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刘渡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0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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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30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17:10信息来源: 无为市刘渡镇阅读次数:编辑:刘渡镇党政办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罚字〔2021〕503号 杨桂香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杨桂香  经查明,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人员刘霜霜的陪同下,对开城星星幼儿看护点进行检查,在该看护点现场未见到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厨房内,有一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操作台上摆放有土豆烧肉、包心菜和汤等食品,有不锈钢碗等餐具,一个电饭锅处于保温状态,锅内有煮熟的米饭,以上检查已拍照记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1年5月25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杨桂香是开城星星幼儿看护点的开办者,该看护点有厨房,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由阿姨烧饭菜给看护点的老师食用,从5月17日开始加工饭菜,总共有16名老师和生活老师,烧饭给老师没有收取伙食费,采购食品是阿姨负责,工作人员刘老师负责开支,采购食品的支出一共是1440元。据此,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440元。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提供饭菜给老师食用,没有老师说吃了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7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7日
2 无市监罚字〔2021〕504号 无为县水榭花都隆兴商贸连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无为县水榭花都隆兴商贸连锁店 92340225MA2P2F4M0R   季一柱   经查明,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红薯粉丝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签发了编号为FC2021044009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0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粉丝[商标:猪头山粉丝、规格型号: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1-1-19]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见到1袋红薯粉丝(标称生产者:无为县艺城油脂有限公司,商标:猪头山粉丝、规格型号:1000克/袋、生产日期:2021-1-19),现场对该食品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2月10日从无为鑫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红薯粉丝10袋,1千克/袋,并获赠送1袋,进价为20元/袋,包括抽样共销售了10袋。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采购收货单,进货没有见到食品包装中有出厂检验合格证,进货时没有查验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了供货商,主动张贴退货通知,并召回1袋涉案食品,并由生产厂家召回。当事人提供了商品销售流水清单,涉案食品销售价格为25元/袋,据此计算货值为275元,违法所得为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没收1千克粉丝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7日
3 无市监罚字〔2021〕505号 无为县丁荣平食品之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厂名厂址案 无为县丁荣平食品之家 92340225MA2TL6T884  丁荣平 2021年7月2日,根据投诉所反映的情况,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丁荣平食品之家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标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76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并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176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厂名厂址白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厂名厂址“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共进货15箱(每箱12瓶),进价130元/箱,销价140元/箱,已售出4瓶。违法经营额2100元。进货无票据及联系电话等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6000元;没收侵权白酒“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76瓶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
4 无市监罚字〔2021〕506号 无为县佑萱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厂名厂址案 无为县佑萱商店 92340225MA2Q4BAN8T    许俊   根据投诉所反映的情况,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佑萱商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标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72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并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72瓶假冒侵权白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厂名厂址“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共进货10箱(每箱12瓶),进价130元/箱,销价140元/箱,已售出4箱。违法经营额1400元。进货无票据及联系电话等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3000元;没收侵权白酒“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6箱(共72瓶)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
5 无市监罚字〔2021〕507号 无为县襄安镇沙冲克俊商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县襄安镇沙冲克俊商店 92340225MA2P7DUWXM         张克俊 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襄安镇沙冲克俊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冷藏柜里摆放有4罐待销售的“红牛”饮料。该保健食品标注:“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250ml/罐,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2028200688,生产日期:2021.05.07,保质期至:2022.11.16”等字样,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立即下架并销毁上述保健食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7月9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从无为市某商贸公司处购进30罐上述“红牛”饮料,购进价是4元/罐,销售价是5元/罐。尔后,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未索取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直至案发,已售出26罐,还剩4罐。综上所述,当事人所售无检验报告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26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450元;没收违法所得2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
6 无市监罚字〔2021〕508号 无为市襄安万年商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市襄安万年商店 92340225MA2P5PC48F 杨万年 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襄安万年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3罐待销售的“红牛”饮料。该保健食品标注:“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250ml/罐,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2028200688,生产日期:2021.05.07,保质期至:2022.11.16”等字样,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立即下架并销毁上述保健食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7月9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从无为市某商贸公司处购进30罐上述“红牛”饮料,购进价是4元/罐,销售价是5元/罐。尔后,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未索取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直至案发,已售出27罐,还剩3罐。综上所述,当事人所售无检验报告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27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450元;没收违法所得27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
