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昆山镇 成文日期: 2025-02-20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2-2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含昆山镇)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2.08-2025.02.13)
词:

(含昆山镇)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2.08-2025.02.13)

发布时间:2025-02-20 15:04信息来源: 无为市昆山镇阅读次数:编辑:党政办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123号 食品 无为市惠多多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2.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生产商: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N),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11500894,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N20240514 02B 17:33保质期至20241113)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而治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每袋2.1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4号 食品 无为市华平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2/12 2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白象®经典火鸡拌面(生产商:南京白象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2
011501490,净含量:面饼+配料119克 面饼90克 ,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40703B15:38)4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8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明媚商行处以每盒4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白象®经典火鸡拌面10盒,尔后以每盒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白象®经典火鸡拌面在保质期内售出6盒,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5号 食品 无为市徽佳燕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东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2/12 18.3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台上有已开封的云岭村®香辣酱(生产商:安徽云岭星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
334182305010,香辣味,净含量:750克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9/25)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从店名为昱品源食品专营店的网店处以18.3元购进了1瓶上述云岭村®香辣酱,尔后免费提供给店内顾客拌饭食用。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云岭村®香辣酱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据此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约为18.3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云岭村®香辣酱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6号 食品 无为市陡沟镇华龙加红综合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2/12 1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制造商:重庆市福牌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0010720785,净含量:2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6月02日)2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一芜湖送货车处以每瓶4.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12瓶,尔后以每瓶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在保质期内售出10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7号 食品 无为市谢谢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9.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可比克®鸡肉味薯片(生产商: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4050100017,净含量:45克,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40303)3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万斌商行处以每罐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可比克®鸡肉味薯片24罐,尔后以每罐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可比克®鸡肉味薯片在保质期内售出21罐,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8号 食品 无为市蔚兰便利店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6.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京状元大辣肠(生产商:北京维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11170221
085,净含量:16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0615)2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芜湖正奥食品有限公司以每支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京状元大辣肠10支,尔后以每支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京状元大辣肠在保质期内售出8支,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9号 食品 无为市君卓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1.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内摆放有待用的祖名百姓豆腐(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安吉祖名豆制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30108000901,生产20241219AJ 上市20241220J9,保质期:5天,净含量:350克)1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21日当事人从陡沟镇马剑超市处以每盒1.5元价格购进了3盒上述祖名百姓豆腐,尔后用于饭店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祖名百姓豆腐自购进后保质期内使用了2盒,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祖名百姓豆腐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0号 食品 无为市大鸿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2.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区有未开封、待用的祥橱®白胡椒粉(品名:白胡椒粉调味料,制造商:江西省祥橱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6012111202,生产日期:2022.09.01,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80克)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中心菜市场一摊贩处以每瓶2元价格购进了2瓶上述祥橱®白胡椒粉,尔后用于饭店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祥橱®白胡椒粉自购进后保质期内使用了1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祥橱®白胡椒粉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1号 食品 无为市汪霞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2.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制造商: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115
00894,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 面饼:85克,生产日期(批号):N20240629 02B 10:29 保质期至20241228)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每袋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2号 食品 无为市伟华水果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2.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统一®香辣牛肉面(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1011601240,净含量:面饼+配料97克 面饼:82.5克,生产日期:20240514,保质期:6个月)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每袋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统一®香辣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统一®香辣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3号 食品 无为市陡沟镇章三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16.8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1.4kg谷其®美国青豆(烧烤味)(生产商:龙海市翼兴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835068108147,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9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8元/kg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谷其®美国青豆3kg,尔后以1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谷其®美国青豆在保质期内售出1.6kg,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6.8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4号 食品 无为市叶茂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8.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海天辣黄豆酱(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生产日期:20221223LD215119B,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40克)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年初,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瓶6.8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海天辣黄豆酱10瓶,尔后以每瓶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海天辣黄豆酱在保质期内售出9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8号 食品 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5/1/9 2025/2/13 5.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昆山镇石门社区菜市场1号的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包待销售的徽之宝®黄面包糠,其产品包装上标识有“生产日期:2023.10.01;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Q/TQ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4012105339;生产商: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岗集分公司;厂址: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双庙村”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9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左右从庐江县许进萍调味品商店购进徽之宝®黄面包糠6包,进价是3.5元/包。购进后对外销售了5包,销售价格为5元/包,剩余1包超过保质期没有对外售出至检查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9号 食品 无为县牛埠镇二华米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5/1/9 2025/2/13 4.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县牛埠镇二华米行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1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9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赵永志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1袋,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食品是2023年9月从牛埠菜市场阿亮调味品购进的,共购进了20袋,进价为3.5元/袋,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售出了19袋。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0号 食品 无为市国民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牛埠所 2025/1/10 2025/2/13 25.0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市国民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炒米1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纯手工制作;传统工艺 纯手工 无添加”字样,未见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0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程国民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炒米1袋,该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食品是2024年9月从上门送货的车上购进的,共购进了5袋,进价为4元/袋,以5元/袋的价格对外售出了4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1号 食品 无为县牛埠镇东方红酒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牛埠所 2025/1/14 2025/2/13 16.00 警告;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县牛埠镇东方红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麻油1瓶,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4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时双春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麻油1瓶,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2024年11月从街道上小摊处购进,共购进了1瓶,进货价格为16元/瓶,主要是做菜调味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123号 食品 无为市惠多多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2.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生产商: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N),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11500894,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N20240514 02B 17:33保质期至20241113)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而治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每袋2.1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4号 食品 无为市华平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2/12 2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白象®经典火鸡拌面(生产商:南京白象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2
