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十里墩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0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36号)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36号)

发布时间:2021-12-08 10:40信息来源: 无为市十里墩镇阅读次数:编辑:熊庭辉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1〕592号 无为市姚沟大林超市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市姚沟大林超市 92340225MA2NXM1AX1 叶学飞 2021年8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南湖行政村的无为市姚沟大林超市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东鹏特饮3瓶,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东鹏特饮,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净含量:520ml,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年,2021.01.09。”等字样。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当批次的检验报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8月4日批准立案。2021年8月6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货架上的上述饮料是当事人2021年7月份从无为市高沟镇的一个批发商那里购进的,共计购进了10瓶,购进价格为4.2元每瓶,销售价格为5元每瓶。上述食品自购进后共计对外售出了7瓶,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票据,违法货值50元,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食品现场下架并于2021年8月6日提供了退货单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150元;没收违法所得5.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7日
2 无市监处罚〔2021〕593号 无为市姚沟显香食杂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市姚沟显香食杂店 92340225MA2P2WYB8R 刘显香 2021年8月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南湖行政村的无为市姚沟显香食杂店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大瓶劲酒2瓶,小瓶劲酒1瓶,大瓶劲酒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中国劲酒,卫食健字【1997】第7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净含量:520ml,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0402。”等字样,上有价格标签¥:50元。小瓶劲酒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中国劲酒,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7】第7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净含量:125ml,生产日期:20190409。”等字样,上有价格标签¥:28元,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当批次的检验报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8月3日批准立案。2021年8月10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货架上的上述劲酒是当事人2020年从过路的供货车那里购进的,大瓶劲酒购进了2瓶,购进价格为40元每瓶,销售价格为45元每盒。小瓶劲酒的购进价格是10元每瓶,销售价格为15元每瓶。上述劲酒自购进后未对外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票据,违法货值10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食品现场下架并于2021年8月25日提供了退货单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31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7日
3 无市监处罚〔2021〕594号 无为市汪书启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汪书启理发店 92340225MA2UX37M0F 汪书启 2021年8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社区新街姚沟中学旁的无为市汪书启理发店进行检查时,在该户经营场所内进门货架上发现2盒染发膏,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品名:怡美姿染发膏(1号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92,国妆特字:G20121051,执行标准:QB/T1978-2016,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制造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区工业新区A3栋,产地:广东省广州市,00/0019G15A15,20210714”等字样,上述2盒染发膏在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0年8月9日批准立案。2021年8月9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是2020年7月份从无为中飞美业购进的,共购进了2盒,进价是每盒6元,货值共计12元,因为进货时间久远,当事人至今仍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且其主营业务是理发,涉案化妆品自购进后并未对外经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化妆品现场进行销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7日
4 无市监处罚〔2021〕595号 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 92340225MA2P6CCW7D 巫翅翔 2021年8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社区的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雪源康2盒,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雪源康,保健食品,卫食健字【2001】第0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净含量:30ml×12瓶,生产日期:2019/12/04,保质期至:2021/12/03”等字样。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当批次的检验报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8月4日批准立案。2021年8月9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货架上的上述食品是当事人2020年5月份从过路的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计购进了两盒试卖,购进价格为100元每盒,销售价格为110元每盒。上述食品自购进后未外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票据,违法货值2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食品现场下架并于2021年8月9日提供了退货单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66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7日
5 无市监处罚〔2021〕596号 无为县阳光时代超市销售定量包装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 无为县阳光时代超市 92340225MA2U0EKX34 王丽萍 2021年5月17日,本局接投诉人投诉举报函(投诉单编号:21340200002021051703557303),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6月24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石涧镇进军南路王丽萍经营的无为县阳光时代超市进行产品抽样,抽样产品为投诉人所购买的同种产品“香豪®”泡椒凤爪(品名泡椒凤爪,生产者:宿迁市旺豪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窑庄村,生产日期:2021/02/01,保质期;常温9个月,净含量:30克)。经无为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021)无第022号)(报告时间:2021年7月5日),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7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无第022号),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赵苏辉签收,当事人自收到此送达书后1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4月份以48元/盒(共40袋)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1盒该预包装食品“香豪®”泡椒凤爪,并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执法人员抽检之时,上述预包装食品“香豪®”泡椒凤爪28袋尚未售出,货值金额4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8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罚款4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8日
6 无市监处罚〔2021〕597号 无为县汇香园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县汇香园食品厂 92340225MA2P22QG6T 沈忠文 经查明,2021年5月26日,对标称生产者为无为县汇香园食品厂的爽心步步糕[商标:微利源,规格型号:150g/盒,生产日期:2021-05-18,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了抽样食品同批次的爽心步步糕80条,已经全部销售。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了56条同批次的爽心步步糕。涉案食品的加工成本为1.3元/条,销售价格为1.8元/条,据此计算货值为144元,违法所得为12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9日
7 无市监处罚〔2021〕598号 俞洁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俞洁 92340225MA2P35Y34N 经查明,2021年6月10日,对当事人俞洁经销的大芹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1年6月10日从无为市东门东方大市场内的王志林处购进了大芹菜(当事人称进货票据上记录的中芹即大芹菜),当事人共购进大芹菜4.3千克,单价为8元/千克,销售价格为11元/千克,据此计算货值为47.3元,违法所得为13.3元。当事人有进货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大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13.3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0日
8 无市监处罚〔2021〕599号 无为县汪小八果蔬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县汪小八果蔬店 92340225MA2RWKNU64 汪小八 经查明,2021年6月2日,对当事人无为县汪小八果蔬店经销的香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从庐江县周谷堆市场共购进香芹1件共18千克,单价为5元/千克,销售价格为6元/千克,据此计算货值为108元,违法所得为18元。当事有进货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香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0日