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昆山镇 成文日期: 2025-04-29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4-2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4.18-2025.04.24)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4.18-2025.04.24)

发布时间:2025-04-29 08:46信息来源: 无为市昆山镇阅读次数:编辑:党政办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373号 食品 无为县古宏生板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5/4/2 2025/4/22 80.00 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 2025年4月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卤干”产品标签存在问题的线索,依法对无为县古宏生板鸭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对,该卤干产品标签未标注凝固剂食用石膏,其卤汤标签也未标注着色物质(酿造酱油)。后执法人员出示投诉人提供的标签图片,当事人现场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因员工业务生疏导致标签问题。新员工因业务生疏,误操作删掉部分配料内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货记录,该“卤干”产品共生产20袋,售价4元/袋,合计80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商品已全部对外售出。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74号 食品 无为市襄安占制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5/3/21 2025/4/22 265.00 没收违法所得265元;罚款6000元 2025年3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无为市襄安占制食品厂(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一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CJ10YP25023246T1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2月28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原味麻油绿豆糕进行了抽样,抽检信息:产品名称:原味麻油绿豆糕、商标:占制和图形、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2-26、质量等级:/,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3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无为市襄安占制食品厂(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一份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GZJ2534000034183168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3月12日在铜官区好大家超市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鸡蛋散进行了抽样,抽检信息:产品名称:鸡蛋散、商标:占制和图形、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10-25、质量等级:/,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2024-10-25批次鸡蛋散30袋,售价为6.5元/袋,该批次鸡蛋散违法货值195元;当事人生产的2025-02-26批次原味麻油绿豆糕20盒,售价为3.5元/盒,该批次原味麻油绿豆糕违法货值70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霉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存储不良,加工环境较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并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接受调查询问时无产品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65元,违法所得265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