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33元/月/人,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2、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1000元/人/月、半护理500元/人/月、全自理54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469元/人/月、半护理268元/人/月、全自理41元/人/月。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3、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请镇党(工)委、政府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并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特困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咨询电话】0553-6367608
地点:洪巷镇人民政府(洪巷镇安澜大道和荷馨路交叉口政务新区)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