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刘渡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0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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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40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17:06信息来源: 无为市刘渡镇阅读次数:编辑:刘渡镇党政办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1〕622号 无为县刘渡镇谢中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刘渡镇谢中饭店 92340225MA2P2B1U6L 汪桂珍 2021年8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木材市场的无为县刘渡镇谢中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后厨货架上摆放有标注为安徽海神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神黄酒”1瓶,该食品标注:“产品类型:烹饪黄酒,配料:水、大米、小麦、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号:SC11534012405209,产品标准号:Q/HSHJ0002S,保质期:二十四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贮藏说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产地:安徽合肥,净含量:450ML”等字样,该预包装食品未见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6日从刘渡镇木材市场李晓英调味品店购进二瓶“海神黄酒”,购进价是5元/瓶,购进后摆放在后厨用来做菜给顾客食用。直至案发,已使用了一瓶,另一瓶用了大半瓶,剩下小半瓶。因为厨房油烟重,剩余1瓶“海神黄酒”的瓶身沾染了油污,所以当事人就用水冲洗了瓶身,导致看不到生产日期。因上述食品仅作为菜品的一种调味料,使用量很小,与菜品售价关联极小。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
2 无市监处罚〔2021〕623号 无为市阿兰理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阿兰理发店 92340225MA2P79BC40 班卫星 2021年9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新街道的无为市阿兰理发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注受托方广州市晨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本草护发粉”4盒,该化妆品标注“玉美悦美,纯天然深调理,国家专利号:201930210979.9,净重:养发粉1袋50g*10,草药1袋50g,产地:中国·广东·广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022,执行标准;QB/T 1859,生产及限用日期见包装标示,保质期;36个月”等字样,该化妆品包装盒未见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从安徽宿州一代理商处购进上述 “本草护发粉”4盒,购进价为10元/盒,销价为15元/盒,直至案发,4盒均没售出。由于生产日期在外包装上,当时商品上架时把外包装丢了。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
3 无市监处罚〔2021〕624号 无为县高沟镇李记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高沟镇李记超市 92340225MA2P1WCK6X 李广洲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0日,检查发现无为县高沟镇李记超市店内食品货架上摆放3瓶待售的新晫®红方腐乳,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500克,固形物含量300克;保质期1年;生产日期2020年5月28日;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2061200697;配料为水、黄豆、糯米、果葡糖浆、食用酒精、食用盐、绵白糖、小麦粉、食品添加剂(红曲米、谷氨酸钠、氯化镁);生产商南通新福酿造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锋进食品商行监制等信息。该腐乳在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1年6月24日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涉案腐乳是当事人于2020年从芜湖批发商处以4.5元/瓶的价格进购的。进了1箱共计12瓶,并以售价是5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了9瓶。过期后没有再销售了。这个产品后面没有继续进购和销售,遗忘在货架上导致过期未处理。当事人现场将涉案3瓶腐乳下架销毁。据此,本案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
4 无市监处罚〔2021〕625号 无为县新沟欧德福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新沟欧德福超市 92340225MA2P3AM82N  金庆平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6日,在市场检查中检查发现无为县新沟欧德福超市店内摆放有待售的预包装枸杞4袋,产品包装标注有:制造商为安徽省天旭茶叶有限公司,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岳山村;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4020805171;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00克;没有标明用量和营养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7月5日批准立案。2021年7月5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1月份,其以23元/袋的价格从从芜湖百江公司购入了10袋预包装枸杞,并以29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了6袋。案发时,当事人现场将在涉案4袋枸杞下架退还供货商。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90元,违法所得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
5 无市监处罚〔2021〕626号 无为高沟好又多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无为高沟好又多超市 92340225MA2RKD5017 夏士荣 2021年6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从无为高沟好又多超市店内化妆品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售的夏士莲多效护养洗发露3瓶,瓶身标签标注有:“净含量400克;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生产许可证:皖妆20160002,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5月23日。”该3瓶洗发露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6月24日批准立案。2021年7月28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所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是2021年2无为无为乐福商行购进的,共进了15瓶,当时进价25元/瓶,对外零售28元/瓶,已经卖了12瓶。过期后没有售出,进销票据已经丢失。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已将过期化妆品下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
6 无市监处罚〔2021〕627号 无为县高沟镇大众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无为县高沟镇大众超市 92340225MA2P6MGX89 张东霞 2021年6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无为县高沟镇大众超市店中化妆品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润发乳1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一号。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24,保质期三年,使用期限:2021年3月9日。”该产品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6月24日批准立案。2021年7月5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所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是2019年无为批发商来当事人店中推销时购进的,以进价15元/瓶进购了润发乳并以18元/瓶价格对外出售。因时间较长票据已丢失,无法统计进购数量。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现场已将过期化妆品下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
7 无市监处罚〔2021〕628号 无为县开城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无为县开城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 92340225MA2P3NBY05 秦祥飞 2021年7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24袋举报人声称的“糖醋蒜”待售,该“糖醋蒜”标签正面左上角标注商标:“小碟儿+图形”,正面上部标注“糖醋蒜”三个大字,净含量:200g,背面标注:“食品名称:糖醋蒜,配料表:大蒜、饮用水、食用盐、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醋酸、苯甲酸钠),产品标准代号:SB/T1043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4052305515,生产者名称:马鞍山铭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黄庄路”等内容。上述“糖醋蒜”食品名称中标明的糖醋蒜及产品执行标准中显示应为糖醋渍菜,但产品配料表中没有标明食用醋。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张良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 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从巢湖小菜一碟商贸有限公司以2元/袋的价格共购进60袋上述“糖醋蒜”,并以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15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上述“糖醋蒜”36袋,违法所得为18元,剩余24袋已下架销毁处理,并对消费者开展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9日
8 无市监处罚〔2021〕629号 无为县家家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县家家乐超市 92340225MA2N9WN20X 邱文理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三牛香葱皇饼干(酥性饼干)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签发了编号为XC21340281344941756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三牛香葱皇饼干(酥性饼干)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标准指标应≤50CFU/g,实测值为1.5×10²CFU/g,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经营者邱文理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从无为县丽景商行以70元/箱的价格购进1箱(5kg/箱)上述三牛香葱皇饼干(酥性饼干),并以20元/ 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上述三牛香葱皇饼干(酥性饼干)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9日
9 无市监处罚〔2021〕630号 无为县忠昊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忠昊食品店 92340225MA2TP8HH2D 吴兵兵 2021年7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县忠昊食品店的待销冰柜内摆放有1袋龙海市成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成霖”馋嘴美蛙串,该1袋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00101,保质期:-18℃一下冷冻保存12个月,该“成霖”馋嘴美蛙串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7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7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从南京某批发市场那里,以2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5袋“成霖”馋嘴美蛙串,售价为2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截至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还剩1袋未销售。当事人经营的1袋“成霖”馋嘴美蛙串货值为2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