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襄安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2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2.28-2025.03.06)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2.28-2025.03.06)

发布时间:2025-03-20 17:29信息来源: 无为市襄安镇阅读次数:编辑:襄安镇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207号 食品 无为县黄姑翠兰水饺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案 蜀山所 2025/1/14 2025/2/28 8435.00 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85元 2025年1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黄姑老街道的无为县黄姑翠兰水饺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10袋已经制作好的冷冻水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经营食品的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资质材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0袋冷冻水饺予以扣押(文书编号:无市监强制〔2025〕7号),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冷冻水饺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6日批准立案。
2025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取得作坊登记生产经营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2024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冷冻水饺,售价为35元/袋,每袋内有100个水饺,直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共计生产水饺241袋,涉案货值为8435元,除去扣押的10袋水饺以外,其余水饺均已售出,据此计算当事人获违法所得8085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09号 食品 无为县刘渡镇新农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5/1/4 2025/2/28 20.00 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袋“赖伊袋®”红砂糖,包装袋标注“合肥市晨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010205158,产品标准号:GB 317,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2023年1月2);净含量:248克”等字样,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当场销毁上述过期食品,并于2025年1月3日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赖伊袋®”红砂糖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从无为一商贸公司购进,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是4元/袋,以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该“赖伊袋®”红砂糖,在保质期内销售出8袋,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未对外售出,另有2袋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赖伊袋®”红砂糖自行下架并销毁。由于生活琐事繁忙疏于管理店面,未及时清理导致售出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为20元,违法所得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10号 食品 无为市寻味徽州美食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11/12 2025/2/28 178.00 没收违法所得178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无为市寻味徽州美食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投诉举报人反馈无为市寻味徽州美食食品店经营的“红薯淀粉”标签存在问题。据投诉举报人反馈该“红薯淀粉”的标识制造商为无为黄老头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该制造商未持有该产品标识的登记证编码ZF34022420190215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无为市寻味徽州美食食品店负责人刘日升一直从事食品销售工作。涉案产品“红薯淀粉”为当事人从无为县黄佬头米面店购得,因该产品运输不当导致标签破损,当事人自行补打标签,因疏忽导致补打的标签制造商主体与登记证不符(无为县黄佬头米面店与无为黄老头风味食品有限公司名称类似,为同一负责人)。我局执法人员指出上述产品标签存在问题后当事人当场下架该商品。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红薯淀粉10袋,进价12元/袋,售价17.8元/袋。综上,违法产品货值178元,违法所得1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11号 食品 无为市金馨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11/12 2025/2/28 117.60 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0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12345热线的督办记录单(240805116658034)的反馈内容至无为市金馨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核实。投诉举报人反馈无为市金馨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红薯淀粉”标签存在问题。被投诉举报产品的红薯粉的标签印有“红薯粉;配料表:红薯 淀粉 饮用水;保质期:常温60天;存储方式:阴凉干燥 避光处;净含量:散装称重;小作坊:ZF34018120200203;生产商:巢湖市坝镇南巢坝香粉丝加工厂;执行标准:GB/T23587;生产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夏店行政村立新村;生产日期:见打印;联系电话:153919、43508”等字样。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3587的现行有效标准为GB/T 23587-2009 粉条,非淀粉类产品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涉案产品“红薯粉”的标签由当事人无为市金馨食品经营部提供,据当事人陈述,因产品标签运输过程磨损,当事人自行补打标签,疏忽导致补打的标签内容错误。我局执法人员指出上述产品标签存在问题后当事人当场下架该商品。据当事人提供的销量记录,共售出“红薯粉”产品7袋。该产品进价12元/袋,售价16.8元/袋。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117.6元,违法所得117.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12号 食品 无为县鼎顺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4/12/4 2025/2/28 34.00 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1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无为县鼎顺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投诉举报人反馈无为县鼎顺餐饮有限公司(网店无为小陶特产)经营的“蒲包干”标签存在问题。据投诉举报人反馈该蒲包干的产品配料表造假,该产品含有辣椒,配料表中未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无为县鼎顺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陶光顺一直从事食品销售工作。涉案产品“蒲包干”为当事人从生产者无为县刘小保豆腐坊购得,因运输过程导致该产品标签破损,当事人自行补打标签,因疏忽导致补打的标签中配料与实物不符。我局执法人员指出上述产品标签存在问题后当事人当场下架该商品。该蒲包干产品进价12元/袋,售价17元/袋。据当事人陈述,标签存在问题的蒲包干产品售出2袋。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34元,违法所得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13号 食品 无为市刘渡镇李记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5/1/20 2025/2/28 24.00 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农林行政村谢庄自然村24号的无为市刘渡镇李记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3袋由四川中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事兴®”红烧牛羊肉调料,该食品包装袋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代号:Q/ZHS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1402504,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背面喷码,20230311,产地:四川省成都市,净含量:160克,可用于烧鸡、鸭、鱼、鹅、兔,麻辣鲜香,一料多用”等字样。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3袋超过保质期的“红事兴®”红烧牛羊肉调料,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3袋超过保质期的“红事兴®”红烧牛羊肉调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从无为一商贸送货车送过来而购进的,该食品保质期至2024年9月10日。当时购进5袋,进价为6元/袋,购进后摆放在货架上以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保质期内售出2袋。