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洪巷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3-04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2.23-2024.02.29)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2.23-2024.02.29)

发布时间:2024-03-04 12:53信息来源: 无为市洪巷镇阅读次数:编辑:洪巷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208号 食品 无为旭徽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1-15 2024-2-23 320.00  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14号 食品 无为市和福顺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无城所 2024-2-2 2024-2-28 240.00  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2000元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15号 食品 无为市金佰润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3-11-30 2024-2-28 没收涉案2袋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红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16号 食品 曹小凤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蜀山所 2024-1-8 2024-2-28 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17号 食品 无为市好福气老年服务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牛埠所 2024-1-22 2024-2-28 30.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18号 食品 无为市春信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4-1-22 2024-2-28 4.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19号 食品 无为县俏岗农家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牛埠所 2024-1-22 2024-2-28 12.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