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姚沟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1-3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11.24-11.30)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11.24-11.30)

发布时间:2023-11-30 09:34信息来源: 无为市姚沟镇阅读次数:编辑:姚沟镇党政办 字号:【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3.11.24-2023.11.30)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3〕970号 食品 无为县赫店富康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开城所 2023.10.26 2023-11-24 15.00  没收过期的“网红辣条”13袋、“旺仔牛奶”1瓶;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971号 食品 无为市山朱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开城所 2023.11.10 2023-11-24 26.00  没收过期的“木糖醇香浓软蛋糕”12袋、“焗蛋糕”14袋;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972号 食品 无为市陡沟镇张和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3-10-25 2023-11-24 20.00  1.没收已过期的农夫山泉牌茶兀果味茶饮料青提乌龙茶1瓶和农夫山泉牌茶兀果味茶饮料西柚茉莉花茶2瓶;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973号 食品 无为市华龙郑玉河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3-10-25 2023-11-24 45.00  1.没收已过期的待销售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43袋;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974号 食品 无为县福渡福娃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城东所 2023-10-19 2023-11-24 1.80  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金菜地香干1袋;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975号 食品 无为市大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东所 2023-10-25 2023-11-24 30.00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没收已过期的味动力AD钙奶饮品(草莓味)16瓶。3.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978号 食品 无为县苏润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姚沟所 2023-10-17 2023-11-30 50.00  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979号 食品 无为市唐玉波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姚沟所 2023-11-1 2023-11-30 11.00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卤门家族牌海带结9袋;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