7 无市监罚字〔2021〕509号 无为县范俊生商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县范俊生商店 92340225MA2T72WD0A     范俊生         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范俊生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3瓶待销售的“东鹏特饮”饮料。该保健食品标注:“安徽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00ml,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4111100010,生产日期:2021.01.09,保质期:一年”等字样,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立即下架并销毁上述保健食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7月9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从无为市某商贸公司处购进30瓶上述“东鹏特饮”饮料,购进价是4元/瓶,销售价是5元/瓶。尔后,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未索取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直至案发,已售出27瓶,还剩3瓶。综上所述,当事人所售无检验报告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27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450元;没收违法所得27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
8 无市监罚字〔2021〕510号 无为县刘渡镇隆兴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无为县刘渡镇隆兴超市 92340225MA2P3QQ579 马玉霞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刘渡镇隆兴超市位于无为市刘渡镇新河村裴马自然村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正摆放有2.5公斤散称“皮蛋”对外销售,该散称“皮蛋”未见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下架上述产品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6月16日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从襄安万记调味品店购进的上述散称“皮蛋”,共购进5公斤,进价是13元/公斤,以1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购进时散称“皮蛋”里有一标签,标签中标注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但在售卖过程中丢了。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对外销售2.5公斤。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
9 无市监罚字〔2021〕511号 无为县阿东土菜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阿东土菜馆 92340225MA2P6LLG8B 李杰东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阿东土菜馆位于无为市刘渡镇庆丰行政村潘庄自然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后厨操作台上摆放有一袋标注为“十月丰”豆酱,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使用半袋,剩余半袋,该食品外包装未见其他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下架上述产品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6月18日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从襄安镇一家调味品批发部购进了上述“十月丰”豆酱,共购进1袋,进价为4元/袋,摆放在厨房操作台上用于制作对外销售的炒菜,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使用半袋,还剩半袋。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十月丰”豆酱购进时有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签标识,标签标识都在外包装盒子上,但在厨房里炒菜使用时把盒子丢掉了。鉴于上述“十月丰”豆酱仅作为菜品的一种调味料,使用量很小,与菜品售价关联极小,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
10 无市监罚字〔2021〕512号 无为县净轩净水机销售部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县净轩净水机销售部 92340225MA2P2TU71G  王会霞 2021年6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吴大行政村的无为县净轩净水机销售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15瓶红牛,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红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卫食健(1997)第3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规格】250ml/罐,【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见罐底,保质期至2022年07月27日,20210128。”等字样,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保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6月9日批准立案。2021年6月21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货架上的上述食品的是从无为市万斌商行购进的,具体购进时间已经记不清楚了,共计购进了一件(24罐),购进价格为120元每件(5元每罐),销售价格为5.5元每罐。上述食品自购进后共计对外售出了9罐,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票据,违法货值132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食品现场下架并退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396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9日
11 无市监罚字〔2021〕513号 无为县姚沟镇曙光批发部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无为县姚沟镇曙光批发部 92340225MA2P6JDW2Y  张正凤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吴大行政村的无为县姚沟镇曙光批发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3包康师傅香爆脆牛肉面,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康师傅,香爆脆,烤牛肉串味干脆面,净含量:面饼40克,油炸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号:SC10332011500894,保质期:六个月,产品标准号:GB17400,生产日期(批号):标于包装背面右下方。”等字样,上述食品外包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6月9日批准立案。2021年6月21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货架上的上述“康师傅”牌油炸方便面的进价是0.7元每袋,售价是0.8元每袋,是当事人在2021年1月份从康师傅代理商的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了12袋,售出了9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经营额共计9.6元,违法所得0.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9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9日
