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襄安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2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3.07-2025.03.13)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3.07-2025.03.13)

发布时间:2025-03-20 17:30信息来源: 无为市襄安镇阅读次数:编辑:襄安镇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242号 食品 无为市咖咔芝茶奶茶鹤毛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蜀山所 2025/1/14 2025/3/7 3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鹤毛镇鹤毛街道的无为市咖咔芝茶奶茶鹤毛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操作间柜台上发现有1瓶巧克力味风味饮料浓浆,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417。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2025年1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无为市咖咔芝茶奶茶鹤毛店经营者张晶晶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咖咔芝茶总公司以30元/瓶购进处购进了上述巧克力风味饮料浓浆2瓶,1瓶在有效期内用完了,1瓶一直没用完剩到今天。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视为违法经营行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30元。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43号 食品 无为县富豪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5/1/14 2025/3/7 15.00 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百胜社区百胜街道的无为县富豪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冰箱里发现有1袋已开封使用的水晶贡丸,包装上标识:生产厂家:厨道食品厂,生产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电厂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院内干鲜区101,保质期:12个月等法定信息,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经营者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0月份从无为夏记冷冻食品店购进采购了一袋上述水晶贡丸,进价为15元/袋,当事人使用上述水晶贡丸主要用于烧菜,由于当事人粗心大意将生产日期磨损。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15元,因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食品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44号 食品 无为市文骏土菜馆(个人独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5/1/14 2025/3/7 30.00 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花桥行政村的无为市文骏土菜馆(个人独资)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里发现有3袋吴纪香菜,包装上标识:制造商:繁昌区荻港镇吴纪香菜经营部,净含量:500克±5克,保质期:0~10℃保鲜3个月等法定信息,未见生产日期,其中两袋已开封。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经营者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0月份从繁昌荻港购进采购了三袋上述吴纪香菜,进价为10元/袋,当事人使用上述吴纪香菜主要用于烧菜,由于当事人粗心大意将生产日期磨损。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30元,因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食品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45号 食品 无为县张得利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5/1/14 2025/3/7 6.00 没收涉案的2根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辣脆肠;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元
接12315平台投诉,消费者称其于2025年1月5日在无为县张得利超市花费2元购买了双汇香肠,生产日期2024年10月5号,保质期是90天,两根都已过期。2025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的无为县张得利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在售的2根于举报内容相同批次的双汇香辣脆肠,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标明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41005等法定信息,截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5年2月2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无为市超泷商贸处以1.8元/根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双汇香辣脆肠,对外按2元/根的价格出售。因供货商定期进行供货,当事人经营者未建立进货台账,上述双汇香辣脆肠在过期后有3根仍对外销进行销售,其中1根由投诉举报人购买,剩余2根过期后未售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58号 食品 无为市一禾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案 城东所 2024/12/16 2025/3/11 969.31 没收违法所得969.31元;罚款1000元 自2024年11月26日起,我局陆续收到涉及当事人网上销售的食品的举报,举报内容分别为:1、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正鹏大米(生产商: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地址:芜湖市无为市福渡工业区,等级:一级)涉嫌污染物超标和虚标质量等级;2、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正鹏大米(生产商: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福渡镇朱老村(通江大道旁))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3、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正鹏大米(生产商: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福渡镇朱老村(通江大道旁))脂肪含量标注不符合GB28050-2011规定。2024年12月16日,经我局相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上述举报合并立案处理。
