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襄安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3-22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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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3-22 21:34信息来源: 无为市襄安镇阅读次数:编辑:襄安镇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2〕311号 无为县牛埠镇爱国商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无为县牛埠镇爱国商店  92340225MA2P6EU3XB 裴爱国 2021年12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牛埠镇爱国商店销售的恭喜发财全红炮(规格型号:¢8×28mm /响)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批恭喜发财全红炮质量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产品标志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
据调查了解,该批质量不合格恭喜发财全红炮(规格型号:¢8×28mm /响)共进货15个。进价26元/个,销价30元/个,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60元。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1125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4日
2 无市监处罚〔2022〕312号 无为县迎春商贸中心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无为县迎春商贸中心  92340225MA2T54P554 徐玉华   2021年12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迎春商贸中心销售的爆竹(皖江彩虹鞭炮)(规格型号:¢8×28mm /响)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批爆竹质量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字体、引火线牢固性、烧成率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
据调查了解,该批质量不合格爆竹(皖江彩虹鞭炮)(规格型号:¢8×28mm /响)共进货100个。进价18元/个,销价20元/个,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00元。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4日
3 无市监处罚〔2022〕313号 无为县张金露超市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无为县张金露超市 92340225MA2P2QDB8C 张金露 2021年12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张金露超市销售的爆竹(皖江彩虹鞭炮)(规格型号:¢8×29mm /响)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批爆竹质量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产品标志、引火线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据调查了解,该批质量不合格爆竹(皖江彩虹鞭炮)(规格型号:¢8×29mm /响)共进货50个。进价17元/个,销价20元/个,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50元。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4日
4 无市监处罚〔2022〕314号 无为县长能商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无为县长能商行  92340225MA23KT17CA 吴长能   2021年12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长能商行销售的爆竹(皖江彩虹鞭炮)(规格型号:¢8×28mm /响)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批爆竹质量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字体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
据调查了解,该批质量不合格爆竹(皖江彩虹鞭炮)(规格型号:¢8×28mm /响)共进货50个。进价24元/个,销价30元/个,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300元。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375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4日
5 无市监处罚〔2022〕315号 无为县罗氏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无为县罗氏烟花爆竹专营店 92340225MA2P6PFG0U 罗兵  2021年12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罗氏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的爆竹(大地红)(规格型号:¢7×29mm /响)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批爆竹质量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字体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C级要求)。据调查了解,该批质量不合格爆竹(大地红)(规格型号:¢7×29mm /响)共进货200个。进价7元/个,销价8元/个,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200元。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4日
6 无市监处罚〔2022〕316号 无为市牛埠扣柱宝床垫厂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无为市牛埠扣柱宝床垫厂 92340225MA2P2T3024 徐扣柱 2021年12月2日,我局收到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市监案移〔2021〕21号),该案主要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南陵县三里家具城销售侵权床垫一案中发现无为牛埠镇的无为县牛埠柱宝席梦思床垫经营部(现变更为无为市牛埠扣柱宝床垫厂)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床垫一案/违法线索。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市牛埠扣柱宝床垫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销售涉案的“金皖宝”和“皖L宝”床垫,但是当事人经营者现场承认南陵县三里家具城销售的“金皖宝”和“皖L宝”侵权床垫是当事人生产销售出去的床垫,并且现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5日批准立案。2022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根据上述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2020年4月28日销售给南陵县三里家具城的“金皖宝”、“皖L宝”各规格床垫,系侵犯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皖宝【商标注册号:1766171】、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10194609】、经典皖宝【商标注册号:10194636】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床垫都是无为市牛埠扣柱宝床垫厂自己生产的,然后加贴“金皖宝”、“皖L宝”标签后销售给南陵三里家具城的。2019年9月10日销售15张,标示“金皖宝”14张(其中7张规格为1.8m*2m、5张规格1.5m*2m、2张规格1.2m*2m),标示“皖L宝”1张,规格为1.8m*2m;2020年4月28日销售标示“金皖宝”5张(其中3张规格为1.8m*2m,2张规格为1.5m*2m)。当事人未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已经清理。据当事人陈述,生产销售的上述规格为1.8m*2m标示“金皖宝”、“皖L宝”床垫的生产成本为280元/张,对外售价360元/张;上述规格为1.5m*2m标示“金皖宝”、“皖L宝”床垫的生产成本240元/张,售价310元/张;上述规格为1.2m*2m标示“金皖宝”、“皖L宝”床垫的生产成本为200元/张,售价280元/张。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640元,违法所得15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5日
7 无市监处罚〔2022〕317号 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 92340225MA2P36HE9Y 胡浩东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称“收到货后发现词食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9855,滥用执行标准,标签标注配料不足以支撑生产此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相关部门领导尽快处理,谢谢”,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花生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被举报产品照片,当事人承认曾在网上销售过。被投诉花生酥标签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建议立案调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当事人于2022年1月21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花生酥”是2021年11月22日在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购进的,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为8元/袋,已经全部在网上销售了。据当事人陈述,自己印制的标签替换了原标签,不知道GB/T19855是月饼的执行标准而非花生酥的执行标准。网上以14.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包装费用和邮寄费用为6元/袋。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对外销售。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48元,违法所得为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6日