由于该调料不好卖,剩余3袋摆放在货架上好几个月份都没有售出,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综上,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2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14号 食品 无为县亚兰果蔬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5/1/16 2025/2/28 50.00 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据投诉人投诉称无为县亚兰果蔬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襄安社区海会寺街道的无为县亚兰果蔬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摆放有标注江苏香居食品生物科技有限期公司生产的“尊贵佳礼”欧式曲奇饼干,该食品标示:“金唐记,加工方式:热加工(烘烤类),产品类型;酥性饼干,产品标准号:GB/20980,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标示于包装上,食用方法;开袋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2038100659,2023/12/08”等字样,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尊贵佳礼”欧式曲奇饼干,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1盒超过保质期的“尊贵佳礼”欧式曲奇饼干是当事人经营者父亲2024年7月份生病亲友看望他而送过来的。觉得也没人吃,就放在经营场货架上以50元对外销售。由于是别人送的,也没注意这个保质期,与其他水果等包装盒放在一起,搞混淆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综上,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5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17号 食品 无为市小镇饮品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襄安所 2025/1/21 2025/2/28 45.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0日,根据专职网格员上报的问题,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新街的无为市小镇饮品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1袋由安徽汉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鸭屎香乌龙轻乳茶(已开封,使用约五分之一),该食品原料标注:“产品类别:风味固体饮料,净含量:1千克,产品标准代号:GB/T29602,生产日期:见打码处,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4052306127,产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2023/10/18”等字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鸭屎香乌龙轻乳茶”,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鸭屎香乌龙轻乳茶”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网络上购进,当时购进1袋,购进价是45元/袋,放在操作台的货架上是用于给客户充奶茶用。这种乌龙轻乳茶是作调味用,用得量非常少,随奶茶售卖,与奶茶的价格关联不大。该乌龙轻乳茶当事出人购进时,在保质期内用过几次,觉得不畅销,就不再使用了,存放在货架上,由于疏忽没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才导致超过保质期没有及时清理。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18号 食品 无为市阿贝羊肉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襄安所 2025/1/20 2025/2/28 3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17日,根据专职网格员上报的问题,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社区白合行政村的无为市阿贝羊肉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后厨操作台的货架上摆放有1袋由四川俏味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碟蘸料(微辣),已开封(已使用三分之一左右)。该食品原料外包装袋的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Q/QWF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251012402701;保质期:12个月;包装规格:1kg/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6日”等内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干碟蘸料”,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干碟蘸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网上购进,当时购进1袋,购进价是30元/袋,摆放在后厨操作台上是用来给顾客烧菜作调料用。这种“干碟蘸料”作为食品调料,用得量非常少,随菜销售,与菜品价格关联不大。由于疏忽没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才导致超过保质期没有及时清理。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的货值为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19号 食品 无为市食德酒楼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襄安所 2025/1/21 2025/2/28 13.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0日,根据专职网格员上报的问题,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刘渡社区老街的无为市食德酒楼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后厨操作台上摆放有1瓶由佛山市海天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生抽(酿造酱油)(已开封,使用约三分之二),该食品原料标注:“产品标准号:GB/T1818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060800014,海天酱油,中华老字号,优选黄豆酿造,非脱脂大豆,质量等级:三级,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瓶身或瓶盖,净含量:1.9L: 20230113”等字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鲜味生抽(酿造酱油)”,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鲜味生抽”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从襄安一调味店购进,当时购进1瓶,购进价是13元/瓶,摆放在后厨操作台上是用来给顾客烧菜或凉菜作调料用。这种“鲜味生抽”用得非常少,随菜销售,与菜品价格关联不大。由于当事人疏忽没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才导致超过保质期没有及时清理。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1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23号 食品 无为县湖陇幸福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5/1/22 2025/2/28 6.05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湖陇幸福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八爪烧(产品名称:八爪烧,产品类型:油炸类膨化食品,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2699,生产许可证号:SC11234012207100,生产日期:2024.07.01,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合肥市俊辉食品有限公司)1.1斤,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7月份当事人无为县湖陇幸福超市从一送货车处以每斤4.8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八爪烧8斤,尔后以每斤5.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八爪烧在保质期内售出6.9斤,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0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24号 食品 无为市多为家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5/1/22 2025/2/28 6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多为家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芝城®纯芝麻酱(品名:纯芝麻酱,执行标准:LS/T3220,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402251002426,产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2日,净含量:400克) 6瓶,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3月份当事人无为市多为家超市从一送货车处以每瓶9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芝城®纯芝麻酱8瓶,尔后以每瓶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芝城®纯芝麻酱在保质期内售出2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25号 食品 无为市郑小钱早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泉塘所 2025/1/22 2025/2/28 4.5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郑小钱早餐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有一袋已打开使用的百钻无铝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食品添加剂(未添加铝))(产品标准代号GB1886.245,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42050300018,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5/11 19:11,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千克),该食品添加剂已经超过保质期。