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洪巷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4-03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3.29-2024.04.1)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3.29-2024.04.1)

发布时间:2024-04-03 12:47信息来源: 无为市洪巷镇阅读次数:编辑:洪巷镇人民政府 字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3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4〕361号 无为市爱尚学文具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爱尚学文具店 92340225MA8N1EB730 叶祖凤 2023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书香华府C区S4-107的无为市爱尚学文具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1盒“甜畅”酱香拿铁咖啡味棒棒糖,净含量:450克(15克×30支),内含30枝,制造商:石家庄市甜甜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313011001880,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内未见合格证。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4年 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从谢发祥批发部购进了1盒“甜畅”酱香拿铁咖啡味棒棒糖,共30支,进价为10.5元/盒,销价为15元/盒,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尚未卖出。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2 无市监处罚〔2024〕362号 无为市书童小吃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书童小吃店 92340225MA8QW9KK52 汪蓉 2023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书香华府C区S4幢105号门面房的无为市书童小吃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1盒“甜畅”酱香拿铁咖啡味棒棒糖,净含量:450克(15克×30支),内含20枝,制造商:石家庄市甜甜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313011001880,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内未见合格证。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4年 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从芜湖瑞丰商贸城处购进了1盒“甜畅”酱香拿铁咖啡味棒棒糖,共30支,进价为0.6元/支,销价为0.8元/支,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共卖出10支。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3 无市监处罚〔2024〕363号 无为市和三家庭农场无证经营食品案 无为市和三家庭农场 92340225MA8PFP5KXT 汪为林 2024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周店行政村军田岗自然村33号的无为市和三家庭农场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若干袋大米正在进行加工生产,同时周围摆放有十余袋已包装好待售的大米产品,检查现场未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24年 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办理的营业执照,2023年11月28日开始将自家农场产的大米进行简单加工包装后销售给附近的村民。当事人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约50平方米)且大米加工工艺简单,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当事人至检查之日2024年1月10日未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自检查之日起停止加工生产大米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4 无市监处罚〔2024〕364号 无为县石涧镇刘记糖酒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石涧镇刘记糖酒经营部 92340225MA2P32DAX5 刘成善 2024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进军北路26号刘成善经营的无为县石涧镇刘记糖酒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里摆放有标称“达利园®花生牛奶”(净含量:1.5L,复合蛋白饮料,生产日期:见瓶身(盖);保质期:12个月;20221121 04:28 G01;制造商:(具体生产地以生产日期旁的首位字母为准)G·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安徽马鞍山,地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66号)2瓶待售,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对该该预包装食品进行了销毁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达利园®花生牛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1箱(共6瓶)上述预包装食品“达利园®花生牛奶”,进价8元/瓶,售价10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对外售出4瓶,剩余2瓶尚未售出,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按售价计,上述“达利园®花生牛奶”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5 无市监处罚〔2024〕365号 无为市许师傅糕点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许师傅糕点店 92340225MA8PGYMQ71 许先红 2024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市许师傅糕点店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味滋源®酸奶山楂球”(食品名称:酸奶山楂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净含量:68克,产品标准号:GB/T1934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4128205601,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处:20230404)1袋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味滋源®酸奶山楂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以6.5元/袋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购进6袋上述预包装食品“味滋源®酸奶山楂球”,并以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味滋源®酸奶山楂球”在保质期内已售出5袋,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元。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6 无市监处罚〔2024〕366号 无为县军生隆兴商贸连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军生隆兴商贸连锁店 92340225MA2P73MN84 范军生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在无为县军生隆兴商贸连锁店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包标称“闲趣香酥薄饼”的预包装食品待售,外包装袋上标注:净含量:9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11.05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对上述食品予以销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夏天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10袋上述“闲趣香酥薄饼”预包装食品,进价4元/袋,售价4.5元/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对外售出9袋,剩余1袋尚未售出,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按售价计,上述“闲趣香酥薄饼”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7 无市监处罚〔2024〕367号 无为县小龙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小龙超市 92340225MA2P6GYE0C 孙子龙 2024年1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福路社区张仕自然村孙子龙经营的无为县小龙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里摆放有标称笑辣辣®“素牛筋粒”(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保质期:150天;委托方:湖南省笑笑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省岳阳市;受委托方:河南笑辣辣食品有限公司;代码:D;产地:河南省开封市;计量方式:散装称重)1袋待售,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对该该预包装食品进行了销毁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笑辣辣®“素牛筋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1盒(共10袋)上述预包装食品笑辣辣®“素牛筋粒”,进价3元/盒(即0.3元/袋),售价0.5元/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对外售出9袋,剩余1袋尚未售出,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按售价计,上述笑辣辣®“素牛筋粒”货值金额0.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8 无市监处罚〔2024〕368号 无为市朵瑞卡蛋糕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朵瑞卡蛋糕店 92340225MA2WU9FH2D 徐向财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在当事人无为市朵瑞卡蛋糕店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操作台上摆放有一袋烘焙预拌粉,上述食品外包装袋上标注:生产商:山东贝琪食品有限公司,储存条件:存放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等法定事项,但封口处未见生产日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对上述食品予以销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巢湖的一个食品店购进2袋烘焙预拌粉,进价30元/袋,将烘焙预拌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直接对外售出。其中一袋烘焙预拌粉外包装袋上未见生产日期,按进价计,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烘焙预拌粉”货值金额30元,未对外售出,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