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2021年农业特色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无为市2021年农业特色产业扶贫开发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特色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保障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转,进一步增强主体扶贫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包括招商引资农业企业、市本级以上(含市本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四类。
第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为2020-2021年新引进的农业企业。
第四条 龙头企业应具备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现有固定资产规模达500万元以上等条件;近两年来,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无失信行为,社会信誉度高;非大宗粮棉油生产经营类企业。
第五条 本次申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和龙头企业建设类项目配套自筹资金不少于专项资金的50%,同等条件下,自筹比例高的优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无为乡投公司建设类项目配套自筹资金不作具体要求。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本着扶大扶优扶强,发展高效农业特色产业的原则,由各镇政府在充分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在镇域范围内择优选择项目实施主体,若本镇内无合适主体,可跨镇优选实施主体实施项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村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自行组织申报,自主建设。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林业、扶贫、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等部门联合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对各镇申报的项目实施主体和具体项目开展评审,推荐初选名单。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研究提出初步名单,提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最终确定具体实施主体名单及项目扶持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分配至相关镇,镇政府根据各村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再将资金分配至若干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其投资到项目实施主体,各实施主体采取自主招标方式开展建设。各镇政府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工,并及时按规定兑现带贫任务,发挥扶贫资金效益。
第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新建的固定资产,其中,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需用于生产车间、管理用房和机械设备等建设,形成相对独立固定的资产,自筹资金可用于道路、桥梁、移动的机械设备、节水灌溉系统等建设,并确保项目在2021年11月底前竣工,12月底前完成决算审计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聘请中介机构(2019年-2021年无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库中审计机构)对新建资产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后,镇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初验,市农业农村部门聘请第三方进行最终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企业只有使用权,跨镇实施项目的镇可委托无为乡投公司代为管理资产。项目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按工程监理出具的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资金,第一批为完成工程量30%时,拨付项目款的25%,以后可视工程进度适时拨付,验收合格出具审计报告后,再拨付全部剩余资金;采购类项目设备安装到位,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如果企业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申报项目镇政府负责追回所投专项资金或收回固定资产经营权。
第五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分类设定绩效目标,项目年投资收益率不低于专项资金的6%,其中招商引资、龙头企业和乡投公司建设类项目,每年至少带动5个贫困人口务工,实现人年务工收入达5000元以上(以银行打卡记录为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建项目,要实施订单生产带动,年收购10户以上贫困户特色农产品,户年货值3000元以上。鼓励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务工就业、土地流转和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
第十六条 投资收益归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主要用于村内贫困户公益性岗位设置或按股分配给持股贫困户,户年分红收益不少于400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后,前三个年度为第一个投资周期,按照镇政府、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营主体共同议定的收益率执行,以后以五年为一个投资周期,再由上述三方根据经营主体经营效益和入股资产状况确定投资收益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