2025年1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7月当事人无为市郑小钱早餐店从网上以每箱9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百钻无铝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一箱共20袋,尔后用于店内和面做包子,至检查时上述百钻无铝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目前不在店内制作面团,所使用的面团都是从无为市保哥花姐早餐店送过来的,上述百钻无铝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超过保质期后未曾使用,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4.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26号 食品 无为县美多力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5/1/22 2025/2/28 24.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美多力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加加®带嘴鸡精(产品名称:加加带嘴鸡精(鸡精调味料),产品标准号:SB/T 1037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3012400611,生产日期:2023年5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00g)6袋,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无为县美多力超市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3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加加®带嘴鸡精20袋,尔后以每袋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加加®带嘴鸡精在保质期内售出14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4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27号 食品 无为市珍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泉塘所 2025/1/22 2025/2/28 6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珍成蛋糕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有一袋已打开使用的文研®干燥珠葱(食品名称:文研干燥珠葱,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产品标准号:NY/T960-2006,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212810350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g±),该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2025年1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4月当事人无为市珍成蛋糕店从巢湖巧富源的送货车以每袋6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文研®干燥珠葱1袋,用于做蛋糕,至检查时上述文研®干燥珠葱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文研®干燥珠葱超过保质期后未曾使用,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原料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28号 食品 无为市宜口香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泉塘所 2025/1/22 2025/2/28 23.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宜口香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有一袋已打开使用的苏厨®鸡精(品名:苏厨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6日,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代号:SB/T1037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11502732,生产者名称:南京才华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kg),该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5月当事人无为市宜口香烧烤店从一襄安超市以每袋23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苏厨®鸡精1袋,尔后主要用于夏天制作龙虾,至检查时上述苏厨®鸡精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陈述,超过保质期后未曾使用。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3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原料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31号 食品 无为市钱春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无城所 2025年2月17日 2025/3/6 58.00 没收违法所得58元;罚款3000元 2025年2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无为市钱春餐饮店无资质违法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店内菜品无明码标价,且存在收取餐位费的情况。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钱春餐饮店进行调查核实,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范围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在该店收银台上发现有1张菜品价格单和1张点菜单,点菜单显示有以下文字内容:“餐费8元、夫妻肺片58元…”,现场检查中未在就餐区域及后厨发现制作好的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当事人承认事实,2025年2月1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无为市钱春餐饮店自2025年过年期间开始从事“夫妻肺片”、“卤牛肉”制售服务,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帐,无法查明涉案食品销售的具体数量,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5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34号 食品 无为县南湖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姚沟所 2025/1/6 2025/3/6 148.00 没收违法所得148元;罚款10000元。 2024年11月22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抽检。检测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对无为县南湖纯净水厂(普通合伙)制售的包装饮用水(商标:泉芝源,规格型号:15L/桶,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0日)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2月10日签发了编号为TWJS2411275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23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同批次食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6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经调查,2024年5月31日,无为县南湖纯净水厂(普通合伙)制售的包装饮用水(商标:泉芝源,规格型号:15L/桶,生产日期:2024年5月30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3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320元。
2024年11月22日对无为县南湖纯净水厂(普通合伙)制售的包装饮用水(商标:泉芝源,规格型号:15L/桶,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0日)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2月10日签发了编号为TWJS2411275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生产了与抽样产品同批次包装饮用水共30桶,除抽检7桶外其余的包装饮用水已全部售出,提供了生产和销售记录。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未能召回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显示:因灌装设备老化导致生产的饮用水未达到过滤标准。当事人在整改期间更换过冲压水泵,对重新生产的饮用水进行送检并检验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饮用水的加工成本为3元/桶,抽样产品销售价格为28元/桶,含桶押金20元/个。剩余23桶销售价格为4元/桶。据此计算货值为148元,违法所得为1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