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
3 | 户籍管理 122000000 |
收养、入籍 等登记 122002000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122002001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上,按照“户籍补录”办理。 | 申请—受理—审核(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审批(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办结 |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
现场办结(按照“户籍补录”办理的时限为22个工作日) | 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