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襄安镇 成文日期: 2024-12-10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2-1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1.29-2024.12.05)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1.29-2024.12.05)

发布时间:2024-12-10 16:54信息来源: 无为市襄安镇阅读次数:编辑:襄安镇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887号 食品 无为市严桥美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严桥所 2024/11/6 2024/12/2 10.00 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000元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一份,投诉人称于2024年10月18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到过期“乐事薯片”,执法人员并于2024年10月25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两袋乐事得克萨斯烧烤味薯片(食品包装袋标签标注有:生产商: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SC10111151410047,保质期为9个月等事项)生产日期为20231101,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乐事薯片是今年过年的时候当事人从合肥采购回来的,乐事薯片购进了三个口味拼的一箱,总共12袋,上述“得克萨斯烧烤味乐事薯片”进了4袋。进价57元/箱,售价5元/个。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投诉人购买上述薯片两个为超过保质期售出,剩余两个待销售,其余的均在保质期内售出。违法货值合计10元,获违法所得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90号 食品 无为市中鑫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严桥所 2024/10/10 2024/12/2 140.00 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00元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号和2024年9月23日分别接到不同投诉人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的投诉。投诉人称购买裕乡河玉米粉和裕乡河薏仁米,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标注值有误。执法人员并于2024年9月30日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未在经营场所发现包装好的裕乡河玉米粉和裕乡河薏仁米产品,但发现旧的未使用的上述产品标签若干(裕乡河玉米粉营养成分表印有蛋白质含量为8.3克,营养参考值为24%。裕乡河薏仁米营养成分表印有蛋白质含量为12.8克,营养参考值为27%)。以及现场还摆放有新印的上述产品标签(上述裕乡河玉米粉营养成分表印有蛋白质含量为10克,营养参考值为17%。裕乡河薏仁米营养成分表印有蛋白质含量为12.8克,营养参考值为21%)。现场当事人自称之前接到关于相似投诉,便制作了一些新的标签,生产经营已在使用新的标签。且当事人现场主动销毁了旧的上述产品标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在调查过程,指导当事人举一反三,对所有产品的营养成分表自查自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注。                                                          
经查,上述销售贴有旧标签的裕乡河玉米粉为当事人2024年3月份从东兴市宝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采购一袋,总计12.5kg,进价为40元/袋,后自行分装,每袋690克,共分装15袋,售价4元/袋。上述销售贴有旧标签的裕乡河薏仁米为当事人2024年4月份从东兴市宝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采购一袋,总计15kg,进价为40元/袋,后自行分装,每袋750克,共分装20袋,售价4元/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违法货值15×4+20×4=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93号 食品 无为市迎客茶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4/10/29 2024/12/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内容,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材料中涉诉产品,根据投诉举报材料,涉诉产品标签:黄山毛峰,北纬30°,黄金产茶区,茶的故乡,未见其他有效标签信息。2024年10月2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涉诉产品购进日期应是今年三月份,从一黄山交易市场一商户购进的,共购进1盒,当事人口述为自己食用,后期开网店就在网上售卖掉,因为进货时是现金付款,而且供货商户是流动摊贩,现在已经找不到人了,进价是50元/盒,每盒250g,售价是75元/盒,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有机认证为当事人儿子误操导致,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故本案违法所得75元,货值金额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897号 食品 无为市玫瑰园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城南所 2024/9/11 2024/12/5 690.50 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电话反映有群众于无为市玫瑰园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时发现桌上菜品名称:香菇炖牛腩中有异物,并表示多人出现身体不适并已拨打急救电话送医,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食品情况,发现上述菜品中有白色虫样异物。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该菜品:香菇炖牛腩的原料是香菇和牛腩,香菇是其公司采购经理2024年8月24日于无为大地(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14幢131-136的无为市夏记冷冻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购的,进购了2斤,每斤40元;牛腩是其2024年8月29日于无为市无城镇中心菜市场2楼7号摊位的赵氏牛羊肉批发部进购的,进购了18.5斤,每斤33元。截至询问调查时,被委托人提供了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经核实,当日现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690.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