经查明,自2024年11月初起,当事人以55元/箱的价格从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购进大米20箱(规格为25袋/箱、1斤/袋),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大米的袋装在网上售卖,并在有订单出售时张贴其重新的制作标签。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举报事项是涉及标签虚假标注,均是当事人安排的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初重新制作,共制作了500份,其中营养成分表内容摘抄自网上,与生产厂家的信息不一致;其余信息均是实际生产厂家的真实信息一致。现售出时使用的标签外,剩余标签已经销毁。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涉案食品477袋,其中以0.01元价格售出120袋,以3.18元价格售出103袋,以2.5元价格售出117袋,以3.98元价格售出74袋,以0.85元价格售出63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69.31元,违法所得为969.3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59号 食品 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无城所 2025/2/18 2025/3/12 5.60 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6元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在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1包“汪仔牛奶饼干”,消费2元,生产日期为P20240106H1,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产品已过期;另有投诉反映在隆兴超市购买喜之郎巧克趣开心时间,消费49.96元,部分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1月5日,上述产品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在售的“汪仔牛奶饼干”,且在售的喜之郎巧克趣开心时间(巧克力草莓味),保质期为12个月,包装喷码为20240825宁c8,未发现过期食品。2025年2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6月11日从无为鑫运商贸购进一批汪仔牛奶饼干,进价1.7元/袋,售价2元/袋;该产品已售完,举报人提供了购买上述过期食品的视频材料;另有当事人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从无为新动力商贸购进的一批喜之郎巧克趣开心时间,进价18元/斤,售价19.9元/斤,当事人自述喜之郎巧克趣开心时间(巧克力草莓味)是散称的,堆在一起,有几个过期的工作人员日常检查疏忽了,没有及时清理下架。当事人建立了台账,但台账反映不了批号,各个批号都是混在一起销售的,涉案产品过期后实际销售了多少无法确定。根据投诉举报提供的材料计算,汪仔牛奶饼干1袋,喜之郎巧克趣开心时间(巧克力草莓味)3盒,每盒净含量30g,故本案货值为5.6元,违法所得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64号 食品 无为市谢士祥小吃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3/12   警告;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台上有1袋未开封的食品配料,该食品配料包装上标注:香巴尔,青岛香巴尔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云山镇人民路2号2,销售热线:0532-83330111 8333
0222 83330333,传真:0532-83343777,Http://www.xiangba
er.com。上述食品配料包装上未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底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从一送货车处以先用后付的方式购进了1袋上述食品配料,尔后用于店内烹饪使用。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另,因上述食品配料尚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配料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67号 食品 无为县悦来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泥汊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3/12   没收涉案啤酒6瓶,味叔盐调味料1瓶;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三溪行政村的无为县泥汊悦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注为“产品名称:味叔盐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04.1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5克”等字样食品一瓶,又发现标注为“龙津甘泉啤酒、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20240415、净含量:360ml”等字样食品6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2025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是2025年1月15日从福源超市购进的,一共购进1箱、一箱12瓶,进价为23元一箱,共卖出6瓶,剩余6瓶啤酒临期时计划做菜用的,但放至过期后也未使用。味叔盐调味料从大地农批购进的,进价10元,共购进3瓶,其余用完了,就剩余一瓶未用完就过期了,也是做菜用的不对外销售。故上述涉嫌违法的食品涉案货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68号 食品 无为市山水嘉园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泥汊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3/12 68.00 没收涉案大理风情酸奶2瓶、百威啤酒6瓶;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三溪行政村的无为市山水嘉园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注为“大理风情风味酸奶、净含量:320克、生产日期:20240514、保质期:常温密闭保存100天”等字样食品两瓶,又发现标注为“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40417、保质期:6个月”等字样食品6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2025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2024年11月16日从无为供货商处购进的,大理风情风味酸奶共购进20瓶,进价为7元一瓶,售价10元每瓶,该风味酸奶未过期前售出18瓶,过期后未对外售出;百威啤酒共购进1箱,1箱共12瓶,进价为5.5元一瓶,售价8元每瓶,该啤酒未过期前售出6瓶,过期后未对外售出。故上述涉嫌违法的食品涉案货值68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69号 食品 无为县洪福居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泥汊所 2025年1月15日 2025/3/12   没收涉案过期食品1袋;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注为“品名:小米辣、净含量:2kg、生产日期:2024/01/12、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食品共计1袋,上述食品已过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是2024年8月1日从无为大地农批老吕干货批发部处购进的,一共购进4袋,进价为6元每袋,涉案食品为做菜使用不对外销售,剩余一袋过期后并未使用,故涉案食品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70号 食品 无为县新乡情缘家常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泥汊所 2025年1月17日 2025/3/12   没收涉案土豆粉4袋、安井奶香馒头1袋;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泥汊社区的无为县新乡情缘家常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注为“产品名称:土豆粉(湿粉条),生产日期:2024.03.14,保质期:常温贮存、阴凉避光条件下90天;冷藏(0℃-4℃)条件下120天,净含量:350克”等字样食品3袋,又发现标注为“产品名称:土豆粉(湿粉条),生产日期:2024.03.12,保质期:常温贮存、阴凉避光条件下90天;冷藏(0℃-4℃)条件下120天,净含量:180克”等字样食品1袋,又发现“安井奶香馒头、生产日期:20201208、保质期:-18℃条件下12个月、净含量:240克(12只装)”等字样食品1袋,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7日批准立案。2025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都是从菜市场购进的,一共购进3袋350克装的、1袋180克装的土豆粉,1袋安井奶香馒头;350克装的土豆粉进价为2元一袋,180克装的土豆粉1.5元,安井奶香馒头1袋5元,都是做菜用的不对外销售。故上述涉嫌违法的食品涉案货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