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及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目标任务
2017年继续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分散农村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4000元、集中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5600元。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逐步提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根据实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00元,补助运行维护费。
二、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我县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用于五保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
(三)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省、市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2017年,一星级供养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5200元/人/年,二星级的不低于6300元/人/年,三星级的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7400元/人/年。其他未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机构,按“保基本”原则实施,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
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
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分散五保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供养对象年人均护理标准为4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供养对象年人均护理标准为560元。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工作经费及管护人员工资待遇由县、镇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确保五保供养经费足额、及时发放。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封闭运行,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及管护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农村特困大病救助范围,多方筹集资金,多渠道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保险补偿后,实行财政兜底。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
1、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将县、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经营的以五保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机构,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供养机构,评定结果将作为县级以上各类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2016年度被评为三星级以下的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为推进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化、定额化,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对一星、二星、三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2017年,省、市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三)加强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
1、完善农村五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实行供养对象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供养对象实行县、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档;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3、加强规范化管理。各镇要按照《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芜湖市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实施细则》等要求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配齐工作人员,特别是养老护理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供养对象健康状况,对危重对象实行分级护理。敬老院管护人员与服务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敬老院总人数15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职业道德培训、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加强安全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为主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隐患整改。县民政部门指导监督敬老院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安全培训,制定分级培训和管理层、实际操作层分类培训计划,做到安全培训全员覆盖。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知识教育,全方位提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