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牛埠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4-2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4.28)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4.28)

发布时间:2024-04-29 16:43信息来源: 无为市牛埠镇阅读次数:编辑:徐颢 字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 无市监处罚〔2024〕402号 无为县严桥立青土菜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县严桥立青土菜馆 92340225MA2P5W0J3E 赵立青 2024年2月20日,本局收到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WJS24012284),当事人自制的“腌腊肉(加工日期: 2023-12-22) ”,经抽样检验,过氧化脂(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腌腊肉。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上述抽样食品同批次腌腊肉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制作的,共制作了2.5kg。当事人承认收到编号为TWJS24012284的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因当事人从事的是餐饮服务,自己制作腌腊肉供自己饭店使用。当事人制作的腌腊肉用了2斤,用于制作蒸咸肉,一共卖出3盘,每一盘售价30元,。剩余的1.44kg全部被抽检。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显示:已发布公告,对腌腊肉消费者作退款处理。后期做食材的储存措施,杜绝产品变质现象。当事人案值90元,违法所得9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