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洪巷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5-17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5.11-05.16)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5.11-05.16)

发布时间:2024-05-17 12:35信息来源: 无为市洪巷镇阅读次数:编辑:洪巷镇人民政府 字号:【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5.11-2024.05.16)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415号 食品 肖尚宝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进货记录制度案 姚沟所 2024-4-23 2024-5-16 罚款5000元 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肖尚宝经营的水产销售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经营水产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字〔2024〕60号),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肖尚宝经营的水产销售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养殖有待销售的甲鱼8只,现场该单位无法提供该8只甲鱼的进货查验记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4月23日批准立案。2024年4月23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是从散户购入的,由于工作较忙,未及时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及时将记录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