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襄安镇 成文日期: 2024-11-21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1-2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1.08-2024.11.14)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1.08-2024.11.14)

发布时间:2024-11-21 16:51信息来源: 无为市襄安镇阅读次数:编辑:襄安镇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756号 食品 无为县洪汉明小店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4/10/8 2024/11/8 1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在售的4袋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2024031,保质期6个月)。截至检查结束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检查结束后,当事人经营者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
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经营者洪汉明到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蜀山镇众鑫商贸处以2.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方便面若干袋,对外按2.5元/袋的价格出售。上述4袋方便面在过期后未售出,其余方便面均在保质期内售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58号 食品 无为县银湖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牛埠所 2024/10/10 2024/11/11 35.00 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牛埠镇牛埠新街2号的无为县银湖大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5瓶待销售的雪花纯生啤酒,其产品包装上标识有“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代码:GB/T4927;生产日期:见标签或瓶盖喷码20240314;保质期:180天;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授权;华润雪花啤酒(蚌埠)有限公司出品(AB);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4032130356”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0月10日批准立案。2024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中旬从牛埠镇徐文祥商店购进了2件共24瓶涉案啤酒,进货价格为55元/件。购进后对外销售了19瓶,销售价格为7元/瓶,剩余5瓶超过保质期没有对外售出至检查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78号 食品 无为市双姐妹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4/9/13 2024/11/13 70.00 没收已过期待销售VINA生椰拿铁味夹心蛋酥9盒;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1000元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9盒待销售VINA生椰拿铁味夹心蛋酥,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品名: 生椰拿铁味夹心蛋酥,产品标准号:GB 710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44190004201,保质期:10个月,产地:广东省东莞市,生产日期:20231030A,制造商: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厂址: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象山工业园象和路二巷38号,电话:0769-88605199,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食品4月份购进的,进价:6.0元/盒,售价:7.0元/盒,共购进10盒,已卖1盒,剩余9盒被扣押,超过保质期限后售卖了1盒。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1元,货值金额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81号 食品 无为市精开超市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北所 2024年9月24日 2024/11/14 1.50 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巢无路东侧华星学校内的无为市精开超市经营部进行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有“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3袋(生产商: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生产日期:20220827,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6克)。上述食品均已过期。2024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9月,当事人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处购进10袋上述硬糖棒棒糖,进价0.5元/袋,销价1元/袋,超出保质期后没有售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85号 食品 无为市任克亮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8/27 2024/11/14 16.80 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1000元 2024年8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工单反馈内容至无为市任克亮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核实。举报人反馈无为市任克亮食品店私自将他人公司产品贴标,盗用,假冒伪劣。举报人提供有网购购买的产品实物照片,照片中产品的包装物印有“无为市襄安占制食品厂;产品名称:鸡蛋散……小作坊登记证编号:ZF34022420180126”等信息;该产品的外包装粘贴有纸质标签,标签内容为“农村小阿美特产(手工鸡蛋散);品名:鸡蛋散(沙琪玛);加工类型:热加工;配料:精面粉、白砂糖、植物油、鲜鸡蛋、饴糖、葡萄糖浆;生产日期:2024/07/18;食用方法:开袋即食;执行标准:GB/T20977;贮存条件:请置于避光阴凉干燥处;生产许可证:SC1243022505641;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6个月;服务电话:18655300380;委托商:无为市农村小阿美食品经营部;生产商: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镇粮站河边”等信息。执法人员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产品,执法人员出示举报人反馈照片,被举报人承认该产品由网店“乡村小芳食品部”售出。综上,无为市任克亮食品店经营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不一致的食品“鸡蛋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于2024年9月25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该“鸡蛋散” 由无为市襄安占制食品厂生产,该产品外包装与加贴的纸质标签内容不符,其塑料包装物载明生产商为“无为市襄安占制食品厂”,而其自行加贴纸质标签该产品载明生产商为“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据当事人陈述,因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偶有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其自行补打标签补充产品信息,疏忽失误错用模板导致该产品错贴标签。其自行加贴标签产品数量1袋,货值16.8元。综上所述,涉案产品货值16.8元,违法所得16.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786号 食品 无为市襄安味佳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9/20 2024/11/14 60.00 摸搜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元 2024年9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扎”产品配料表虚假标注的线索,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襄安工业园8号的无为市襄安味佳食品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人购得的“小扎”产品的照片标签配料标注“配料:小麦粉、芝麻、白砂糖、植物油”,未标注发面所使用的原料复配膨松剂,标签中未在配料栏标注该原料,亦未在标签中标注该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因新老员工更替导致标签问题。新员工因业务生疏,调整产品标签内容失误导致标签未标注发面所使用的原料复配膨松剂。当事人于2024年 8/月27日,根据“无为美食汇”网店(营业执照名称无为市心悦土特产店)的订单要求生产了10袋上述“小扎”产品,售价6元/袋,合计60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商品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提供有供货记录。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