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洪巷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3-22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3.15-2024.03.21)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3.15-2024.03.21)

发布时间:2024-03-22 12:51信息来源: 无为市洪巷镇阅读次数:编辑:洪巷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312号 食品 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昆山加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4-1-30 2024-3-15 1.6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13号 食品 无为市再回头食品零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4-1-26 2024-3-15 63.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14号 食品 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4-1-26 2024-3-15 10.76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15号 食品 无为市惠特优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4-1-24 2024-3-15 130.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24号 食品 无为县古明如205面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1-19 2024-3-19 30.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25号 食品 无为县唐宝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1-19 2024-3-19 10.00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26号 食品 无为县常尝乐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3-12-26 2024-3-19 2.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28号 食品 无为市可诺餐饮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襄安所 2023.12.29 2024-3-19 10.00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29号 食品 无为县国秀麻辣烫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襄安所 2023-12-28 2024-3-19 15.00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33号 食品 无为市曼国俱乐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城南所 2023-12-26 2024-3-21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34号 食品 无为市足建堂足浴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城南所 2023-12-26 2024-3-21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