12 无市监罚字〔2021〕514号  无为县老九私房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老九私房菜 92340225MA2TQGLN4B 王英九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5日在无为县老九私房菜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无为县老九私房菜经营场所后厨货架上摆放有4瓶标注为“巨牛®番茄沙司”的调味料,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上述食品外包装瓶上均标注:制造商:深圳市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0.12;保质期:12个月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1年7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无为县老九私房菜经营者王英九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2020年1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上的周记调味品店处购进了5瓶标注为“巨牛®番茄沙司”的食品,进价8元/瓶。据当事人陈述,其在购进上述“巨牛®番茄沙司”后,在保质期内使用完了一瓶“巨牛®番茄沙司”,另又开启一瓶“巨牛®番茄沙司”使用了部分,后因2020年7月鹤毛镇发生水灾,当事人将剩余的4瓶调味料置于经营场所后厨货架上,之后就一直未使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视为违法经营行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2元。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当事人将剩下的4瓶标注为“巨牛®番茄沙司”的食品予以下架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13 无市监罚字〔2021〕515号 无为县赫店富康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无为县赫店富康超市 92340225MA2U67WU9K 朱从发  2021年7月5日我局开城市场监管所接到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无烟移【2021】第4号),函中表述:2021年7月1日该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无为县赫店富康超市”负责人朱从发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发现该店系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卷烟芙蓉王硬盒84mm5.7条、玉溪软盒84mm2.1条、利群(新版)硬盒84mm6.5条等14个品种32.5条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该案移交我局开城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2021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管所依法对经营者朱从发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经营者朱从发陈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21年6月中旬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后被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涉案卷烟货值共计6829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罚款1365.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14 无市监罚字〔2021〕516号 无为县开城镇琴琴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无为县开城镇琴琴超市 92340225MA2P7EWC1B 刘文琴  2021年7月5日,我局开城市场监管所接到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无烟移【2021】第6号),函中表述:2021年7月1日该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无为县开城镇琴琴超市”负责人刘文琴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发现该店系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卷烟玉溪软盒84mm38条、黄山(新制皖烟)硬盒84mm16条、黄山(金皖烟)硬盒84mm10条等9个品种83条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该案移交我局开城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管所依法对经营者刘文琴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经营者刘文琴陈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6月初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后被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涉案卷烟货值共计15955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罚款32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15 无市监罚字〔2021〕517号 无为县开城薄利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无为县开城薄利超市 92340225MA2N4EU53T 汪庆好 2021年7月5日我局开城市场监管所接到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无烟移【2021】第5号),函中表述:2021年7月1日该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无为县开城薄利超市”负责人汪庆好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发现该店系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卷烟玉溪软盒84mm4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软盒84mm1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硬盒84mm6条等12个品种120条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该案移交我局开城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管所依法对经营者汪庆好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经营者汪庆好陈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5月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后被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涉案卷烟货值共计2599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罚款52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16 无市监罚字〔2021〕518号 无为县开城克定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无为县开城镇克定商店 92340225MA2P4DTN32 陈克定 2021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市场维权人员的陪同下,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开城镇克定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称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 “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共141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待售。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涉嫌侵犯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5615869号“牛栏山陈酿白酒及图”注册商标之专用权。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6月1日从一路过的送货车上以125元/箱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共12箱(12瓶/箱),送货车详细信息经营者陈克定无法提供。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12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本局依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所出具的鉴定证明,认定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5615869号“牛栏山陈酿白酒及图”注册商标之专用权的商品。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的进货单据,也无法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关于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的供销合同。截止案发,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已对外售出3瓶,违法所得4.75元,货值金额17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1000元;没收被依法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141瓶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17 无市监罚字〔2021〕519号 无为县沙涛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沙涛超市 92340225MA2RLJ2Y24 沙涛 2021年6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陡沟镇西大街的无为县沙涛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6袋卫龙牌魔芋爽和14袋卫龙牌风吃海带,卫龙牌魔芋爽食品标签标注:委托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净含量:18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11.08;卫龙牌风味海带食品标签标注:委托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净含量:2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12.07,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事实并主动下架销毁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询问时陈述,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在无为卫龙经销商购进了20袋卫龙牌魔芋爽和20袋卫龙牌风吃海带,进价均为0.8元/袋,销售价均为1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了14袋卫龙牌魔芋爽和6袋卫龙牌风吃海带,最近一次销售是在2021年4月份,超过保质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18 无市监罚字〔2021〕520号 无为市蒋峰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无为市蒋峰超市 92340225MA2P67T773 蒋峰 2021年6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陡沟镇华龙社区街道25-26号的无为市蒋峰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袋待售桂圆干,上述食品标签均标注:食品名称:桂圆干,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市西南果品公司,地址:莆田市华亭镇西许106号,电话:2296543,保质日期:一年,生产日期见封口,上述食品标签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承认事实并下架销毁上述食品。