,手机:1395663789813731988882,营养,高蛋白、低脂肪、不油不腻,富含人体必需的天然氨基酸、微量元素、维生素等多种营养物质,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主要配料:活鸭、八角、葱、姜、食盐、冰糖等。保质期:夏季3天,冬季5-7天,生产日期:见封口,注:发现漏气,检查方可食用。”,该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承认事实,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使用上述外包装进行封装好的食品。2024年4月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举报人于2024年4月3日花费了180元钱在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购买了1只板鸭,当天下午5点20分,当事人该食品包装好通过顺丰快递将食品寄往举报人的地址,并于4月4日下午2点13分签收,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据当事人陈述,该食品外包装是委托印刷公司制作,大部分顾客来店里购买板鸭都是切碎散称没有包装,少数顾客购买整只板鸭,要求包装好带走或代寄,才使用外包装袋进行封装并加贴完整的食品标签。因有时店中繁忙,疏忽导致了涉案食品外包装未加贴食品标签。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无为市燕国凤板鸭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由于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1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9日
,营养,高蛋白、低脂肪、不油不腻,富含人体必需的天然氨基酸、微量元素、维生素等多种营养物质,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主要配料:活鸭、八角、葱、姜、食盐、冰糖等。保质期:夏季3天,冬季5-7天,生产日期:见封口,注:发现漏气,检查方可食用。”,该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承认事实,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使用上述外包装进行封装好的食品。2024年4月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举报人于2024年4月3日花费了180元钱在无为县燕国凤板鸭店购买了1只板鸭,当天下午5点20分,当事人该食品包装好通过顺丰快递将食品寄往举报人的地址,并于4月4日下午2点13分签收,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据当事人陈述,该食品外包装是委托印刷公司制作,大部分顾客来店里购买板鸭都是切碎散称没有包装,少数顾客购买整只板鸭,要求包装好带走或代寄,才使用外包装袋进行封装并加贴完整的食品标签。因有时店中繁忙,疏忽导致了涉案食品外包装未加贴食品标签。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无为市燕国凤板鸭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由于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1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