011501490,净含量:面饼+配料119克 面饼90克 ,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40703B15:38)4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8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明媚商行处以每盒4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白象®经典火鸡拌面10盒,尔后以每盒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白象®经典火鸡拌面在保质期内售出6盒,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5号 食品 无为市徽佳燕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东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2/12 18.3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台上有已开封的云岭村®香辣酱(生产商:安徽云岭星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
334182305010,香辣味,净含量:750克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9/25)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从店名为昱品源食品专营店的网店处以18.3元购进了1瓶上述云岭村®香辣酱,尔后免费提供给店内顾客拌饭食用。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云岭村®香辣酱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据此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约为18.3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云岭村®香辣酱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6号 食品 无为市陡沟镇华龙加红综合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2/12 1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制造商:重庆市福牌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0010720785,净含量:2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6月02日)2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一芜湖送货车处以每瓶4.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12瓶,尔后以每瓶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在保质期内售出10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7号 食品 无为市谢谢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9.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可比克®鸡肉味薯片(生产商: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4050100017,净含量:45克,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40303)3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万斌商行处以每罐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可比克®鸡肉味薯片24罐,尔后以每罐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可比克®鸡肉味薯片在保质期内售出21罐,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8号 食品 无为市蔚兰便利店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6.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京状元大辣肠(生产商:北京维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11170221
085,净含量:16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0615)2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芜湖正奥食品有限公司以每支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京状元大辣肠10支,尔后以每支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京状元大辣肠在保质期内售出8支,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29号 食品 无为市君卓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1.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内摆放有待用的祖名百姓豆腐(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安吉祖名豆制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30108000901,生产20241219AJ 上市20241220J9,保质期:5天,净含量:350克)1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21日当事人从陡沟镇马剑超市处以每盒1.5元价格购进了3盒上述祖名百姓豆腐,尔后用于饭店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祖名百姓豆腐自购进后保质期内使用了2盒,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祖名百姓豆腐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0号 食品 无为市大鸿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2.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区有未开封、待用的祥橱®白胡椒粉(品名:白胡椒粉调味料,制造商:江西省祥橱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6012111202,生产日期:2022.09.01,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80克)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中心菜市场一摊贩处以每瓶2元价格购进了2瓶上述祥橱®白胡椒粉,尔后用于饭店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祥橱®白胡椒粉自购进后保质期内使用了1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祥橱®白胡椒粉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1号 食品 无为市汪霞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2.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制造商: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115
00894,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 面饼:85克,生产日期(批号):N20240629 02B 10:29 保质期至20241228)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每袋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2号 食品 无为市伟华水果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2.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统一®香辣牛肉面(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1011601240,净含量:面饼+配料97克 面饼:82.5克,生产日期:20240514,保质期:6个月)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每袋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统一®香辣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统一®香辣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3号 食品 无为市陡沟镇章三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16.8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1.4kg谷其®美国青豆(烧烤味)(生产商:龙海市翼兴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835068108147,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9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8元/kg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谷其®美国青豆3kg,尔后以1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谷其®美国青豆在保质期内售出1.6kg,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6.8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4号 食品 无为市叶茂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12 8.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海天辣黄豆酱(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生产日期:20221223LD215119B,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40克)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年初,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瓶6.8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海天辣黄豆酱10瓶,尔后以每瓶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海天辣黄豆酱在保质期内售出9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8号 食品 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5/1/9 2025/2/13 5.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昆山镇石门社区菜市场1号的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包待销售的徽之宝®黄面包糠,其产品包装上标识有“生产日期:2023.10.01;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Q/TQ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4012105339;生产商: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岗集分公司;厂址: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双庙村”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9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左右从庐江县许进萍调味品商店购进徽之宝®黄面包糠6包,进价是3.5元/包。购进后对外销售了5包,销售价格为5元/包,剩余1包超过保质期没有对外售出至检查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39号 食品 无为县牛埠镇二华米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5/1/9 2025/2/13 4.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县牛埠镇二华米行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1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9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赵永志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1袋,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食品是2023年9月从牛埠菜市场阿亮调味品购进的,共购进了20袋,进价为3.5元/袋,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售出了19袋。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0号 食品 无为市国民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牛埠所 2025/1/10 2025/2/13 25.0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市国民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炒米1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纯手工制作;传统工艺 纯手工 无添加”字样,未见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0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程国民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炒米1袋,该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食品是2024年9月从上门送货的车上购进的,共购进了5袋,进价为4元/袋,以5元/袋的价格对外售出了4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41号 食品 无为县牛埠镇东方红酒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牛埠所 2025/1/14 2025/2/13 16.00 警告;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县牛埠镇东方红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麻油1瓶,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4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时双春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麻油1瓶,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2024年11月从街道上小摊处购进,共购进了1瓶,进货价格为16元/瓶,主要是做菜调味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