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在芜湖瑞丰商贸城以10元/斤的价格购进了5斤散装桂圆干,当事人将上述食品散称销售了1800G,剩下的700G桂圆干分装成每袋350G对外销售,共分装了2袋,销售价为10元/袋,截止案发,分装的2袋桂圆干未对外销出,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19 无市监罚字〔2021〕521号 无为县明伟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无为县明伟超市 92340225MA2RHYXP5Y 吴明园 2021年6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福渡镇城东安置房小区9栋104室的无为县明伟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袋待售“好口味”牌金丝蜜枣,上述食品的标签均标注:金丝蜜枣,产地:河北沧州,生产商:沧州好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锦荣路691号,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4/12,上述食品标签均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承认事实并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询问时陈述,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从无为某流动货车上购进4袋“好口味”牌金丝蜜枣,进价为3.5元/袋,售价为5元/袋,截止案发,已销售1袋,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共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20 无市监罚字〔2021〕522号 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 92340225MA2P224N36 罗继伟 2021年6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福渡镇街道的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5盒“占老大”牌传统绿豆糕和3盒“占老大”牌传统蜜仁糕,上述食品的标签均标注:生产商:无为市汇香园食品厂,地址:芜湖市无为市建国街道,电话:13856526017,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6月5日,上述食品标签均未标注营养成份表,当事人承认事实并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询问时陈述,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从无为市汇香园食品厂购进5盒“占老大”牌传统绿豆糕和5盒“占老大”牌传统蜜仁糕,进价均为8元/盒,售价均为10元/盒,截止案发,已销售2盒蜜仁糕,违法所得4元,货值金额共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21 无市监罚字〔2021〕523号 无为县陡沟镇庆梅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无为县陡沟镇庆梅商店 92340225MA2P5LX679 李庆梅 2021年6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陡沟镇华龙街道的无为县陡沟镇庆梅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袋待售燕麦片,上述食品标签均标注:散称,数量件,单价10.00,包装日期:2021.06.10 10:23:20,庆梅超市,上述食品标签均未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配料表,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承认事实并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在芜湖大地农贸市场购进2斤散装燕麦片,进价为7元/斤,当事人分装成每袋1斤装对外销售,销价为10元/袋,截止案发,上述食品未对外售出,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22 无市监罚字〔2021〕524号 无为市吴晓玲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无为市吴晓玲商店 92340225MA2P1XR86K 吴晓玲 2021年6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陡沟镇华龙街道一区59号的无为市吴晓玲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袋待售荔枝干,上述食品标签均标注:荔枝干,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市华南果品公司,地址:莆田市双港镇五环路168号,电话:2296168,保质日期:一年,生产日期:见封口,上述食品标签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承认事实并下架销毁上述食品。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询问时陈述,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在芜湖瑞丰商贸城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5斤散装荔枝干,当事人将上述食品散称销售了1700G,剩下的800G荔枝干分装成每袋400G对外销售,共分装了2袋,销售价为12元/袋,截止案发,分装的2袋荔枝干未对外销出,货值金额24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23 无市监罚字〔2021〕525号 无为县蒋记烤鸭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无为县蒋记烤鸭店 92340225MA2RX79U7E 陈享玲 2021年6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电话举报,投诉人称在当事人店购买的熟食斤量不足,随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1台正在使用的电子秤,上述计量器具未见产品标签及型号,表面未粘贴计量检定合格标签,现场也未能提供该计量器具有效日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并当场停止使用上述电子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24 无市监罚字〔2021〕526号 无为县陡沟镇凯凯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陡沟镇凯凯超市 92340225MA2P6BE994 王俊 2021年6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陡沟镇西大街的无为县陡沟镇凯凯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6袋待售卫龙牌亲嘴烧,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委托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6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事实并主动下架销毁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询问时陈述,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在无为卫龙经销商购进了20袋卫龙牌亲嘴烧,进价均为0.2元/袋,销售价均为0.25元/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了14袋,最近一次销售是在2021年4月份,超过保质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
25 无市监罚字〔2021〕527号 无为县汪开银食品网店无证分装食品案 无为县汪开银食品网店 92340225MA2T1KUF03  汪开银   2021年5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邹宇、王增善接到举报信1封,举报人称在无为县汪开银食品网店开设的淘宝店上购买的“河北特产臭腐乳400g无油散装正宗农家自制超臭咸菜下饭菜包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标注生产日期,只有包装日期;2.未标注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证分装。2021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从河北邢台临西县老官寨镇福祥豆腐坊购进了1桶10斤“河北特产臭腐乳”,进价6元/斤。购进时为散装,购进后为了在网上销售方便当事人将上述食品用小瓶子进行分装,共分装了12瓶,销价13元/瓶(包含5元快递费)。当事人分装后标注标签时将原生产日期2021年5月1日标注为包装日期。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清单》中规定,腐乳为不允许分装食品。案发时上述分装食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56元,除去快递费当事人违法所得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