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城市低保资金是指为保障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基本费用科学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
第三条 城市低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资金、低保资金利息收入,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应保尽保需要增加保障资金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政府提出追加预算方案。
第五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复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六条 城市低保资金全部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救助,财政部门应将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用于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业务经费,城市低保资金不得用于解决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第八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足额拨付,民政部门于每月上旬将用款申请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发放金额等资料。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指定的代发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城市低保资金到账后5日内将保障资金足额打到保障对象储蓄专户。
第九条 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指定的金融机构储蓄存折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低保金,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条 城市低保资金在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低保工作运行的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