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昆山镇)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2.27-2025.01.02)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2号 | 食品 | 无为县鸿宾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牛埠所 | 2024/10/8 | 2025/1/2 | 警告;罚款3000元 | 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位于昆山镇石门社区的无为县鸿宾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2袋大厨酸汤酱。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240克(60克×4袋);产品名称:大厨酸汤酱;产品标准号:T/ZZFSA00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072501531;生产日期:见包装袋背面2023/09/18/25;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河南仙味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产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0月8日批准立案。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其父亲于2024年6月从无为带回涉案的大厨酸汤酱2袋(生产日期:2023/09/18;保质期:12个月),未使用便放置在厨房操作台上至2024年9月27日我局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材料和经营使用记录,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5〕4号 | 食品 | 无为县健康缘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牛埠所 | 2024/10/10 | 2025/1/2 | 15.00 | 罚款2000元 | 2024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蔚山村的无为县健康缘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保鲜柜中发现有辣娃子小米辣3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750g;制造商:慈溪市杭州湾王府井食品厂)、鼎丰香槽卤2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0毫升;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加加番茄沙司1瓶已拆封(生产日期:2022年12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660g;受委托方: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0月10日批准立案。2024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马某某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牛埠镇阿亮调味品购进涉案的加加番茄沙司1瓶,进货价格为5元/瓶;于2023年6月从牛埠镇阿亮调味品购进涉案的辣娃子小米辣4袋,进货价格为2元/袋;于2023年6月从牛埠镇阿亮调味品购进涉案的鼎丰香槽卤3袋,进货价格为2元/袋。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保鲜柜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上述加加番茄沙司1瓶、辣娃子小米辣3袋和鼎丰香槽卤2袋,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8号 | 食品 | 无为市汪记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城南所 | 2024/9/13 | 2025/1/2 | 5.40 | 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0元 | 2024年9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反映无为市汪记商店售卖过期食品【艾诺客木糖醇蛋糕(2024.2.22,120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无为市汪记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户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经营场所内待售有2袋标称由山东新起点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高唐县妙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诺客®”木糖醇“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4/02/22,保质期:120天),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5月中旬,当事人以12元/斤(1.4元/袋)的价格从无为县瑞丰商行购进50袋标称由山东新起点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高唐县妙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诺客®”木糖醇“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4/02/22,保质期:120天),并以14元/斤(1.8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2024年5月下旬之前(保质期内)已经基本售罄,只余3袋因为没有及时清点便一直放在货架上待售,其中1袋超过保质期被店员售出,2袋待售到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4元,违法所得1.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