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为市2021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为市2021年民政民生工程
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按照《无为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无政〔2021〕25号)要求,2021年,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等多项民生工程。为进一步推动2021年度民生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省、市级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共同制定了我市2021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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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民政局 无为市财政局
无为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8日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 号)、《芜湖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行动计划》(芜政办〔2019〕5号)等精神,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根据2021年省民生工程《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居家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提升改造。2021年,提升改造无为市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能力。
(二)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镇、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三)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完成不低于50户困难老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四)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五)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策,实现应补尽补。
(六)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
建设无为市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我市智慧养老服务水平。
(二)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补贴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新建符合条件的无为市级养老指导中心、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后,芜湖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无为市级养老指导中心、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政府依托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中芜湖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无为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民政局审核后商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四)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对无为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低收入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无为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无为市无城镇城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15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券100、150元补贴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低保老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月。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适当发放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无为市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无为市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五)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每户补助不低于2000元,市级财政补贴标准1000元。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镇审核、无为市民政局审批;无为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镇政府、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民政局实地验收。
(六)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无政〔2016〕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七)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
2、继续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市政府出资为具有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民政局应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
(八)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无为市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无为市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3、实施步骤。无为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无为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无为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无为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无为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无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无为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芜市办〔2021〕4号)贯彻落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及《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19〕61号)等有关文件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2021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审核确认,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按照相关认定办法执行。
(二)保障标准
按照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1〕110 号)和《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办秘〔2021〕31号)要求,从2021年7月开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62元/月/人提高到742元/月/人。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19〕61号)和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芜市办〔2021〕4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芜市办〔2021〕4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65元/月/人,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其中财政补助资金由570元/月/人提高到670元/月/人,从2021年7月起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供养对象、部分自理供养对象护理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的10%,即97元/月/人;集中供养对象中失能供养对象护理补助标准为1000元/月/人,半失能供养对象护理补助标准为500元/月/人。到2021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在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市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特困供养办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市、镇两级档案管理;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市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我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第三代社保卡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市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和《芜湖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7〕719 号)等精神,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 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由无为市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芜湖市民政局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芜湖市、无为市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无为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芜湖市民政局备案;芜湖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无为市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无为市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芜湖市民政部门评定。芜湖市民政局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无为市民政局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芜湖市、无为市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无为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芜湖市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52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 63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400元/人/年。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水平,满足其供养需求,被评为一星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补助10000元/年;被评为二星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补助20000元/年;根据集中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00元,补助运行维护费。
四、公示公开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同时委托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1、资金来源。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2、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级安排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补贴、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经费等。
3、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六、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市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含家庭寄养儿童)和弃婴(儿)、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独立生活的孤儿等)。
弃婴(儿)指被遗弃,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查找其亲属无果的婴儿、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联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指列入本地城乡医疗救助目录中的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研究生院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1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供公安机关查找无果的书面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的,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个月以上的分别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查验(审核)+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须达到一级到四级,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镇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儿童福利机构为集中供养的孤儿和弃婴(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民政局或委托所属区域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市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弃婴(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和弃婴(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市财政局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市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个人金融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资金保障
民政局和财政局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和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民政局要与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对基本生活费的领取、使用及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和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民政局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市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自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死亡、失踪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市民政局要督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6、因年满18周岁被取消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
7、加强恶意弃养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依法打击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其追索损失。
8、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3、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
请
及
儿
童
父
母
失
联
认
定
表
姓 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附件1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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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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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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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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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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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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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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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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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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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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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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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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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父母情况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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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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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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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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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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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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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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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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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承诺人(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3
孤 儿 养 育 监 护 协 议 书
甲方:无为市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无为市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此表申请人)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会同财政部门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组织人员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孤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其所监护的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该孤儿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孤儿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孤儿。
2.乙方负责对其所监护的孤儿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其所监护的孤儿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孤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孤儿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其所监护人的孤儿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讼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其所监护的孤儿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无为市民政局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6〕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等法规政策,为切实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等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年初,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
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民政局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地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完善身份查询机制。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采取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比对、通过人像识别等方式,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寻亲服务工作。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民政局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五)强化源头治理机制。综合采取社会救助、社会治理手段,做好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工作,衔接社会救助政策解决返乡受助人员存在的困难,恢复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人员的户籍。
(六)建立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以上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民政部门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完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在发展中形成并不断增强共救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区域,要追究该区域相关领导责任。
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和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切实改善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无为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无为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3、残疾人两项补贴中,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申领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镇政府初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民政部门审定。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市残联审核。
2、市残联审核。市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3.市民政审定。市民政局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市残联并告知原因。
(三)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民政局、残联报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财政局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个人金融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生活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重残护补”。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局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县市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