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4.12-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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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 | 无市监处罚〔2024〕389号 | 无为市金权年代地锅鸡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 无为市金权年代地锅鸡店 | 92340225MA8PC7NQ8L | 梁中学 | 2024年3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无为市金权年代地锅鸡店无资质在美团平台违法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金权年代地锅鸡店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范围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检查过程中,在该店经营场所及后厨均未发现制作好的冷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在美团平台所经营的网店,该网店名称为:铁锅年代地锅鸡(无为北大街店),在主页→团购目录下有“铁锅炖大鹅5-6人套餐”,价格为279元/份,半年售出1份,该套餐的凉菜目录下有“凉拌黄瓜”和“凉拌木耳”菜品,单价均为:22元/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当事人承认事实,并立即下架了网店中的冷食类食品。2024年3月1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金权年代地锅鸡店自2023年8月份开始在美团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份擅自在开设的网店中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截止案发,共销售了1份“凉拌黄瓜”和1份“凉拌木耳”,上述菜品单价均为22元/份,据此计算本案违法所得与违法经营额均为44元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2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4〕391号 | 无为市巴莉蛋糕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巴莉蛋糕店 | 92340225MA8NXWUP5F | 陈秀玲 | 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无为市巴莉蛋糕店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售的预包装食品 名称:雪媚娘蛋糕(2只/盒)2盒的外包装上未见标签,商家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2盒雪媚娘蛋糕是从淘宝购进的,进价8元/盒,售价16元/盒,至检查时,还未售出。当事人经营的2盒雪媚娘蛋糕货值金额为32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6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4〕392号 | 刘秋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刘秋敏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黄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年01月16日、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TWJN24010564),上述黄瓜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黄瓜已全部售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刘秋敏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现场承认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并说明了进货来源,但无法提供相关进货资质、票据等。于2024年4月1日向执法人员提交贫苦证明,说明自身家庭贫困生病情况的事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瓜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菜市场两家摊贩那采购的,现在不能确定当天有问题批次的黄瓜是从哪家进货。抽检批次的黄瓜共进了10斤,进货价4元/斤,对外按5.5元/斤的价格出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售去。货值合计55元,违法所得5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5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8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4〕393号 | 胡家金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胡家金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老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年01月24日、质量等级:/)、黄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年01月24日、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TWJN24010656、TWJN24010658),上述老姜噻虫胺项目和黄瓜甲拌磷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老姜和黄瓜已全部售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胡家金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现场承认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并说明了进货来源,但无法提供相关进货资质、票据等。于2024年4月1日向执法人员提交贫苦证明,说明自身家庭贫困生病情况的事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老姜和黄瓜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从菜市场其他摊贩那采购的,平常在好几家摊贩那采购蔬菜,现在不能确定当天是从哪家进货,购买的蔬菜量太少了也就没让商家开收据。抽检批次的老姜共进了7斤,进货价7.5元/斤,对外按8元/斤的价格出售,黄瓜共进了8斤,进货价4元/斤,对外按4.5元/斤的价格出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售出,货值合计92元,违法所得9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92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