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发布机构: 无为市昆山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7-1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相关信息登记业务调整的通知
词:

关于《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相关信息登记业务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23:10信息来源: 无为市昆山镇阅读次数:编辑:王宇 字号:【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精简基层材料证明,现对我市《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其信息登记相关业务内容进行调整:  

一、《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内容调整

原《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不再实行村级初审,由各镇事务所现场申请办理。

二、就业信息登记调整

就业信息登记由劳动者自行提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经营执照、劳动合同等就业材料或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查询,不再需要提供开具就业情况证明。

三、失业信息登记调整

失业信息登记由劳动者自行提供实际持有证明失业身份的,如提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注销证明等,不再由村出具失业证明(待业证明);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人员,现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1),采用承诺原则进行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

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办调整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告,遗失人员现场填写挂失补办承诺书(附件2),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不再需要登报挂失。

五、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人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