8 无市监处罚〔2022〕318号 无为县襄安刘记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襄安刘记食品经营部 92340225MA2P6FUJ3H  刘飞飞 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投诉称“本人于2021年11月30日于抖音店铺(刘得宝食品)购买臭干,发现标签内标准为GB/T23586(酱卤肉制品),此产品为豆制品不应执行此标准,存在食品安全”。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投诉人反映的臭干,但据当事人现场陈述之前售卖过,臭干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23586,上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在淘宝网下架上述食品,并于2022年2月21日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刘飞飞于2021年11月底,从无为县刘小保豆腐坊购进了10袋上述臭干,购买时因为是散装称重,臭干原有标签张贴在臭干容器上,当事人臭干的标签是邮寄时通过打印机自己印制的,并不知道GB/T23586不是豆制品标准,当事人看别人家卖的板鸭包装标签使用的是这个标准,也就使用这个标准了。上述臭干购进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为18元/2袋,2袋/组,包装和邮寄费用要10元/个。截止到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6日
9 无市监处罚〔2022〕319号 无为县益喜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益喜食品经营部 92340225MA2UC56994 夏益喜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称“收到产品后发现配料表:材料包标注不完全用“等”代替没有标示出来的配料,违反GB7718第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希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鸡蛋散,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被举报产品照片,当事人承认曾在网上销售过。被投诉鸡蛋散合格证标注有“无为县钱记食品厂:鸡蛋散,配料:精粉、白糖、食用油、芝麻、饴糖等。配料表含有“等”字,违反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予以立案,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8日从无为钱记食品厂购进了5袋上述“鸡蛋散”,20包/袋,购进价格为8.5元/袋,包装费用和邮寄费用为5元/袋,在网上以15.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对外销售。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9元,违法所得为1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6日
10 无市监处罚〔2022〕320号 无为县阿兴食品经营部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县阿兴食品经营部 91340225MA8L8UG75L  夏振兴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30日将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一份由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的编号为:No:XC22340281344930435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人为夏益喜(系经营者夏振兴父亲)。报告显示:2022年1月17日对当事人生产的送灶粑粑进行抽检,食品名称:送灶粑粑,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1月1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和标称生产者名称均为无为县阿兴食品经营部,联系电话:187****3352,样品数量:4.7kg,抽样基数:15kg,抽样单编号:No:XC22340281344930435,抽样地点:生产成品库,封样状态:完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送灶粑粑。
经查,无为县阿兴食品经营部生产的送灶粑粑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共生产了15kg,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已对外销售。根据投料记录计算出生产成本为6.3元/kg,销售价格20元/kg,包装费用和邮寄费用为7元/kg。综上,违法经营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10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6日
11 无市监处罚〔2022〕321号 王学凯涉嫌未取得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案 王学凯 2022年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安徽超翔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公司厂区食堂内,当事人正在为安徽贝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提供午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7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2021年12月29日开始使用安徽超翔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堂提供餐饮服务,该食堂于当天开始向安徽贝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共计58人提供午餐服务,就餐费用为10元/人,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营19天,当事人所得共计11020元。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供餐服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1102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2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7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2〕322号 无为县赫店冬冬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无标签食品案 无为县赫店冬冬食品经营部 92340225MA2NJ1LNXK 周冬冬   2022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赫店冬冬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锅巴”食品2袋待售,其包装袋上未见食品标签信息,包装袋内也未见合格证标签。
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周冬冬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周冬冬陈述,其在2021年1月21日从襄安市场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锅巴”食品4袋,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6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现场提供上述“锅巴”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锅巴”食品已对外销售了2袋,无销售记录可查,无顾客反映出现不良后果。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12元,违法所得2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锅巴”食品予以下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8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2〕323号 无为市赫店美味滋蛋糕店涉嫌销售无标签食品案 无为市赫店美味滋蛋糕店    92340225MA2W3XQB1X 王志华  2022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赫店美味滋蛋糕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蓝莓酥”食品1盒待售,其包装袋上未见食品标签信息,包装袋内也未见合格证标签。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王志华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据当事人的经营者王志华陈述,其在2021年11月下旬从芜湖送货车以7元/盒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蓝莓酥”食品5盒,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15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现场提供上述“蓝莓酥”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蓝莓酥”食品已对外销售了4盒,无销售记录可查,无顾客反映出现不良后果。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15元,违法所得32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蓝莓酥”食品予以下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8日
14 无市监处罚〔2022〕324号 李先喜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李先喜 2022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2号冷库内发现当事人存放的无任何标签的冻虾1件,和无中文标签的冻虾1件,上述食品标签均不符合规定。2022年1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2022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1月23日当事人从南京市江宁区沈浩水产经营部处同批购进50件冻虾,每件10公斤,进价580元/件,销价28元/斤(其中有48件是国产冻虾,标签齐全。1件无任何标签,1件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20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扣押的2件冻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